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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三个善于” 提升运用法律政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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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明确提出,要努力培养和提高检察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会法治精神,善于准确把握法律实体善于处理复杂监察案件中的关系,善于协调法律、理性和情感的有机统一。 对防止办案机械化、促进实质司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深刻领会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内涵和外延的重要体现是公平正义

一是程序正义。 第一,遵守程序法的规定。 检察官办案时必须审查证据来源和形式是否合法,排除非法证据,防止非法证据进入诉讼程序。 其次,必须符合司法规范和办案程序。 司法规范和办案程序不仅要符合规范,更不能违反其所蕴含的商业逻辑。 同时,要继承检察官在实践中形成和传播的优秀办案传统,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通过程序合法、规范公开、过程透明、传承传统,实现实质正义。 。

二是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要求,在对某一行为是否定罪时,必须作出形式判断,确保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同时避免根据法律规定的字面意思和结论直接定罪。规范的刑事违法性。 同时,还应通过实质性判断来探讨是否存在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以及该行为是否实质性侵犯合法权益,以确认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最后,根据量变质变的辩证规律,考察行为的量是否达到犯罪的性质,进而判断是否值得处罚。

三是简单正义。 首先,案件的处理结果必须得到社会大多数人的接受和信服,符合公众的正义观。 其次,办案不仅要得到法律界的认可,更要得到当事人和理论界的认可。 最后,如果办案所采用的法律理论和逻辑推导违背了常人的正义观念,则应对案件的处理进行反思或修正。

准确把握法律关系。 随着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和数字化应用,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刑事与民事、刑事与刑事案件日益增多,很容易产生司法管辖冲突。 当前,犯罪的主要形式正在从自然犯罪向法定犯罪转变。 为此,应重点把握介词法与刑法的关系。

首先是法律优先原则。 首先,如果你违反了既有法律,比如违反行政法规,需要把握好行为与违反行政法规的“程度”和“比例”。 对于足以采取行政程序措施或者行政处罚措施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可以先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其次,如果违反了已有的法律,但在某些因素介入后,行为人立即履行义务,社会关系已经恢复,对法益的侵害消失,或者对法益的侵害并不重大,行为人可以不被指控犯罪或免予处罚。 最后,如果违反优先法律,使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社会秩序受到重大破坏,优先法律不足以起到威慑和约束作用,需要采取刑法处罚时,应将行为与规范要素进行比较。 提取适用于特定行为的规范要素。

二是前置扣除原则。 首先,在不违反前提法的情况下,必须权衡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与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 如果需要保护的合法利益处于优先或者平等地位,就应当构成犯罪。 例如,对方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先违反合同或者其他法律义务,行为人采取自救或者其他私力救济的,如果该措施相当于对方的不法行为对方并不过分,不应该被定罪。 其次,在不违反前提法的情况下,两种“反向”的法益应当相互抵消。 如果不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和要件所要求的犯罪“数量”,就应当定罪,或者从轻量刑。 处理,甚至停职或免予处罚。

三是刑法比较原则。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在消费者维权案件中,行为人依据民商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行使财产请求权时,如果不存在明显“溢出”基本权利范围的情况,可以采取一种方法被公众普遍采用和认可的被采用。 如果是社会适当的手段,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履行既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时,如果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可以根据刑法的独立价值作出判断。 同时,还应参考民商法、行政法的规定及其基本原则。 案件按有罪与无罪确定。

协调法、理、情的统一。 法理和法情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既有刚性的一面,也有灵活的一面。 在案件处理中,无论是程序判决还是实体处理,都应当协调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一是以法律为基础。 第一,符合刑法的规定。 必须遵守罪刑法定、罪刑平衡等刑法基本原则,用一般原则指导具体原则。 其次,根据犯罪构成要求,分析构成要件及构成要件组合,判断是否符合入罪条件。 同时,还可以参考客观要件的适当性、价值判断的违法性、主观要件的责任性、防范违法行为和防止责任的原因三个层面。 最后,拓展你的法律思维。 既要对历史背景和法律规定的发展变化有纵向思考,又要与刑法体系中其他类似犯罪进行横向思考; 审视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既要有趋同性、片面性思维,又要有发散性、立体性思维,从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参考案例中寻找脚注。

二是以理服人。 理是 law的意思,指的是自然规律。 它们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最普遍、最稳定的规律。 第一,尊重天理。 法律往往跟不上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滞后。 我们要根据形势变化解释和适用法律,修补而不是拘泥于规定,从而抚平法律的“皱纹”,使法律的适用符合道德和自然原则,实现法律的适用。法治。 的团结。 其次,符合法律规定。 法理学是超越法律理性作为解决纠纷工具的价值理性。 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理论为指导。 同时,检察官的理论增量也应超越刑法,辐射和渗透到逻辑学、法哲学、法理学,运用静态的法律知识和灵活的思维。 法律智慧让办案经得起历史检验。 最后,这是有道理的。 事物的发生和发展是一个内在联系的过程。 要综合考察时间、空间、内容、原因、结果等因素,形成闭合的证据链,使事实的归纳和认定符合常识,从而澄清是非、还原真相。真相。 事实。

三是以情待人。 人情是人性,是公众朴素的法律情感和法律认知,体现了司法的温暖。 一是惩恶扬善的感觉。 犯罪是一种罪恶。 检察官在惩恶扬善的同时,要促进法律内在的道德激励和道德修复,引导社会行为和社会文化,维护和谐安宁。 其次,要谦虚、宽容。 在追究刑事责任时,要注意犯罪人的情况和社会机制,并给予必要的宽恕。 在轻罪犯罪处理中,通过起诉源头管理、追缴赃物、司法救助等方式修复社会关系。 在治理体系中,通过反向连接刑事处决来撬动中继。 最后,多维互动的爱。 案件当事人希望得到公平对待; 公众窥探热点案件,感受和感知公平正义; 新闻媒体也在关注司法动向。 检察官必须按照理性规则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像我抱怨一样,互相换位思考,互相建立积极的关系。

(作者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彦祥)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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