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苑法律信息网

登录

律师见证遗嘱被确认无效 一律所赔百万

zuimei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8)沪02民中103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齐昌裕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齐长宇,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忠,上海齐昌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秀虎,上海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飞凤,女,194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普陀区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飞华,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豪派律师事务所周敏律师。

上诉人上海齐昌裕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曲飞凤、曲飞华发生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478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法庭。 法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此案现已结案。

上海齐昌裕律师事务所上诉: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本案案由应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认定案由为损害赔偿纠纷。 被申请人不属于合格的诉讼主体。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未查明被继承人瞿冠和在立遗嘱时能否亲手签名。 它还没有明确遗嘱有效性的法律要求。 未查明上诉人系被继承人瞿冠和的代理人及遗嘱。 所见证的客观事实和过程只是机械改编和借鉴的另一起继承纠纷案件的判决。 一审法院没有正确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未对其主张履行举证责任,而上诉人已充分履行举证责任。 一审法院裁定,与本案相关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的适用,是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对被诉遗嘱被认定无效有部分过错,也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上诉人对书面遗嘱的见证服务尽职、专业、合规。 上诉人此前以同样方式订立的见证遗嘱,均得到法院生效判决的确认。 一审法院的判决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曲飞凤、曲飞华共同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死者瞿冠和立遗嘱的意思是真实的,如果遗嘱有效,被申请人可以获得遗产。 由于上诉人的过错,涉案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 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一目了然。 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曲飞凤、曲飞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海齐昌裕律师事务所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20万元(下同)。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瞿冠和于2017年3月3日死亡,未婚,无子女。 2017年2月28日,瞿观和委托上海齐昌裕律师事务所起草了一份书面遗嘱,内容如下:“一百年后,我将产权授予广陵市广中一村XXX号XXX室”。上海一路,给弟弟曲飞华(身份证号)和妹妹曲飞凤(身份证号)继承,各继承一半。” 在“遗嘱人”处,齐昌宇律师代表曲冠和签字,注明“齐律师(代签)”,并由曲冠和盖章。 代书人是齐长雨律师,证人是齐长雨、李某某两名律师。 同日,上海齐昌裕律师事务所为遗嘱出具了律师见证证明。 曲冠和支付了律师证人费6000元。

2017年5月,曲飞凤、曲飞华以遗嘱继承纠纷为由,起诉外人曲一、曲二、曲三,要求曲飞凤、曲飞华继承广陵一号曲冠和名下的一半财产。上海路,按照意愿。 忠义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 一审时,证人李某某出庭作证:“该证言主要由齐长雨律师承担。据齐长雨律师介绍,2017年2月28日,曲飞华来到本所联系齐长雨,称得知死者瞿冠和要签订合同,当天下午4点左右,我和助理齐长宇到新华医院为瞿冠和立了遗嘱,这意味着涉案房屋是继承的。谈话中,我们询问了曲冠和的身份以及争议房屋的地址,从我们与曲冠和的谈话来看,曲冠和在谈话过程中神志清醒,但气喘吁吁。负责拍照,但没有制作谈话笔录,也没有音频或视频记录。在了解死者的意愿后,三人回到律师事务所,根据曲冠和之前的口头陈述立下了遗嘱。 ,而房产证复印件以及曲飞华、曲飞凤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是曲飞华在委托时向齐长宇提交的。 因此,我们在遗嘱中写下了曲飞凤和曲飞华的身份证号码。 随后,我和齐长雨又回到了新华医院。 分别用上海话和普通话向曲冠和宣读遗嘱,并要求曲冠和签字,但曲冠和的手却无法握笔。 最后,齐长裕在遗嘱人处签字,并请曲冠和盖章。 每份遗嘱上都有四个印章,目的是确保指纹清晰。 我们随身携带密封件。 被继承人盖章后,我们当场在遗嘱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一份由律师事务所保存,另一份由律师事务所保存。 一份留在曲冠和的病床上,另一份交给曲飞华和曲飞凤保管。 对该证人收取了律师费,并开具了律师费发票。 但我没有看到委托合同,也没有看到律师费发票复印件。 齐昌钰在法庭上交给我的。”

