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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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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产权管理条例_城市房产管理法_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不同的地方和房间: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 年 11 月 30 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概述;;;;然后

第1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 3 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办法,并进行监督他们的实施。

第 4 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录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预防和查处非法提款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包括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地产权证)。证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年”是指公历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2章;;提取条件;

第 8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改造、大修自住有产权房屋;

(二)偿还购买自住产权房屋贷款本息;

(三)住房公积金已连续三个月足额缴纳,且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赁住房的;

(四)经我市批准的城市旧社区改造;

(五)购买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时,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签订购房合同,但未足额支付首付款的。

第九条实施现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可以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 10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已退休或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

(四)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含)未再就业的;

(六)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查封半年的;

(七)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患有重病或者病情严重,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病情严重、病情严重”仅限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账户)。注销前应予以封存)。

第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职工不再拥有房屋所有权时,因财产原因自动丧失提取资格。

第13条; 职工因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是业主或者业主的配偶。 职工因第九条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是业主或者业主的直系亲属。

第十四条 全额缴清异地产权自住房屋的,应当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其中之一后六个月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五条; 通过捐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的有产权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建设、改造、大修有产权商业建筑的,不得撤回。 ;

第三章;;申请材料提取;

第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外,还应当根据不同提取情况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必须提供结婚证原件。

职工实施现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直系亲属申请退出的,还应当提供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户口簿或者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职工的直系亲属患重病或者病情严重,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还应当提供与患者关系的证明原件(结婚证、户口簿或者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假如。

第十七条 职工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员工本人在相关事项上签字确认,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的单位经理办理的,单位经理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

(二)委托直系亲属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关系证明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应当出示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第十八条; 购买、建造、改造、大修自住产权房屋,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购买有产权自住房屋的,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供原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者原购房合同及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已取得房产证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完整的购房发票。 原始购买发票。

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并取得房屋全部产权的,应提供变更后的房产证和土地收益价款缴纳证明,申请提取。

2、购买并再交易房屋的,应提供转让后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者提供转让后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及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3、购买房屋拆迁安置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差价支付发票原件。 已取得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差价支付发票原件。

4、如通过拍卖购买房屋,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函原件、过户后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二)职工新建、改建自住有产权住房的,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建设自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开具的建筑许可文件原件和建筑发票原件。

2、装修自住房屋的,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以及规划建设部门开具的装修许可证件原件和装修发票原件。

(三)职工检修自住有产权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一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C或D,以及支付大修费的原始发票。

第十九条; 购买自住产权住房贷款还本付息并首次提取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职工在本市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只需提供身份证。

(二)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还款明细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 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退出,且购买的房屋为非转售房屋的,还应当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购买房屋用于转交易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三)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含本市及异地),应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原件及还款明细原件(加盖银行印章)。 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退出的,购买的房屋为非转售房屋的,还应当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购买房屋用于转交易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员工持本条第一款材料二、三申请提款后,持同一份贷款合同再次申请提款的,只需提供加盖银行印章(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单位印章)的还款明细原件即可。异地资金管理中心)(需在还款明细中注明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银行、贷款金额)。

第 20 条;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证明原件。 单身员工须提供签署的承诺书。

(二)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证明原件、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原件房产管理部门,并提供租金发票原件。 单身员工须提供签署的承诺书。

(三)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须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支付凭证原件。

第二十一条经我市批准的城市旧小区改造,应当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实际投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安装工程时,应当附有既有住宅电梯安装协议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既有住宅电梯安装工程验收报告原件、房产证原件。提供,实际投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

同一电梯安装工程的其他从业人员再次退出的,不得再提供现有住宅电梯安装工程协议书原件、现有住宅电梯安装工程验收报告原件等共用材料。项目。

第二十三条; 如果您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上购房合同,但尚未支付全额首付款的,应提供购房者出具的首付款信息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 网上签订购房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要求提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已退休的,应当提供退休(退休)证明原件或者享受退休(退休)福利的证明原件。 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只需提供身份证即可。

第二十五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即可。

第二十六条 出境定居的,应当提供出境签证原件或者注销户口证明原件。

第二十七条 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

第二十八条 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再就业的,劳动者应当提供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连续两年以上没有雇主。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满两年的,无需提供上述凭证。

第二十九条 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异地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查封半年的,需提供户口证明原件。

第三十条 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病重的,应当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病历室印章的住院病历,医务室或门诊部(若员工未住院)需提供病历原件(包括各类诊断报告)和加盖医院收费业务印章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

第三十一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件、经过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函或者经过公证的遗赠函原件。 如果有多个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还应当提供其他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发生继承、遗赠纠纷的,应当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原件。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本办法中需要简化或者优化的办理程序、申请材料等事项制定补充规定,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民众。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加快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构建便捷高效的数字化服务机制,推广电子凭证应用,支持员工使用已申请的电子凭证办理业务。 对于已实现大数据共享和验证的提取申请材料,员工无需提供原始文件进行处理。 相关处理规定可适时优化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第 4 章;;提款频率和金额;

