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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社会化救助措施的通知

zuimei

治政发[2005]12号

枝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关于社会救助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单位:

根据民政部《关于按照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民函[2003]58号)和《湖南省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城镇居民保障》(省政府令第167号)和《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低保户各项价格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湘物价综合[2002] 267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施社会救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

1.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入学时免交义务教育杂费。 免交杂费的人员名单,首先由学校提供,然后由县民政局、县教育局、枝江镇政府、居委会共同走访确定,最后报报县财政局批准。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到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站等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挂号费和减半诊疗费。 对于住院,医院将减少20%的床位费。

3.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进行劳动就业培训,多渠道、多层次推荐就业,多种形式,并缴纳劳动合同审核费、合同变更费。 认证费、劳动力市场管理费、职工技能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降低30%。 各企事业单位招用临时工时,应当优先考虑符合就业条件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

4.城镇低保城镇居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政策支持,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置换业登记费)许可证和商业登记费)。 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年检证明、营业执照硬塑框制作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城乡市场管理费、商业合同认证费、经济合同样本文本制作费。

5.按户计算,城镇低保居民每月免缴4吨水费,每户每月免缴8千瓦时生活照明电费。

六、县广电部门在收取有线电视费时,对城镇低保居民每户每月收取11元。

7、群众资助的城镇居民低保住房装修、新建住房或者附属设施的,县国土、城建等部门凭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可以减免相关费用。县民政局,计划内降低收费。 优先考虑宅基地。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按户向住房管理部门租赁住房。 住房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减收20%的租金。

八、城镇低保居民申领税务登记证时,县税务部门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减半办理税务登记证费用(含税务登记和登记),免收税务登记核验费。

九、县城管部门对城镇居民低保对象减收20%的市场管理费和垃圾有偿服务代理费。

十、县交通、运管、税务等部门在申领经营许可证时,应当优先考虑享受低保的城镇居民。 征收相关费用时,除按规定收取生产成本外,对县内征收的部分按30%的减免标准收取。

11、县法律援助中心为符合法定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镇居民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十二、凡接受社会救助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按季度进行核定,凭上年开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领取凭证》享受社会救助。四分之一。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单位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施社会救助的,应当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报告救助户数、人数、救助金额(包括兑换成货币的材料)。 )等情况报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汇总情况报县人民政府。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政政发[2003]27号、政政办发[2004]28号同时废止。

2005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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