一审法院还查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沪0109民初1919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系争遗嘱并非代书人当场记录。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 ,而是书记员事后根据自己的记忆编写的版本。 在编写过程中,没有遗嘱人的口语笔录、录音录像等可供参考的材料。 这不符合时间和空间一致性的要求,无法证明意志系统。 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表达,遗嘱应当由遗嘱人签字确认。 原告(曲飞凤、曲飞华)和证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无法握笔。 因此,遗嘱人仅仅在遗嘱上盖章并不构成遗嘱的代表。 根据书面遗嘱的形式要求,曲冠和2017年2月28日的遗嘱被认定为无效。 3号XXX室产权为共同共有,各持有20%产权。

一审判决后,曲飞凤、曲飞华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时,曲飞凤、曲飞华提供了2017年10月16日新华医院呼吸内科孙向元医生出具的证明,证明曲冠和入院时,其肌肉力量上肢严重受限,无法离开床并完成书写动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予采信该证明作为新的证据,并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沪02民终1006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瞿冠和所立的书面遗嘱不属于遗嘱内容。代书人在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时的现场笔录,是代书人返回律师事务所后凭记忆整理而成,整个过程没有音频、视频证据支持。 因此,它不符合书记员意志的一致的时间和空间。 没有性方面的要求,也没有证据证明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 一审法院认定遗嘱无效,作为合法继承处理,并无不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4月18日,法院到新华医院调取了曲冠和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3月1日的住院记录。记录显示,上述期间曲冠和每天神志清醒。

一审中,法院根据曲飞凤、曲飞华的申请,委托上海八大国瑞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广陵市XXX村XXX室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 2017年12月25日,上海虹口区一路1号,总估价结果为198万元。 上海齐昌裕律师事务所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申请重新评估。 但因未提供证据证明评估报告存在法律规定需要重新评估的情形,未获批准。

一审法院认为,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组织。 律师代理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曲飞凤、曲飞华的弟弟曲冠和生前委托上海齐昌裕律师事务所撰写并见证了遗嘱。 目的是通过熟悉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使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上海齐昌裕律师事务所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应当了解曲冠和签订合同的目的,并在收到对价后,有义务为曲冠和提供完整的法律服务,维护曲冠和的合法权益。客户端。 然而,在遗嘱书写过程中,当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时,上海齐昌裕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两名律师既没有做笔记,也没有对谈话内容进行录音、录像。 而是回到律师事务所后,他们只能依靠自己的记忆。 立遗嘱文本后,该书面遗嘱因不符合时间、空间一致性要求,不能证明是遗嘱人遗嘱的真实表达,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无效。 曲冠和名下的房子被视为合法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律师追偿。 曲冠和立遗嘱的初衷是将遗嘱中提到的财产交给曲飞凤和曲飞华继承。 曲飞凤、曲飞华不能按照遗嘱继承曲冠和遗产的根本原因是上海齐长裕律师事务所没有为曲冠和提供完整的法律服务,导致曲冠和制定了无效的遗嘱。 上海齐昌裕律师事务所履行职责的过错,侵犯了曲飞凤、曲飞华按照遗嘱继承曲冠和遗产的权利,给曲飞凤、曲飞华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上海齐昌裕律师事务所辩解称,因曲飞凤、曲飞华在遗嘱继承纠纷案中犯有重大错误,故遗嘱被确认无效,事实证明,即使曲飞凤、曲飞华提供了曲冠和的证据,因病无法正常握笔书写。 ,不能改变书面遗嘱不符合法定效力要求的客观事实,故该抗辩不能成立。 至于赔偿范围,应限于曲飞凤、曲飞华因遗嘱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而减少的继承份额。

