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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清!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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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继承分配原则和继承程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在家庭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且往往因涉案当事人多、利益纠纷大、事实查明困难、常常引发家庭矛盾而审理困难。 司法实践中,对于继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认定以及具体继承范围的认定,适用法律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新型遗产不断涌现,如何妥善处理往往存在很大争议。 为促进法律统一和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了梳理、提炼和总结。

目录

01 典型案例

02 合法继承纠纷案件审理难点

03 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及裁判要点

0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典型

案例一:涉及当事人是否具有继承人身份的审查

孙某与陈某于1984年登记结婚。婚后,陈某与前夫的儿子陈某(当时9岁)与孙某、陈某生活在一起。 1991年,两人协议离婚,陈某、陈佳双双搬出孙某的住所。 陈佳成年后长期在国外生活。 涉案房产于2000年办理产权登记,登记产权人为孙某。 2016年5月孙某去世后,当事人因陈某是否有权继承孙某的遗产产生分歧,陷入诉讼。

案例2:继承人单方面放弃继承权后悔恨的复核

吴和邓在婚姻期间育有吴佳等孩子。 申和吴佳是夫妻,他们还有两个孩子。 吴佳于2010年6月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2017年8月,吴某、邓某经公证方式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表明自愿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对吴甲遗产的合法继承权。 随后,吴某、邓某声称自己被骗签署了相关材料,放弃继承权并非真实意图,遂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吴家遗产。

案例三:涉及死者遗产范围的确定

李和张已结婚,分别于2006年4月和2020年12月去世。 两人育有两个孩子,分别是李嘉和李毅。 2005年,李名下的房屋拆迁时,李某、张某、李佳各享受到了30平方米的拆迁优惠。 相应的拆迁资金用于购买涉案房屋,该房屋登记在李佳名下。 李、张参加了李佳生前举办的乔迁晚会。 李毅认为,涉案房屋包含其父母应得的遗产份额,应适用法定继承方式分割财产。 李佳认为,涉案房屋中不存在其父母的遗产份额。 由于协商不成,李毅提起诉讼,要求李嘉向他支付房屋折扣。

案例四:涉及部分继承人是否可以主张遗产继承的审查

王某和林某已结婚,分别于2010年4月和2019年1月去世。 他们有王A、王B、王B三个孩子。林先生退休收入较高,在家中聘请了住家保姆照顾他的起居。 从2016年7月到去世,林一直住在医院,由护士和护理人员照顾。 聘请保姆的费用以及住院相关费用均由林某支付。 林某住院期间,除非有特殊情况,王佳每天都去医院看望林某。 林在世时,王毅、王兵每个月都会不时去看望林。 林去世后,王佳以已履行较多赡养义务为由,起诉要求继承林60%的遗产。

合法继承纠纷案件审理困难

在合法继承纠纷案件中,由于被继承人已经去世,对其生活状况和行为意图的考察大多只能通过旁证来推断。 这使得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继承人资格、特定财产是否属于继承、部分继承人是否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等问题变得困难。

遗产纠纷判决_遗产判决书适用条例_遗产继承法院判决

(一)继承人身份难以确定

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除配偶及有血缘关系的近亲属外,还有养父母及子女、继父母及子女、已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妇、女婿等。作为继承人有权要求分割遗产; 继承人以外的人依赖死者。 那些赡养死者的人,或者那些更加赡养死者的人,也可以获得适当部分的遗产。

与配偶身份相对明确的情况不同,继父母和子女是否应被认定为继承人,以及得到被继承人较多赡养的人能否获得一份遗产,取决于案件的事实。 但相关案件事实一般是死者与当事人在一段时间内的生活事实,大多需要结合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照片、视频、付款记录等

一些证明事项和证据往往是在案件审理后十余年甚至数十年才形成,当事人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存在严重争议。 因此,很难审查和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继承人身份以及是否可以获得遗产份额。

(二)遗产范围难以确定

在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往往与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混合在一起。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需要进行遗产分析,以确定继承范围。

但此类情况下,家庭共有财产大多是通过征收安置、购买售后公房或自建住房等方式获得的。 特别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些死者行动不便,具体手续就留给子女到征地单位办理。 如果安置房仅登记在已办理手续的子女名下,安置房中是否有死者遗产份额,需要根据案件情况综合判断。 此类问题往往成为案件争议和难点的焦点。 另外,在家庭生活中,有的死者会将工资卡、存款、理财产品等交给部分子女保管或生前使用。 被继承人子女直接保管、控制的财产是否得到合理使用,是否应认定为赠与或监护,需要综合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这个问题也增加了确定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难度。

