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苑法律信息网

登录

青海普法网

zuimei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有“立功表现”:

(一)制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举报、揭露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破案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四)开展生产、科研技术创新并取得突出成果的;

(五)积极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六)项所列技术创新或者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执行刑期间独立或者主要完成,并经省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举报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四)有发明或者重大技术创新;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表现突出的;

(七)其他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或者重大技术创新,应当是罪犯在执行刑期间独立或者主要完成并经国家主管机关确认的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第七条 本项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独立或者主要在执行刑罚过程中作出,并应当经国家主管机关确认。

相关阅读

  • 重罚!两护士泄露产妇信息获刑!护士工作中这些雷区千万不要碰!
  • 工伤保险条例2020全文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下,健康医疗数据隐私保护新解读
  • 大数据时代,强化医疗患者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
  • 安装设备,领用原材料时,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怎么处理,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吗?
  • 工伤保险条列.ppt
  •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详细
  •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
  • 工伤保险条例
  • 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