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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总结】
被继承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代理协议。 该律师事务所指定了两名律师来处理遗嘱见证事宜,被继承人也指定了两名律师来见证遗嘱的制定过程。 受委托作证的两名律师均未代其书写遗嘱,由第三人代其书写遗嘱。 在遗嘱撰写过程的同步视频录制过程中,从一开始就没有看到2号律师,直到签名环节结束时才出现2号律师。 1律师作为证人出庭,询问2律师是否目睹整个过程,称“以视频为准”。 由此看来,涉案律师见证了遗嘱的缺陷。
【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
(2022)京民申30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1,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鑫鑫亿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冬冬,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兴举,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二,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家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杨二之妻),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三,女,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电子控股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龙,北京大家(德克萨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四,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瑞祥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雷,北京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云,北京志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杨1因与被申请人杨2、杨3、杨4存在遗产纠纷,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86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法庭。 申请复试。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1申请再审,主张:(一)该书面遗嘱合法有效,二审认定该书面遗嘱存在瑕疵,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不客气地说,二审只是认为书面遗嘱存在瑕疵,并没有否认遗嘱的有效性。 存在缺陷和缺乏法律效力是不一样的。 瑕疵的存在意味着书面遗嘱是有效的。 (2)孙某通过后来的书面遗嘱撤销了先前的《房屋赠与合同》。 该合同并非孙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合同。 (三)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受遗赠人杨某某在两个月内作出了合法有效的受遗赠意思表示,二审认定的事实错误。 (四)杨二所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五)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不得作出违法判决,平衡各方利益。 据此,我们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再审。
杨2提交意见称,同意杨1的再审意见。
杨四提出意见称,一审、二审事实认定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杨1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本案不符合再审条件。
杨3提出意见认为,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杨1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原为杨五、孙某共同财产。 孙某于2019年1月20日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放弃继承杨5在争议房屋的继承份额。 同日,孙某与杨四人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根据合同,孙某将其在争议房屋中的份额捐给杨四人。由于此后遗产并未分割,产权也未发生变化,即可认定《房屋赠与合同》已经生效。 孙某于2019年6月26日与北京雷士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协议,北京雷士律师事务所指派焦丽丽律师、陈英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事宜。 孙某还委托律师焦丽丽、陈英出庭作证。 立遗嘱的过程。 受委托作证的两名律师都没有写遗嘱,由第三人王赛代为写遗嘱。 遗嘱撰写过程同步录像,从一开始就没有见到陈英律师。 陈英律师是在签字仪式结束时才出现的。 焦丽丽律师作为一审证人出庭。 对于陈颖律师是否全程见证的问题,她表示“以视频为准”。 由此看来,涉案律师见证了遗嘱的缺陷。 遗赠是受遗赠人死亡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杨1在孙某去世前就知道该遗赠的情况,应在孙某去世之日起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的意愿。 杨1声称,杨2代表其向杨4表示接受遗赠,但双方为父子关系,遗赠内容与杨4、杨3等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 杨1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遗赠。 杨四、杨三等人明确表示接受遗赠。 杨二人于2020年1月5日认可杨四人提交的录音的真实性。录音中,杨二人表示涉案房屋已给杨四人,但没有明确表示(代表杨一人)自己会接受遗赠。 综合整个案件的证据,并考虑到杨五、孙某的另一套房子的处理,二审的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 杨1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 综上,杨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阳1号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审判长王立杰
王士新法官
李琳法官
2022 年 8 月 31 日
书记员 张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