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化交割规定何时生效?
简单交割规定的生效时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简化交付实际上是通过动物产权的同意转让来取代实际交付。 这是一种不破坏动物产权变动一般原则的概念传递,而是特殊情况下的灵活适应。 在简易交付中,需要注意两点:第一,在物权设立和转让之前,受让人必须先转让动产的占有权,但审判中不需要考虑受让人占有动产的原因。实践; 其次,产权转让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协议,而且产权的变更只有在协议生效时才生效。 在审判实践中,还必须注意按照法律关于法律行为效力要求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质权设立或动产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并据此判断物权变更是否有效。
2. 简单交付、修改占有、交付指令的含义
1、修改占有。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视为已经交付,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 占有变更是指在动产交易中,标的物转让时,转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保留占有。 需要继续占有该动产。 这时,双方可以达成协议,让受让人间接占有该动产,以代替实际交付,取得所有权。
2、简单交付,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占有,合同成立生效后即视为交付。 简单交付,又称“隐形交付”,是指如果受让人在动产变更财产权之前已经占有该动产,则转让人设立并转让其动物财产权时,无需用于实际交付。 转让合同生效时具有产权变更效力的交付方式,不破坏动物产权变更的一般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是需要的。 一种灵活性。 简单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 受让人通过寄售、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动产的,产权变更协议成立时,视为已交付。
3、指示交付: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出卖人指示标的物占有第三人将标的物直接交付给买受人。 三者的区别在于交付形式。 当标的物交付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让与人将第三人请求返还的权利转移给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占有。 递送。 《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产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交付义务人可以请求第三人返还该动产。原始财产通过转让代替交付。
简单交付在公民生产生活中较为普遍,相关概念在民法中也有解释。 需要说明的是,涉及简化交割的协议或合同与普通交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是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合法合理的交割行为。 具体来说,简化交付减少了交付过程。 减少工作量,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