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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须准确理解八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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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必须准确认识八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健全赔偿工作机制,完善国家赔偿案件办理程序,统一国家赔偿司法标准,回应当前刑事赔偿工作中的若干重大问题。 为准确理解、深入贯彻《解释》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现就有关关键问题进行阐述。

关于受理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申请的条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刑事赔偿应当以“撤案、不起诉或者无罪释放、终止刑事责任”为依据。 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赔偿请求人都是在刑事诉讼结束后提出赔偿申请。 赔偿义务机构、复议机构和法院赔偿委员会一般要求赔偿请求人提交司法机关撤诉决定或不起诉决定。 只有在获得书面或无罪判决的情况下,赔偿申请才会被接受。 这堪称受理刑事赔偿申请的实质性要求。 对于赔偿请求人来说,赔偿申请必须按照有关终止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件提出,才能被受理。 这可以称为受理刑事赔偿申请的正式要求。

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未能依法及时作出刑事责任终结结论,案件至今悬而未决,导致国家赔偿程序因缺乏正式文件而无法启动。要求。 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保障公民申请刑事赔偿的程序权利,《解释》第二条明确了“刑事责任终止”的内涵和外延,明确了“刑事赔偿终止”六种特殊情形。 。 追究刑事责任”。即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解除或者撤销后,办案机关未遂移送起诉、决定不起诉或者撤案一年以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案件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一年以上不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院决定撤案后三十日,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刑事自诉案件,法院允许自诉人撤案,或者法院决定不起诉的。刑事自诉案件按撤案处理。 上述规定实现了刑事赔偿申请受理由形式要求向实质要求的重大转变。 不仅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权利,避免“不予救济”,而且更好地解决了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衔接。 能够有效规范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运用,一定程度上减少“涉嫌犯罪”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使国家赔偿法的权利救济和保护功能得到发挥。 。

侵犯财产权刑事赔偿审查范围

《解释》第三条在第二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侵犯财产权刑事赔偿审查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将七类侵犯财产权行为纳入刑事赔偿审查范围,确保财产权受到侵犯的赔偿请求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依照本条规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但强制措施被解除、撤销或者法定强制措施期限超过一年的,不移送起诉、决定不起诉或者驳回案件的; 此案未获保释候审。 、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且立案二年以上未移送起诉、决定不起诉或者撤案的; 生效裁定未对财产进行处理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理财产的,办案机构未按照规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法律规定,属于侵犯财产权刑事赔偿的范围。

适用《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

适用《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应注意三个问题:

首先,按照《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仅表明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权利已经实现。 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一定会给予补偿。 能否获得赔偿取决于立案情况。 实质性审查的结果。

其次,国家赔偿程序是根据这两条规定启动的。 虽然可能对刑事办案产生一定影响,但可以起到保护权利、规范司法的作用。 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不饼干”原则。 赔偿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后,发现符合起诉条件的新证据,或者发现新的事实和主要证据的,仍可以重新启动起诉程序,重新启动起诉程序。 检方认为有罪的,已领取的国家赔偿,应当依法追回。

第三,根据这两条规定,并不意味着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必须首先向负责赔偿的机构提出赔偿申请。 负责赔偿的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 复议机构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进入法院赔偿委员会听证程序。

关于非法拘禁赔偿范围

《解释》第五条规定了非法拘禁的赔偿,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一致。 非法刑事拘留是指违反拘留条件、程序、期限而实施拘留措施的行为。 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条件,是指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等规定的; 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程序,是指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等规定。 当然,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拘留条件和程序,也应认定为非法刑事拘留。

《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了超期羁押的赔偿期限,明确赔偿的起算点是从羁押之日起计算,而不仅仅是超期羁押的天数。

关于无罪拘留的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已执行完毕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存在多罪并罚,再审后改判部分罪名无罪,刑期超过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情况。 从表面上看,赔偿申请人仍是犯罪分子,不具备无罪监护赔偿资格。 但事实上,无罪羁押赔偿是以单一犯罪事实是否成立为依据的。 在本案中,虽然被长期监禁的公民并非完全无罪,但由于部分罪行已被无罪释放,因此仍应遵循无罪。 拘留补偿的原则。 《解释》规定,公民申请超期徒刑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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