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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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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90697.doc 分类号: 标题: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分类: 文件编号: 标题: 说明文字: 正文: 南京市外观规定(1997年11月19日南京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定)1998年2刀11口、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营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木规。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容管理,是指城市的建筑物(含构筑物、设施,下同)、道路、公共场所、商贸市场、机动车、园林绿地、建筑工地、广告、霓虹灯等。灯。 外观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地区(农村地区除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容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部门)负责本市的市容管理工作。 区市容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管理工作。 市、区市容监管机构受同级市容主管部门委托,市垃圾管理机构受市市容主管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行使市容执法权。

建设、规划、建设、市政公用、园林、房地产、环保、公安、交通、工商、卫牛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完善市容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市容环境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市容环境,遵守本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七条 市容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文明执法,维护群众利益,遵守执法程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抓好市容综合治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容管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市容管理水平。 对在市容管理和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容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筑外观管理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外观标准。 第十条 现有建筑物应当保持完好。 对临街危房要及时修缮,满足街道景观要求。 利用临街非永久性建筑断墙开设商店的,必须征得市容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应当保持整洁。 墙壁如有污染,应及时清洗、刷漆、上油。 主次干道两侧的大型公共建筑要逐步安装使用照明设施。 第十二条 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屋顶和阳台外不得修建建筑物,不得堆放、悬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主次干道两侧的住宅阳台如需围护,应采用统一的设计风格进行围护。 第三章 道路、公共场所和机动车的外观管理 第十三条 道路(包括人行道、车行道、隔离带,下同)应当保持畅通、完好。 道路出现坑洼、裂缝、凸起、溢流、塌陷、污染等情况的,管理单位应当限期修复、清理。 第十四条 道路上安装的井盖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良好状态。 井盖丢失、损坏、移位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修理、复位。 第十五条 道路两侧和公共区域不得堆放物资和建筑物。 因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资或者修建非永久性建筑的,必须征得市容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间不得设置摊位。 不允许在主、次干道和临街空地晾晒衣服。 第十六条 主、次干道两侧墙体应美观、通透。可选用栅栏、绿篱、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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