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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制度——财富管理“新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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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制度——财富管理的“新趋势”

——文/叶蕴寒——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民法典继承部分的新亮点。 第1145条至第1149条分别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争议解决程序和责任。 它从五个方面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和报酬权利,初步建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由于遗产管理人在管理和保存死者财产、维护遗产权利人权益、实现遗产公平分配、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系列业务逐渐成为新的“财富管理的风向标。 ”。

一、关于物业经理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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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民法典》没有对遗产管理人施加具体的资格限制。 从广义上讲,遗产管理人的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法定继承人和继承人以外的第三方。 遗产管理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管理和组织能力的人。 对于继承主体以外的第三方,如律师、公证人、律师事务所等个人或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请参阅《企业破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和限制。根据法律规定。 1 在司法实践中,多地司法部门联合公证处建立“遗产管理人”数据库​​。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出现,《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了继承的确认:“继承开始后,以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选定遗产管理人。未选举继承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嘱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死者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共同担任遗嘱管理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此外,《民法典》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注1:有人认为,物业管理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良好的品行和信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一定的物业管理能力、价值中立。 刘国贤:《公证视角下的遗产管理制度》,发表于《中国公证》2020年第12期第52页。

● (1) 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死者可以在生前通过立遗嘱或签署其他文件来指定遗嘱执行人。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成为遗产管理人。 针对复杂多变的财产形态和复杂的继承纠纷,建议被继承人选择律师、公证员等中立且具有综合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士作为执行人。 2

●(2)继承人选择遗嘱管理人

在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继承人是否可以选举继承人范围之外的第三方作为遗产管理人,理论界存在一些争议。 有人认为,这里选定的遗嘱管理人应该是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 这是死者生前赡养和照顾义务的延续。 继承人将更加了解遗产的具体情况,能够更方便地管理遗产。 3 本文认为,遗产管理人的选择应该基于最有利于遗产管理的角度,无论他是否是继承人。 多个继承人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作为管理人处理遗产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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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在(2021)晋03民终515号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遗产管理人是妥善保管和管理死者财产分配的人,以便及时处理遗产,有效且正确的方式。 它主要适用于广泛的屋村。 遗产案件数量多、类型多,也要求遗产管理人具备一定的能力和素质。” 4 争议财产简单、清楚,一审法院已确认各继承人享有的财产份额时。 ,二审法院不认可法定继承人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选择遗产管理人。

●(3) 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且继承人没有选举遗产管理人的,继承人应当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多个继承人共同处理遗产管理人事务时,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规定的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的规定。 5

●(四)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文物管理人

遗产无遗嘱执行人且无人继承的,由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例如,桂某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某居民委员会继承管理纠纷案(2021)渝0116民初3943号,因债务人邝某生前无合法继承人,经协商民政部门与当地居民委员会之间,后来法院确认居民委员会是房产管理人,并办理了匡某与桂某之间的房屋过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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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当继承人向法院明确放弃继承权时,是否仍需承担遗产管理义务? 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虽然继承人在诉讼中表示放弃继承权,但这属于在遗产确定前放弃继承的行为。 该状态尚未稳定,无法直接绑定。 在未确定被继承人遗产范围以及继承人是否实际继承遗产的情况下,继承人作为遗产管理人,应当按照其管理的遗产的实际价值,处理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债务。 6

另有法院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 他没有责任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但作为遗产管理人,他仍然有义务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 。 7

●(5)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理的一宗华侨住宅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中,多名继承人要求表明自己是祖籍遗产管理人,法院本着及时处理的原则, 、有效、妥善处理遗产,并通过比较确定各继承人管理遗产的有利条件、能力水平和具体方案,最终确定遗产管理人。 8

注2: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颁布的《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和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颁布的《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中,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和发展及其对遗产的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注3: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与婚姻家庭章节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法院出版社,第 1 版,2020 年 7 月,第 620 页。

注4:参见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中515号民事判决书。

注5:参见王宝石、吴云英:《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适用研究》,《金融法》2020年第6期,第58页。

注6:参见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8)浙0122民初第2773号民事判决书。

注7:参见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9)浙1081民初9984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2019)浙1123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江06闽中507号民事判决书。

注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所公众号发布的《民法第一案!“招标”指定物业管理人解决华侨住房维系问题》。

2.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清理遗产并编制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索赔事宜。以及死者的债务,按照遗嘱或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并执行与遗产管理有关的其他必要行动。

