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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保证天蓝地绿水净

zuimei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号称“史上最严”,从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生态补偿、排污许可、处罚问责等方面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这是历史上又一个里程碑是我国环境立法和加强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的重要成果。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向环境污染宣战、打赢环境保护攻坚战,必须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体系,用最严格的法律和制度守护“美丽中国”。

生态文明重在制度

面对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不少人提出质疑:近年来,全社会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投入巨资。 为什么环境质量不但没有改善,反而恶化了? 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客观地说,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发展模式粗放,经济结构不合理,高污染、高耗能、资源型企业比例较大,势必造成环境污染和损坏。 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的许多环境问题都是人类造成的。 改革力度不够、体制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是深层次的体制原因。

相关领域的制度还不完善。 多年来,我们建立了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 仅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有120多部,环境立法速度位居所有部门法之首。 但目前制度还存在空白,部分领域缺乏法律依据。 例如,《土壤污染防治法》、《环境损害赔偿法》、《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法》尚未颁布。 一些领域虽然有制度,但明显滞后于环境保护实践,如198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17年修订以来,14年没有任何变化。 2000年。不包括细颗粒物(PM2.5)防治、联防联控等。

我国近年来修改的环境保护法

1、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通过。

2、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通过。

3、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通过。

4、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通过。

5、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通过。

系统连接不好。 环境污染治理是一个系统、完整的过程。 要抓源头、管过程、重处罚,形成环环相扣、无缝衔接的制度体系。 但过去我们在系统设计上缺乏整体思考。 我们倾向于“头疼就治疗,脚疼就治疗”或者“按下葫芦,瓢就升起来”。 制度碎片化现象突出,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缺乏衔接、协调和配合。 合作中存在体制盲点。

该制度执行不力。 在现行体制下,基层环保部门隶属于地方政府,无法独立执法,环境监管实施困难。 比如,有些地方为了发展经济,想引进高耗能、高污染的项目,但环保部门迫于当地政府的压力,不得不许可,环评就形同虚设。 同时,环保部门监管能力不足,与赋予的职能任务严重不符。 野心有余,实力不足,导致制度实施受到损害。

这些体制问题是长期积累的结果,已成为环境治理的“绊脚石”。 只有通过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强生态文明体系建设。 按照全会部署,要建立源头严防制度、过程严格管理制度、后果严惩制度,构筑起坚不可摧的制度屏障,确保蓝天、绿地、碧水。

2、如何严防源头?

俗话说:“与其止沸,不如釜中引火”。 显然,当环境污染治理到一定阶段时,如果只着眼于解决已经出现的污染问题,而不从源头上抓起,可能会起到暂时的效果,但往往无法预防和根治。 并复活了。 因此,防治环境污染必须从源头抓起,尽量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些源头预防体系。 例如,2010年12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限制开发,禁止在生态脆弱、环境容量小的地区开发。 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早已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 这对于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减少污染非常重要。 新的污染和损害发挥积极作用。

问:主要功能区是什么?

答:主体功能区是指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对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土地利用和城镇化格局进行总体规划,确定不同区域的主要功能。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发展方向,完善发展政策,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发展格局。

但实践中,源头防控体系仍存在不少缺陷,制度约束力尚未充分发挥。 下一步,要在完善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创新力度,聚焦源头防控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查找和补短板,构筑严密扎实的“防患于未然”。淤泥堤”。 目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清理三门。

牢记计划。 保护环境,规划先行。 乡村和城市的空间需要根据目的进行设计。 就像一个家一样,需要分隔成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等,让不同的区域承载不同的功能。 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明确生态环境,严格遵守生态环境。 红线。 坚定不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严守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生态环境保护底线,坚决退出部分人口和产业,减少经济活动强度加大,有序实现耕地、江河、湖泊实现休养生息。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国家生态红线建设指导意见,加快编制试点城市环境总体规划。 各地要根据主体功能定位,科学编制本地区空间规划,明确开发控制边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密切关注访问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是防止污染源发生的“控制阀”。 进一步深化环评制度改革,严格控制项目环评,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项目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建设项目,避免上马“病态”项目; 大力推进战略环评,加强流域、水利水电等规划环评,推广环渤海沿海地区、西海岸经济区等5大区域战略环评成果并应用。 尽快出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办法》,研究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控制排放。 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环境容纳污染物的能力是有限度的。 一旦超过,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使污染物排放总量始终控制在环境承载能力之内。 “十二五”期间,我国明确了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 N)。 从现在看来,完成预期任务的压力还是很大的。 要严格落实减排目标责任制,确保毫不妥协地完成任务。 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对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定具体明确的实施办法,规范排污许可行为,禁止无证排放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加快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建立全国排污权交易中心。

3、如何实现严格的过程控制

众所周知,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随时随地都可能产生污染物,破坏着人们赖以生存的美好家园。 因此,有必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过程监控体系,严抓可能造成污染的环节,坚决杜绝违法排污行为。