判决:上海齐昌裕律师事务所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曲飞凤、曲飞华经济损失人民币118.8万元。 案件受理费15600元、评审费6638元由上海齐昌宇律师事务所承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为其主张提供证据。 上诉人律师违反了订立书面遗嘱的法定程序,导致该书面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上述情况已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法律事实。 根据上诉人律师在死者瞿冠和继承纠纷案中的陈述以及法院对死者瞿冠和签署遗嘱时身体、精神状况的查明,死者瞿冠和具有遗嘱行为能力。 根据死者瞿观和所立《授权遗嘱》的相关内容,如果该书面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书面遗嘱的法定条件,或者上诉人律师如果被继承人曲冠和委托的遗嘱事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其他遗嘱方式完成,被上诉人曲飞凤、曲飞华可以获得被继承人曲冠和的遗产。但上诉人律师订立的遗嘱却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无效,导致被上诉人实际上丧失了获得相应继承权的权利。 综合上述法律事实,上诉人律师的执业行为明显存在错误,给被上诉人造成了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对上诉人的责任有明确规定。 对此,一审法院也进行了讨论,本院表示同意,不再赘述。 关于上诉人应当承担的损失范围,一审法院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主张其不承担全部责任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上诉人上海齐昌裕律师事务所承担。

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首席法官李应昌

王东银法官

黄亮法官

2019 年 2 月 8 日

书记员卢乐

▌案例2:北京律师见证遗嘱无效,法院判令律师事务所赔偿10万元

公报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第10期

【裁判总结】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被确认无效,造成遗嘱受益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过错赔偿。 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原告王保福的父亲王受志与被告三信律师事务所签订了《非诉代理协议》,约定三信律师事务所接受王受志的委托。并指派张律师担任王受志的代理人; 该机构的事项和权限是: 代表客户作证; 律师代理费6000元; 支付方式为现金; 付款时间为2001年8月28日; 该协议还载有双方商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王受志在协议上签字,三信律师事务所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但协议上没有注明日期。 同年9月10日,王受志与三信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张赫签署了《非诉讼授权委托书》。 内容是:因证人事宜,需要律师协助,特委托三信律师事务所张赫律师。 作为代理人,代理人的权力是:代表他人作证。

9月17日,三信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证人》,附上王受志的遗嘱和三信律师事务所的证言各一份。 王受志遗嘱中的第一项,是将我个人的部分和我妻子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钟表眼镜公司宿舍11号门1141室的遗产部分过户给我的长子王保福。 证言内容是: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钟表眼镜公司宿舍3楼4号门2号的王受志老人在我们面前亲笔签署了之前的遗嘱。 这个签名是他真实意图的表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签字行为真实、有效。 签名处有证人律师张赫的签名和三信律师事务所的印章。 王受之于9月19日收到《证词》。

2002年12月9日,王受志去世。 原告王保福于2003年1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照王受志的遗嘱继承遗产。 2003年6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王受志所立的遗嘱虽然是由其本人和张赫律师签署并加盖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印章,但遗嘱的形式和继承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书写和书面遗嘱的必要条件。 经确认,王受之所立遗嘱不符合法定遗嘱继承的形式要求,裁定王受之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王宝福遂就本案提起诉讼,请求三信律师事务所赔偿经济损失。

经核实,原告王保福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获得的遗产少于按照遗嘱继承的遗产。 45元。

上述事实包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非诉代理协议》、《非诉委托书》、《见证人》、三信律师事务所接待笔录、(2003)海民初字第3229号民民字(2003)判决经中民中字第512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是依靠聘请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服务以获取相应对价的机构。 继承法规定,书面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名见证人应当代表本人书写,注明年、月、日,并由受权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署。 。 律师和普通公民都有权成为书面遗嘱的见证人,但与普通公民相比,有律师作为见证人,律师可以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遗嘱人服务,使遗嘱符合法律要求。 ,这正是立遗嘱人希望委托律师担任见证人所愿意付出的代价。 原告王宝富的父亲王受志与被告三信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代理协议。 目的是通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使他所立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三信律师事务所明知王受志受此委托,应在王受志立遗嘱时指定两名或以上律师担任见证人,或告知王受志遗嘱仍需其他人担任见证人才能生效。 但在双方签署的《非诉代理协议》中,三信律师事务所仅表示委托事项及权限为“代为见证”。 三信律师事务所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署协议时告知了王受志。 代为见证的含义是指仅对王受芝的签字行为负责。 因此,应当认定本案中代王受之见证的含义是见证王受之所立遗嘱。 三鑫律师关于其只是见证王受志签名的辩护,因证据不足,不能采纳。 《非诉讼代理协议》的签署方为王受志、三信律师事务所。 只有三信律师事务所有权决定如何履行与王受志签署的协议。 张赫只是三信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一名律师。 他只能按照公司的指示行事,无权决定公司应该如何行动。 三信律师事务所辩称,任命张贺为证人的决定是基于王受志对张贺的委托而作出的。 该辩护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侵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责任。” 被告三信律师事务所在与王受志签订《非诉讼代理协议》时,未履行代理人职责,给委托人及遗嘱受益人造成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范围仅限于因遗嘱无效而被辞退的原告王保福。 继承份额减少。 虽然三信律师事务所在履行协议方面存在过错,但考虑到王保福在本案中选择起诉侵权而不是起诉合同,且王受芝的继承人不仅是王保福,王保福对三信律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应予退还王受志向其支付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信律师事务所对王受志遗嘱见证的错误并不一定导致王保福提起并坚持二审继承诉讼。 因此,王保福主张三信律师事务所赔偿其在二审继承诉讼中支付的代理费。 诉讼费和律师费的索赔也不会得到支持。