■(一)清理遗产并编制遗产清单

遗产管理员的首要任务是“清理遗产并准备遗产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继承部分解释与适用》中认为,实践中,编制遗产清单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 并签署遗产清单。

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颁布的《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以下简称《上海操作指引》)中,遗产管理人应首先核实死者的死亡情况,确定继承人并确定遗产继承人的身份。受遗赠人、行为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持有人、遗产占有人等确认函中包含的财产线索,确认遗产情况和信息,编制遗产清单。

在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和广州市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以下简称《广州操作指引》)中广州市律师协会规定,物业管理人必须在上任后三个月内完成物业清查工作。 9

■ (2) 向继承人报告继承状况

关于“向继承人报告遗产状况”,《上海操作指南》建议遗产管理人为所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召开遗产管理会议,报告遗产范围和所有遗产的现状。

■(三)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处理

该条虽然规定遗产管理人需要处理死者的债权和债务,但并没有明确遗产管理人对债权人履行公示和提醒义务。 债权人对物业管理事务的知情权亟待保障。 及时通知并在必要条件下通知所有遗产债权人是确保交易安全的前提。 只有所有债权人、债务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都参与遗产清算过程,遗产转移才能公平有序地进行。 两地的操作指南在这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值得学习和借鉴。

对于继承债务的清偿顺序,有人认为可以参考《企业破产法》,即按照“遗产管理费——共同债务——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继承权”。没有生活来源 - 税费 社会保障费用 - 普通债务” 10 的顺序决定了遗产债务的支付顺序。

注9: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于就职后3个月内编制遗产清单。

注10:参见王宝石、吴云英:《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适用研究》,《金融法》2020年第6期,第61页。

3.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管理期间可以发起或参与诉讼吗?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理论界存在着“固有权利说”和“代理权说”的重大争论。 本文认为固有权利理论更为恰当。 遗产管理人和破产管理人是相似的。 二者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履行职责,不受继承人等的妨碍。遗产管理人有权就其管理的遗产的权利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并有权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同时在遗产管理期间有权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上述观点已在以下司法实践中得到验证:

2019年,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接受死者家属委托,担任遗产管理人,处理死者生前留下的债权和债务。 由于本案死者留下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遗产管理人协议》,委托卓宇律师事务所作为遗产管理人处置该遗产。财产。 与此同时,所有继承人都放弃了继承权。 随后,卓宇律师事务所参照其他国家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以及现行法律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来落实遗产管理事务。 随后,债务人以卓宇律师事务所为被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受理了诉讼,并承认卓宇律师事务所的诉讼主体地位。 该案被称为“第一例律师事务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11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第112号《翁某、卢某第三人撤销案》中称,“遗产管理人、受托人征收遗产,为遗产管理和分配创造条件,有利于遗产管理人、受托人征收遗产,为遗产管理和分配创造条件。”遗嘱受益人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按照遗嘱及时分配继承权。 因此,当遗产管理人和受托人在领取遗产过程中遇到障碍,无法及时领取和有效管理遗产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 确保继承权的诉讼”12。

另外,在执行阶段,遗产管理人可以直接变更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申请执行人执行适用于改变或增加自然人的遗产。 因自然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而取得遗产的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其他人是被执行人并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鲁01知复363号对申请人寇昌某、王某某等人的执行审查中,依据上述规定,在债务人无遗嘱执行人和继承人的案件中尚未选择遗产管理人。 根据该法,债务人的所有继承人均被视为遗产管理人,并将在执行程序中被列为被执行人。 由于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和分割遗产,因此不能直接用遗产管理人的自有财产清偿债务,也不能对遗产管理人采取消费限制措施。 遗产管理人属于遗产范围。 承担责任。 13

注11: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桂1226民初1144号民事裁定书。 引自隋素杰等:《“公司清算模式”下的继承管理路径探索》,发表于《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第146页。

注12:参见(2020)最高人民法院民判决112号。

注13:参见(2020)鲁01智复363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我国民法典继承部分的新亮点,具有法律的实践依据。 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对于妥善管理遗产、减少遗产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但综合上述分析和相关案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仍需细化。

又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协议领取报酬。 然而,该条款并未明确遗产管理人的报酬将在何处支付。 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视为死者的债务而先行支付? 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框架下,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讨论和解释。 遗产管理员制度虽然已经“落地”,但仍待“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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