(三)遗产分割比例难以确定

在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继承分割规则较为复杂:同序继承人一般享有均等的继承份额,但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已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被继承人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有赡养能力和条件但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当少领取或者不领取遗产; 如果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能不平等地分割遗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常常因继承人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或未履行义务而产生较大争议。 而这样的事实很难通过单一的事实或证据来证明。 在审理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和比较继承人贡献的精力和财产,还要考虑死者生前的生活条件、身体状况和生计来源。 即使确定了上述事实,在确定遗产分割比例时仍需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

(4)很难确定放弃继承权后是否会后悔。

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有的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了继承权,随后又后悔不已。 当事人能否后悔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

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允许继承人在放弃继承权后反悔。 但有欺诈、胁迫、违反公序良俗等特定情形的,在情况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允许继承人悔罪。 在严格把握具体情况的认定标准的同时,也难以审查和认定相关事实。 因此,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是否会后悔,很难审查。

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审理思路及要点

法院审理合法继承纠纷案件,必须秉持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 同时,由于此类案件涉及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办案不仅要遵守法律规定,还要践行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尊老等中华传统文化。关爱青少年、互谅互让、团结和谐等美德,尊重日常生活常识。

在裁判文书说理中,要突出家事案件特点,倡导情感、理论、法律有机融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具体到案件审理,首先应当排除案件中存在遗嘱、遗产、赡养协议或者家庭协议; 其次,审查继承人的身份,确定遗产继承人; 三是认真审查确定死者遗产范围; 最后,每个人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继承人获得的遗产的比例并相应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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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遗产赡养协议、家庭协议的排除审查

法院在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时,只有在认定没有有效遗嘱、遗产赡养协议或者家庭协议的情况下,才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涉案遗产。

案件审理过程中,首先应询问当事人是否有遗嘱或家庭协议,被继承人生前是否与他人签订过遗产和赡养协议。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下了遗嘱或遗产赡养协议,法院必须重点审查遗嘱或遗产赡养协议的形式要求,以及被继承人签署遗嘱或遗产赡养协议时的行为能力,进而确定遗嘱或遗产赡养协议的具体内容。遗嘱或遗产支持协议的有效性。

所谓家庭协议,多是父母与子女或子女之间就老人赡养、家庭财产分配继承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 如果双方达成家庭协议,法院应通过审查死者是否参与签署家庭协议、所有继承人是否签署以及协议是否附加其他义务来确定家庭协议的有效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有有效的遗嘱、遗产赡养协议或家庭协议,但如果上述遗嘱或协议仅处理部分遗产,则其他未处理的遗产仍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规则。

(二)审查确定继任者资格

《民法典》第1127条至第1129条明确规定了继承人的资格: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丧偶儿媳主要赡养公婆,丧偶女婿主要赡养公婆。 作为一阶继承人,有义务。

如果没有继承人,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将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后代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则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将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了争夺继承权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毁灭遗嘱,情节严重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强迫、阻碍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并确有悔罪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关于继承人资格的纠纷大多发生在以下三类情况:

1. 继父母子女作为继承人的审查

判断继父母和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标准是是否形成赡养关系。 判断是否形成监护关系,应重点关注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同居的时间和状况,并根据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户口本等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登记信息、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照片、视频等。继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已形成相对稳定的赡养关系,以及涉及的部分当事人是否为继承人。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法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父、继母不同意的继续由他们抚养和教育的继子女的婚姻。 已抚养者,仍由其亲生父母抚养。

根据上述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基于姻亲关系存在事实上的监护关系,这种关系是由法律设立的。 父母离婚后,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可以终止与继子女的虚拟血缘关系,子女由亲生父母抚养。 但生父母去世时已形成监护关系的未成年子女,如果没有其他抚养人,一般不允许终止继父母子女关系。

例如,案例1中,陈某曾由孙某抚养长大,但其生母陈某与孙某离婚时,陈某尚未成年,而孙某与陈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陈某继续由陈某抚养,而孙某则不再承担子女抚养费。 本案应当认定,孙某停止继续赡养,即构成赡养事实的终止,孙某与陈某之间的继父子关系视为终止。 另外,从陈某与孙某继父子关系解除到孙某去世,双方20多年来没有任何联系,也不存在陈某成年后赡养孙某的事实。 。

因此,当本案遗产继承发生时,陈某与被继承人孙某的继父子关系已终止。 陈某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身份。 陈某无权继承孙某的遗产。 应该有继承权。