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作出判决:

1、被告三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王宝富的经济损失。 45元。

2、驳回原告王保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08元,其中原告王保富承担412元,被告三信律师承担3796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三信律师事务所代为“见证”的是王受芝的签署遗嘱行为还是王受芝的立遗嘱行为? (二)三信律师事务所的见证行为是否侵犯了王宝富的民事权利? 我们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向社会。”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代理诉讼法律事务或者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应当在授权范围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公民通常向律师寻求帮助。律师是熟悉法律事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时。被上诉人王保福的父亲王受志委托上诉人三信律师事务所办理证人事宜,目的是通过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服务。熟悉法律事务,使其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三信律师事务所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应当了解王受之签订合同的目的,并有义务为王受之提供完整的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权益。 三信律师事务所无法以证据证明其与王受志之间的“代为见证”协议只是见证签字人的身份及签字行为的真实性; 也无法以证据证明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告知王受志仅用于见证。 见证签名而不见证遗嘱,应当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 三信律师事务所上诉称,其仅提供了王受志签名真实性的见证,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作出赔偿的,可以对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进行赔偿。”王受志遗嘱的初衷是将遗嘱中提到的财产交给被上诉人王宝福继承。 上诉人三信律师事务所接受王受之委托后,在“见证”王受之遗嘱的过程中未能为王受之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据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王受志的遗嘱无效。 王受之的最后一个愿望无法实现。 无效的民事行为自然从行为发生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这仅仅意味着王保福无法依法取得遗嘱继承权。 这并不意味着王受芝不想或不能将自己的财产通过立遗嘱的方式交给王保福继承。 更何况王保富无法通过遗嘱继承获得王受芝的遗产。 王保福不能按照遗嘱继承王受芝遗产的根本原因是三信律师事务所没有为王受芝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而王受芝订立了无效的遗嘱。 三信律师事务所履行职责的过失,侵犯了王保福按照其遗嘱继承王受志遗产的权利。 给王宝富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令上诉人三信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被上诉人王保福因无法按照遗嘱继承而遭受财产损失。 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当维持。 三信律师事务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因此,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款第153条第1款(第1)款的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第二实例的结果]

上诉被驳回,最初的判决得到了维持。

第一定案案件的接受费应基于第一定期判决; 上诉人萨克森的律师应承担4,208元的二案件接受费。

这个决定是最终决定。

本文的一部分是由微信公共帐户“东方审判实践”编辑和编辑的

相关阅读

  • 影院好座位设置成按摩椅合理吗?律师这样说
  • “乙女游戏”走红,尺度偏大引争议!如何监管?
  • 老师砸伤学生致神经受损 治疗近三年仍未恢复 后续医疗费谁承担?
  • 夫妻双方离婚了,女方能把“嫁妆”全部带走吗?
  • 【媒体聚焦】河西区成立“党员律师服务团”提升法律服务企业、群众效能
  • 为超龄农民工找工作,这个平台是认真的
  • 花20万元就能提升孩子人生观?40多位家长被忽悠800万!
  • 作为中国人,怎样得到便捷的法律咨询?
  • 康桥律所高级合伙人马飞当选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理事
  • 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