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装修、装修时,经出租人同意,合同终止时,双方对附属装修物品的处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应当在使用价值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对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非双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损失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共同承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且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对附着装饰物的处理不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应当在使用价值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对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非双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损失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共同承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