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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答问: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加强醉驾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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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12月28日起施行。如何准确理解办理醉酒驾驶案件新规定? 记者采访了“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

酒后驾车入狱十余年,“酒后不开车”逐渐成为共识

问:此次“两高两部”出台《意见》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 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酒后驾驶)是危险驾驶行为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 》)于2013年12月发布,明确了醉酒驾驶的标准和规范。 办案程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醉酒驾驶刑法出台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醉酒驾驶违法犯罪,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酒驾百车查处率大幅下降,酒后驾驶造成的恶性交通死亡人数大幅下降。 事故明显减少,“酒后不开车、酒后驾车”的法治理念逐渐成为社会共识,醉驾治理成效显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人民不断书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两个奇迹。 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执法司法理念、社会治理能力也在与时俱进。 如何为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作出贡献,更好发挥刑罚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更好地落实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各地在依法惩治酒驾、醉酒驾驶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 。 与此同时,酒驾案件办理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有必要对《2013年意见》进行补充完善,条件已经成熟。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总结各地经验,经过深入研究协商,听取司法实践者、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征求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审议并制定了《意见》。

处理具体案件要务实求真,不虚浮、不纵容,宽严相济,法、理、情相结合。

问:《意见》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意见》详细落实了“四个坚持”。 坚持人民至上,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同时给予轻微醉酒驾驶初犯改造的机会。 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规范执法办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有。被调查。 办案要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宽严相济,法理情相结合,确保案件办理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坚持系统思维,兼顾惩罚与预防、正义与效率、刑事手段与非刑事手段的协调。 不仅注重对醉酒驾驶、危险驾驶犯罪的处罚,还注重对醉酒驾驶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较严重犯罪的处罚。 坚持综合治理,运用刑事手段惩治醉酒驾驶。 同时,我们还重视源头控制和政策综合落实,协调党政机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共同治理和防治酒后驾驶,共同做好酒后驾驶的工作。各个环节的工作。 预防和管理工作。

《意见》共30条,分为总体要求、立案侦查、刑事侦查、快速办理、综合治理、附则六部分。 它内容全面,法律网络严密。 其中,立案侦查部分规定了立案标准、道路和机动车认定、强制措施、证据收集等; 刑事侦查部分规定了从宽处理情形、情节明显和情节轻微、情节轻微的认定、量刑标准、公益服务、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等; 快速办理部分规定了醉酒驾驶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原则、范围、时限、流程等内容。

重申醉酒标准,调整新增“毒驾”等7种严重情形

问:刚才我们谈到了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意见》对此有何具体思考?

答:“两高两部”紧紧围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主题。 根据酒后驾车治理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努力用法律思维、法律手段破解疑难问题、解决新问题,系统补充完善《2013年意见》,形成了醉酒驾驶治理体系标准统一、规则严格、要求明确、可操作性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步骤递进。 一是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 《意见》重点解决各地醉酒驾驶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不够统一、办理司法标准不一的问题,统一行政处罚、刑事立案、起诉、量刑标准,确保执法司法更加规范。 例如,《意见》重申了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明确了情节明显轻微、轻微、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标准和情节,并规定了罚款的点和范围。 二是编织严密的法律网和严格的规则。 《意见》进一步健全了处理醉酒驾驶的刑事、行政法律网络和规则体系,依法治理醉酒驾驶更加可行。 例如,《意见》细化了酒驾案件取证、审查和受理规则,提出了血样提取、分装等程序缺陷的纠正、完善和受理规则,确保酒驾不被白放。 ; 显然,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的饮酒形式。 驾驶机动车后醉酒驾驶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是更加注重考虑醉酒驾驶的具体情况,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处理。 《意见》充分考虑醉酒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种类、路况、驾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必要时从宽,必要时严厉,处罚要适当。 其罪。 例如,《意见》在《2013年意见》规定的8种严重处理情形的基础上,还调整增加了酒后驾驶校车、“药后驾驶”、“毒驾”等7种严重处理情况。 。

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问:《意见》采取了哪些措施提高醉驾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答:醉酒驾驶案件的情况并不复杂,适用的法律也比较明确。 为兼顾公平与效率,《意见》提出,因地制宜建立健全酒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简化程序不减权,实现案件优质高效办理。 一是明确符合规定情节、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侦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侦查、起诉和审判。 二是进一步简化办案程序。 规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取保候审期限未满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受理案件的机关不得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保释候审。 三是明确社区矫正机构或者相关社会组织一般不再委托对缓刑适用对象进行调查评估。 四是简化法律文书制作,允许采用合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方式制作文书。 符合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通过网上办案平台传阅案卷材料。

我们不会放松打击和处罚,必须从源头全面防控。

问:经过十几年的治理,仍有人酒后驾车。 《意见》在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酒后驾车处罚力度没有变化,为什么有些人还是想试探法律? 归根结底,他们只是抱着侥幸心理,守法意识很少。 我们不能放松打击和惩罚的力度,但“惩罚和惩罚”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也不是根本的解决办法。 源头预防、综合治理缺一不可。 《意见》要求从三个方面加强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 一是加强法制教育宣传。 防治醉酒驾驶宣传应当成为执法司法机关的常态化工作。 要采取多种宣传教育方式,引导公众认识醉酒驾驶的危害性,让“酒后不开车”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二是强化协同治理。 醉酒驾驶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治理问题。 对执法司法过程中发现的醉酒驾驶问题的处理,要充分发挥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催告函等机制,督促相关单位共同管理、共同防治。 三是加强教育改革。 汲取教训、防患于未然、治病救人,是我们党长期坚持的方针。 在处理醉酒驾驶案件时,要加强对涉事人员的教育和矫正,防止再次发生。

最后,我们呼吁各位驾驶员,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为了大家的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后驾驶,争当保护道路交通的第一责任人安全。

(据司法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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