2. 养父母子女作为继承人的审查

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的,养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认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如果收养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之前,则必须按照当时的法律和政策审查收养关系的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户籍信息、亲友认可、村委会、居委会证明等证据,确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是否已达到可以共同生活的地步。父母和孩子相处了很长时间。 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定: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共同生活的年限、收养人是否有意收养、是否存在公认的亲子关系。

3. 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又后悔的回顾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如果部分继承人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明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的意愿,则视为死者死亡时所遗留的权利和义务。从继承开始就与放弃有关。 继承人是无关紧要的。

由于放弃继承权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且不能履行法律义务,否则放弃继承权在意思表示时发生效力。 因此,如果继承人在遗产处置前或诉讼过程中后悔放弃继承权,一般不准放弃继承权。 应该被允许。

但司法实践中应特别考虑下列例外情况:

(一)其他继承人同意放弃,但继承人后悔的; (二)放弃意图表明有欺诈或者胁迫的; (三)有意放弃表明误解的; (四)遗弃结果影响家庭伦理的。

例如,案例2中,吴某、邓某出具的声明书名称为“放弃继承权和继承权声明书”。 具体内容在文中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不存在隐瞒或欺诈行为。 放弃继承权的宣告,依法成立。 高效的。 当吴、邓发表声明时,他们放弃继承权的意愿就生效了。 吴嘉的配偶沉先生对吴嘉收购财产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吴和邓放弃了继承权,因为他们的祖父母把儿子的遗产留给了孙子。 这符合传统习俗和日常经验法则,很难认定存在明显疏忽。 考虑到情节公平,法院驳回了两起诉讼。

(三)审查确定遗产范围

一般来说,死者名下的房产、存款、金融产品、股权、股票、车辆、债务、债券等财产都属于死者的遗产。 另外,死者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虽然不是死者的遗产,但却是死者去世后产生的。 为了减轻诉讼负担,在法定继承案件中,当各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一并处理时,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在审查被继承人遗产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房产证、银行流水单等证据,以确定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中混有共同家庭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依法分割财产,然后继承分割的遗产。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继承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房子

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或者房屋份额,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确定继承范围时,一般以产权登记为标准。 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房产登记信息,以确认房屋权属。

司法实践中,由于大多数房屋都有明确的产权登记,当事人对于房屋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往往没有异议。 在某些情况下,争议房屋来自安置房或售后公房。 虽然取得的房屋直接登记在部分继承人名下,但被继承人在取得房屋的过程中做出了更大的贡献。 如果被继承人也有安置、人、购买售后公房时使用被继承人的工作年限、被继承人在购房时进行过大额投资等。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往往对被继承人是否享有部分产权。

对此,一般情况下,非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以及被继承人购买房屋的出资,不应轻易认定为继承,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一)死者生前主张相应权利

如果有书证、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生前曾通过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诉讼等方式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权利,且被继承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有没有达成协议。 ,法院需要审查被继承人是否拥有争议房屋的产权份额以及被继承人出资的购房款是否属于贷款。 如果确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产权份额或出资额为贷款,则该房屋或贷款的视同份额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死者已与房屋所有人达成协议

被继承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就产权或者出资达成一致的,经审查确认被继承人对取得该房屋有真实出资且该协议真实有效的,协议中约定的财产一般是死者的遗产。

(三)死者因客观原因无法主张权利的

此类例外情况往往发生在因拆迁而取得房屋,而被继承人作为被拆迁人,不知道所有拆迁安置房屋均登记在他人名下,或者明知相关情况而无法办理的情况下。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主张权利。

如果继承人提出上述主张,法院必须根据拆迁安置协议等证据,确认被继承人作为安置人确实拥有该房屋的产权份额,并推断被继承人在其被安置期间的意思表示。终生通过证人证言和聊天记录等证据。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继承人放弃了其应得安置的房屋产权份额,则被继承人应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也将计入遗产分割。

例如,案例3中,李某的房屋被拆迁时,李某、张某、李佳都是拆迁居民,后来的拆迁安置房登记在李佳名下。 根据拆迁安置部门的规定,登记行为需要得到李某、张某的同意。 李、张在生前均未向李嘉主张相关权利。 李和张还参加了李佳的乔迁聚会。 应认定系争房屋中不存在李某、张某的继承份额,李毅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将城市公房租赁权的继承作为主张。 对于此类主张,在继承案件中,法院不宜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直接确定城市公房的承租人。 相反,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应先向公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承租人。 如果继承人不能就承租人的人选达成一致,而且公房管理部门也无法直接识别承租人,进而通过单独诉讼解决问题。

