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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草案)和信托受益权的强制执行

zuimei

注:《执行法》草案已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包含信托受益权执行的内容。 我不肤浅地简单分析一下如何执行信托受益权,并请专家,特别是执行法专家对我提出批评和指正。

1.明确受益权为可执行财产

《执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一百条规定:“执行金钱债权时,可以执行下列财产: (一)不动产、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二)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 (三)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资金; (四)被执行人享有的一般债权; (五)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基金份额、资产管理产品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等财产权益; (六)有效的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书面证据,充分证明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

第五项规定信托受益权、基金份额、资管产品份额均为可执行的财产权。 这三者属于广义的信托受益权范围。

但草案并未对如何强制执行信托受益权以及应采取哪些强制执行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由于商业信托的受益权与股权的相似性,以及民事信托与债权的相似性,不妨参照草案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的相关规定。

二、信托受益权作为清偿财产执行的实体法律依据

2.1 信托法

第四十七条 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以其信托受益权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这是信托受益权作为抵债财产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2.2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益。

民法典对此没有直接规定。 从解释上看,基金份额、资管产品份额、商业信托受益权均可归入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所称“其他投资权利”。

民事信托的受益权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民事权益”。

3.信托受益权与信托财产不是一回事

有朋友提出疑问:受益权不就是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吗? 允许执行信托受益权是否会影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从法律角度来说,

(一)信托财产是受托人的特殊财产(《信托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

(二)受益权属于受益人的财产(《信托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两者属于不同人,受益人债权人强制执行属于受益人的受益权,不会影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不过,虽然受益权的行使必须首先经过受托人,但受益权的主体最终是信托财产,受益权的执行仍可能涉及信托财产。 人民法院在执行受益权时,应当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是:如果信托未终止,原则上不能对信托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只能对受益权采取强制措施。

信托财产和信托受益权不应混淆。

三、具体执法措施分析

3.1. 金融信托场景

3.1.1 集体商(金融)信托场景下。 在信托存续期间,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效执行依据扣押债务人的受益权,并禁止受托人在扣押期间内向受益人分配(草案第151条)。 而不是针对信托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扣押的信托受益权的给付期限届满(往往是信托项目到期)时,人民法院可以签发履行令,责令受托人直接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信托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草案)。

而不是针对信托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扣押的信托受益权的给付期限届满(往往是信托项目到期)时,人民法院可以签发履行令,责令受托人直接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信托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草案)。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受托人不享有《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反对权。

能够构成代替财产清算的,人民法院还可以通知受托人办理受益权强制转让手续。 此时,应向中信公司办理受益权变更登记,并将受益权登记在债权人名下。

即使因监管规则或者信托文件的规定,受益权不得转让,人民法院也可以责令受托人在期限届满时不得向特定受益人分配,而仅向债权人分配。 甚至有个人认为,现行监管规则(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信托文件对受益权转让的限制,原则上不能抗拒人民法院的执行。 也就是说,因强制执行受益权而发生的转让或者分割,不构成违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为。

这些强制措施仅针对受托人,要求受托人做出一定的行为,并不直接限制信托财产。 这与针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不同。

3.1.2 单一金融信托场景下。 即使是单一信托,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等到信托期限届满更有利于债权人利益,可以强制受益权转移,而不是通过代位方式解散信托。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转移措施,不受监管规则规定的信托委托人资格要求的限制。 如果债权人不能等到信托期限届满,债权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和《信托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代位解散信托,直接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3.2 家族信托场景

这时候的问题就比较复杂了。

受益人从家庭信托中获得的信托利益自然可以由受益人的债权人强制执行。

固定信托的受益权益似乎被用来偿还债务。 但全权信托( trust,也可译为全权信托)的受益权是否构成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值得探讨。

家庭信托中有一些受益人需要特殊保护(特殊目的信托的受益人),例如以残疾人和家庭中的老年人作为受益人的家庭信托。 这些受益权能否得到执行值得探讨。

关于保护信托和反挥霍信托中受益权的性质,笔者之前已经讨论过,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3.3 执行保全也是执行的一部分

受益权的执行针对的是受托人,如禁止受托人向原受益人分配信托权益; 无需对信托财产本身采取冻结账户等强制执行措施。认为只有处分信托财产的措施才是强制执行措施是不妥的。 保全也是强制执行措施的一部分。

受托人认为被执行人的受益权不存在、消灭或者有其他理由妨碍被执行人请求的,应当自执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收到履行令的日期,并说明事实和理由(草案第155条)。 需要注意的是,受托人此时提出异议的规范依据并非《信托法》第十七条,也不是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而是基于不存在受益权等理由。 。

受托人认为被执行人的受益权不存在、消灭或者有其他理由妨碍被执行人请求的,应当自执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收到履行令的日期,并说明事实和理由(草案第155条)。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受托人提出异议的规范依据并非《信托法》第十七条,也不是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而是基于不存在受益权等理由。 。

4、衍生问题:受益权质押的执行

案例:“北方信托诉台海公司等追偿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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