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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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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前置法条_复议前置的法律规定_复议前置能否起诉原行为

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 修订后的法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制定。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预防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发挥着重要保障和监督作用。 20年来,行政复议已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要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解决制约行政复议发挥监督救济作用的突出问题,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全面修改法律非常有必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工作室主任梁英说。

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把握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和特点,落实改革部署,总结改革经验,着力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和权威,着力解决制约行政复议发挥应有作用的突出矛盾。发挥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作用。 将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效能。 此次行政复议法的修改,适应了新发展阶段行政领域各项任务和制度建设的新要求。 此次修订工作特色突出,修订内容亮点纷呈。

亮点一:优化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增强统一性和科学性

行政复议管辖制度是行政复议的制度基础。 此次行政复议法修改,着眼于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对优化行政复议管辖制度作出了专门规定。

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 规定海关、财政、外汇管理、税务等行政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国家安全机关保留行政复议职责; 规定国务院部门管辖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被申请人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了相对灵活的管辖制度安排; 规定,申请人对履行行政复议机关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总体来说,管辖制度最重要的修改是,除垂直领导等特殊情况外,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过去,我们选择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今后,我们将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重新考虑一下。”梁英说道。

亮点二:强化行政纠纷消解能力,发挥主渠道作用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还对强化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前置条件规定。

在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方面,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增加了以下情形:一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赔偿决定不服的; 二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满意的; 三是行政机关不依法签订、不依法履行、不按照协议履行,或者违法变更、终止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及其他行政协议; 四是行政机关在工作中不公开政府信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在完善行政复议优先范围方面,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依法或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 前置的范围; 将行政复议前设定其他情形的权限由“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亮点三:新增多项便民措施,保障当事人权益。

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和参与行政复议,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的权利,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增加了多项便利措施。

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委托一名或者两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它还规定,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作出行政行为决定时,还应当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互联网渠道。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记载不明确,行政复议机构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此外,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当场作出的或者根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亮点四:完善行政复议程序,提高公信力和公平性

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关键是提高行政复议审判的公正性,让行政复议取信于民。 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重点完善行政复议程序。

一方面,提出了行政复议审理的总体要求,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在必要时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规定行政复议程序中止和终止,并对行政复议期间中止执行作出规定; 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定,明确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调查取证; 增设简易程序,推动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离”。

同时,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规定,除因故无法听取当事人意见外,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 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组织听证;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对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提出意见。

亮点五:优化行政复议决定制度,强化执行监督

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决定制度,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监督。

在优化行政复议决定制度方面,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重新调整了行政复议决定顺序,细化了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并将其放在显着位置; 加强变更决策的使用,增加变更决策的适用情况; 对行政协议中的决定类型作出特别规定; 对调解书、行政复议与和解等的制作和效力作出规定; 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意见。

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调解书、意见书的,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履行,并可以对被申请人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批评。 同时规定,申请人或者第三人逾期不提起诉讼,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它将由有关当局根据不同类型的决定来执行。 此外,对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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