第三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职工购买、建造、装修、大修自住产权住房时,可以在最后一次付款发票日期或者房契上注明日期的月份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纳税证明。 余额,但所有提款的总提款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费用。

第三十五条 职工在还清购买自住产权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但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其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双方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职工及其配偶在还款期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但往年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可在本年提取时累计提取。

职工提前归还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按提前还款凭证载明的日期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但提取的总额配偶双方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贷款合同规定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三十六条 租赁住房的职工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按月申请提取。 每人最多可以提取十二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来支付房租。 具体要求如下:

(一)职工未提供登记租赁合同的,应自当月起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提取限额。

(二)职工提供登记租赁合同的,应当在房屋租赁登记有效期内申请解除。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租金支出,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提取限额。 员工提款金额根据租赁月数评估。 最早评估日期从2021年12月1日开始。如果租赁月份超过十二个月,每次评估最多十二个月的租金。 同一租赁期内,多人租赁同一房屋的提取金额不得高于上述标准。

(三)租用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全部提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租金。

已退出租赁的员工不得在租赁条件下再次申请退出。 员工及其配偶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申请提取其中一套租赁住房。 提取金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市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经我市批准的城市旧小区改造,职工及其配偶在个人实际投资额(扣除政府奖励和补贴)内可以一次性提取。

第三十八条实施现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时,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在个人实际投资额(扣除政府奖励和补贴)内,可以一次性提取电梯建设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第三十九条; 职工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上购房合同,且未足额缴纳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每套房子提取一次付款。 购房首付。 符合条件的提款人应一次性提交提款申请,提款总额不得超过网上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金额。

第四十条 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以全额提取账户余额并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十一条 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或者病情严重的,职工可以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注明的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医疗费用结算表中患者实际支付的金额。 明引以为傲的部分。 ;

第五章;;提取受理与审查;

第四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与房管、民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员工行为及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时间不包含在上述三个工作日内。

第四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转入提取申请人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

第四十四条 根据提取和审核工作的需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补充补充申请辅助材料。 员工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配合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职工拒不配合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提取审查:

(一)职工购房、退出频率明显异常或者所购住房一年内多次交易的;

(二)职工购买的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者提取金额相近,且购买房屋的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或者职工住房公积金购买的房屋面积、用途明显不合适。 符合居住条件或性质;

(三)职工丧失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尚未确定的;

(四)员工拒绝配合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阻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五)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法进行提取审核的;

(六)其他可疑的退出情况。

中止提取审核消失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恢复审核,提取审核期限继续计算。 ;

第 6 章;;监督;;;监督;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并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 已提取资金的,责令员工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违法提取之日起5年内,取消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 逾期未退货的,将列为严重失信,并将失信信息依法通报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并与单位他们的工作地点将得到通知。

(二)单位、职工或者其他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涉嫌刑事犯罪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申请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查或者执法后,在违法期间补缴住房公积金;在职工个人应缴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毕前,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得提取。 ;

第7章;;附件;;;;然后;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青竹金规[2019] 】 第4条)同时废止。

[新闻链接]

简化材料、放宽限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新修订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修订共调整20项政策规定,在改善提取情况、简化提取条件等方面强化政策支持。开采材料,放宽开采限制,推进数字化建设,优化非法开采管理。

具体来说,本次修订有五大亮点:

首先,提取支持范围更广。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现有住宅撤电梯、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撤、购买保障性住房全额产权撤等条件一体化将此前分散在其他文件中的《办法》合并为一份文件。 退出情形扩大至14种,住房消费支持范围更广。

其次,正在为促进租赁和购买做出更大的努力。 最初的租赁提款政策规定,原始租赁提款政策中的“两次租赁提款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小于十二个月”。 在总撤回金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支持员工每月申请提款,以提高租赁提款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

第三,从其他地方撤回商业贷款的过程更为简单。 统一从其他地方和当地商业贷款提取商业贷款的材料,并取消要求原始房屋购买合同或原始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始全额购买发票或原始索引税款证书以撤回原始现场商业贷款。 同时,非现场商业贷款,非现场公积金贷款等的非处方撤回撤离数量的上限不再受到限制,并且提款不再限制为每年两次。

第四,公积金的数字化水平更高。 支持员工使用已申请的电子证书和许可来处理业务。 通过大数据共享验证的提取的应用材料不需要提供原始文档,信息技术用于优化政策和措施并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处理非法戒断的措施已得到改善。 优化有关撤回非现场房屋购买,中止撤回审查以及非法提款的罚款的相关法规,提高了防止非法撤离风险的能力,并确保 Fund Fund Fund的安全。

市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修订后的“措施”可以更积极地回应该市的三年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活动,满足越来越多样化的雇员住房消费需求,并更有效地支持严格的住房和改进的住房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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