2. 存款、理财产品、流通股票

死者死亡时,其名下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中的存款、理财产品、基金、股票等应当分割为遗产。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需要审查银行和证券账户信息以及资金流向。 对于死者生前名下大额存款转移的情况,法院应通过审查银行账户详细信息等证据来确定转移时间、转移人以及转移目的。 、汇款单、交易对手信息、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以及医疗记录。 、转让金额以及被继承人当时的身体状况等事实。

如果转让人是死者本人,除非有证据证明转让款是贷款或者有其他明确用途,否则转让款一般不应认定为遗产。 如果转让经营者不是被继承人本人,首先要确定被继承人是否知晓转让行为。 如果不能确定死者知晓转让行为,实际转让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转让的目的和用途。 实际转让人不能提供合理说明和说明的,转让资金应当纳入遗产分割范围。 能够认定被继承人知晓转让行为的,可以参照转让经营者为被继承人本人的情况办理。

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情况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的,由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性质,且股权以股票形式表现,其股权为:视为死者的财产,按照继承程序转移给继承人。 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权比较人性化,公司的股权并不一定可以继承。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继承。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限制性规定,或者继承人根据公司章程可以继承股权的,继承人对股权的继承原则上遵循与普通继承相同的程序和规则,与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一并处理。 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有限制性规定的,应当通知继承人与公司其他股东另行协商处理股权变现后的继承问题。

(四)被继承人遗产分割的要点

确定继承人及遗产范围后,如无特别约定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先从遗产中扣除死者合理且必要的丧葬费用,然后根据死者的抚养和赡养情况每个继承人以及继承人是否还活着。 困难等因素决定了继承比例。 最后,遗产的处理应本着有利于遗产使用的原则,考虑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每个继承人的利益。

1. 审查确定继承分割比例的因素

在确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死者的财产之后,应根据平等分配原则将遗产分为继承人; 如果继承人达成共识,则遗产可能会不平等。 在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和缺乏工作能力的继承人,对死者的主要支持义务或长期与死者一起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在分发继承时获得适当的继承份额。 具有支持但无法履行其支持义务的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将没有或更少的份额。 如果死者有未出生的胎儿,则应为胎儿保留遗传的一部分。

在此类案件的审判中,法院应审查继承的遗产数量,共同生活的长度,某些继承人贡献的财产和能量以支持老年人,并全面考虑所有因素来确定继承比例每个继承人都应该继承。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继承人之间有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则不是继承人或转移继承人,从最大化未成年人的利益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获得的继承比例通常应该更大比其他成年继承人的继承人。

2.审查继承人是否履行其主要支持义务

在对此类案件的审判中,对继承人是否履行其主要支持义务的审查应基于当事方的陈述,证人证词,死者的病历,死者的银行帐户记录,照片,视频和其他证据,以便确定死者的生活条件,医疗等。情况,财务资源,身体状况和其他事实,然后判断某些继承人是否履行了对死者的主要支持义务。

例如,在情况4中,林的退休收入很高,并雇用了一个保姆来照顾他在家里的日常生活。 在由于疾病而导致的长期住院期间,林主要依靠护士和护理人员进行护理。 尽管Wang Jia基本上每天都会访问Lin,但他并没有照顾Lin的日常生活,也没有招致支持Lin的大量支出。 因此,每天访问林的行为只能履行他作为儿子和女儿的录取义务,不能确定他们已经履行了他们的主要支持义务,法院最终裁定王A,王B和王分享林的财产。

3.如何在继承中分配房屋

与诸如银行存款和股票之类的遗产不同,法院在处置房屋时不能成比例地将房屋划分。 它应该根据使房屋使用的原则,结合继承人的实际需求,并完全考虑到每个继承人的利益的原则。

至于遗产中房屋的划分,法院应在审判期间充分倾听每个继承人的意见,考虑继承人支付房屋折扣价的能力,并从有益的角度考虑。实际使用房屋,并确定继承人是否将共享房屋还是股票中的房屋。 由某些继承人拥有并为其他继承人支付折扣。 如果有争议的房屋长期以来被某些继承人占领,并且居民有能力支付折扣,则通常应作出判决,即纠纷属于居民。

其他需要澄清的问题

近年来,在线商店,在线游戏设备和在线加密数字货币等新型物业已逐渐成为新型遗产。 但是,由于新型财产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及其有效性,表征,价值和其他问题更为复杂,因此应基于特定情况。 逐案的情况,结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网络服务协议规定等,对相关问题做出了审慎的决定。

同时,对于诸如死者遗产与夫妻之间的财产或妻子之间的共同财产,死者的债务问题,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继承等时出现的财产划分等问题,以上问题尤其是复杂,不是法律遗产案件的独特之处。 ,本文没有特别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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