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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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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刑事责任的受害人不能获得赔偿,负责救助、赔偿的人被认定有赔偿能力的,必须追回。

本报记者 黄辉 通讯员 姚晨毅 本报南昌 11 月 19 日从有关部门获悉,江西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试行)》,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从此,刑事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救命钱”将有保障。

据了解,该办法的主要对象是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绑架、纵火、坠落危险物品、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而致严重残疾,无力救助的人员。通过诉讼能够及时获得赔偿,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的。 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 因严重暴力犯罪而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以其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的,其生活很困难。 此外,因不负刑事责任者(如精神病人、未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过失犯罪或者犯罪行为导致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诉讼。 您也可以参考此方法寻求帮助。

该办法明确了救助刑事被害人的两个原则:一是紧急救济原则,即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或者案件发生后难以侦查犯罪嫌疑人时,或者证据不足认定责任,导致刑事被害人在其近亲属无法获得赔偿时向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帮助;

二是一次性救助原则,即对犯罪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进行救助后,同一犯罪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一般不得再次申请救助。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 同时,原则上不再为已获得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涉及法律、诉讼的信访救助; 那些因涉及法律和诉讼的上访而获得援助的人将不再为刑事受害人提供援助。

《办法》还规定,暂不纳入刑事被害人救助范围或者救助后仍面临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必须通过社会救助解决生活困难;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所在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低保和农村五保范围; 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参加社会养老、工伤、医疗保险的,其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及时为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单独提起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民事诉讼。 依法及时审理案件并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办法》最后强调,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获救后,有关机关发现被告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有能力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原办案机关应当依法追偿。被告或者其他依法负有赔偿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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