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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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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房屋产权交易的原则和要求:

1、能够改善被征收人的生活条件;

2、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

3.旧城改造必须在改造区域或者附近区域提供安置房。

4、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部分产权住房和政府购房补助、产权限制的限制性住房,不得作为被征收人安置房。

十七、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房屋征收导致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在约定的过渡期后提供周转住房,并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或者延长周转房屋使用期限并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

十八、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尽快制定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补偿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办法前,不得征收商品房。

第十九条 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查明和处理。 对违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 对超过批准期限的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要明确责任。 对因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管理造成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一律给予补偿。 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因被征收人负全部责任而超出批准期限的违法建设和临时建设的,不予补偿。

二十、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订立补偿协议时,不得采用欺骗、威胁、暴力等非法手段。否则,赔偿协议无效。

二十一、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补偿决定中止执行,以最终生效的司法决定作为征收和补偿的依据。

22、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公共利益所必需的”征收补偿活动; 禁止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活动。 拆迁和补偿活动。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表应当附有补偿金额和专用账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换房屋和周转房屋。 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但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暂停执行。 最终生效的司法判决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建立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不得伪造,并允许被征收人查阅; 弄虚作假的,将依法查处。 家庭补偿信息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并允许被征收人核实。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偿职责的。安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拆迁资格。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申请、批准、实施非公益性土地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房屋的行政征收、拆迁;

2、以公益性土地建设项目名义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后,变更为商业性土地建设项目和其他非公益性土地建设项目;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征收、拆除房屋的;

(四)征收拆迁或者补偿安置决定未公告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的内容、形式、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和实施;

(六)违反本条例和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决定的;

(七)未按照批准的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实施房屋征收、拆迁的;

8、未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判决,强行征收、拆迁的;

九、强制征收拆迁实施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为被拆迁人提供就地或者就近安置房的,安置房属于一段时期,不属于过渡性住房。假如; 或被拆迁人提前货币补偿不到位且无周转空间的;

10、未按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拆迁案件。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被拆迁人自由选择就地或者就近安置,或者采取强制货币补偿等非法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法拒绝、制止非法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不适用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的,依照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将查处的贪污、挪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受影响的人。 、私分、截留、欠费征收补偿费清单及调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重大错误评估报告的,依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房地产的一切违法财产予以追究。没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财产。 收入。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条例公布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被拆迁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最终将判决该房屋的拆迁行为违法。 已取得许可的项目不得继续沿用原规定,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符合征收新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按照征收新条例办理;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符合新征收条例规定的非公益用地需要的拆迁和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规定不得使用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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