从国外看,加强过程监管的制度约束是一些国家环境治理的普遍做法。 以美国为例,针对空气污染治理,分别于1970年和1999年颁布了《清洁空气法》和《地区雾霾防治条例》,明确州与州之间、县(市)之间必须加强更严格的监管。状态。 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完善区域间协调合作机制,建立覆盖美国的立体全方位监管网络,为有效防治空气污染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 环境警钟天天敲响,生态保护刻不容缓。 治理污染不能坐等风雨,而必须主动出击。

◎ 每个人都是雾霾的受害者,每个人都是消除雾霾的主力军。

◎环境保护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也不能走“守着青山绿水吃苦”的穷路,而必须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可持续发展新路。青山绿水金银村”。

◎只有用法律和制度,才能束缚“权力”和“利益”的双手,让它们少一点干扰和破坏环境,多一点保护和建设。

从我国情况看,长期以来,污染防治实行属地管理,强调地方政府责任。 但实践中,各自为政的弊端日益显现,地方保护主义凸显。 此外,污染物具有流动性和复杂性。 他们不是不会停留在一处的“木人”,而是“随风飘荡”或“随波逐流”,很容易造成“东方污染,西方埋单”的局面。 长此以往,就会导致责任不清、监管缺失、治理效果不理想。

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决定了污染防治无法独立进行,“大家都在扫自家门前的积雪”。 要打破区域界限,在监测预警、污染治理、生态补偿等方面建立区域间联动协调机制,实现过程监管“无缝对接”。

完善监测预警体系。 监测是环境监管的“千里眼和耳朵”。 只有精准监测,污染防治才能“心知肚明”,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对症下药。 要集中力量加强先进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扩大监测范围。 目前,我国已设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环境监测机构,实现对主要污染物分级综合监测。 全国74个城市建立了496个空气质量监测点。 2014年,将在全国116个城市新建监测点440多个。

实行谁污染谁付费。 在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过程中,谁污染谁付费是理所当然的; 谁受益就应该得到补偿。 企业作为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主体,应加大投入,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强化生产全过程环境治理,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地方政府要对环境质量负总责,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投入大量资金、采取切实措施进行环境治理,还人民群众蓝天碧水。 同时,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建立区域间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要打破“一亩三分”的思维,开展跨地区、跨领域联合行动,建立陆海统筹的区域污染防治联动机制。 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建立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其他地方也要根据地域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污染程度、城市空间分布、污染物输送模式,加快建立健全区域合作机制。 水污染防治方面,推动海洋环境保护与流域污染防治有效衔接,建立以流域为控制单元的流域环境综合治理模式。

4、如何造成严重后果

2014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459起799人,起诉346起案件674人。 与2012年至2013年5月相比,批准逮捕56起116人,批准起诉49起145人。 办案数量大幅增加。 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设立环境资源法庭。 所有这些信息都揭示出一个强烈信号:我国正在不断加大打击惩治环境犯罪力度。

周生贤:建立独立统一的环境监管体系

环保部部长周生贤认为,长期以来,由于职能交叉,执法主体和监管力量分散,环保领域多方执法问题成为突出问题。著名的。 要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和“国家监管、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监管体系,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完善监管主体的法律授权。建立独立、统一的环境监管体系。

重污染整治需要重拳出击。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环境保护形势严峻。 只有依法严格管控,才能真正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才能使环境监管部门发挥最大效能。 相反,如果违法排污企业被“打不痛”或“打死”,就会丧失法律的尊严和监管的权威。 要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违法行为,对明知犯罪的个人依法定罪,对拒不改正的企业予以处罚。破产,从而从根本上扭转环保状况不佳的局面。

建立环境损害评估制度,确保处罚有据可依。 认定和评估是环境损害赔偿和处罚的前提。 只有对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认定和量化评估,污染者才能付出应有的代价,受害者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落实《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组建专业鉴定评估队伍,推进立法进程,到2020年,全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和评估工作基本形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解读

1. 处罚按日计算。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金额按日连续罚款。

2、治安处罚。 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对“未批先建”拒不改正、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拒不停止排污、非法排污等四类行为实行治安拘留处罚。通过隐藏管道排放。

3、连带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行的机构。 在相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与其他责任人员一并追究责任。 连带责任。

4.加大环保部门权限。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5.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等九类行为,对政府或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或者开除的处分。 主要负责人应承担责任并辞职。

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惨重代价。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直是环境治理领域广为诟病的现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按日罚款”制度,对持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按日连续罚款。 违法时间越长,罚款金额越大,对严重违法、环境违法行为实行行政拘留等处罚,为严格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要加大环境执法力量整合力度,强化环境执法权威,严格执法,敢于迎难而上,毫不留情地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级领导干部始终绷紧环境安全的弦。 治理污染,首先要治理官员。 将环境保护相关指标纳入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考核评价体系,对环境保护实行“一票否决”。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无论升职、辞职、退休,都必须严肃追究。 决不能容忍把当地环境弄乱了,官员们却一走了之的现象。 环保部门失职、不作为、甚至充当“保护伞”的,要追究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起诉生态环境失职犯罪1196人; 2014年1月至4月,共立案查处349人。 今后,他们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

蓝天、绿地、碧水,是亿万人民向往的美丽中国梦。 只要全国上下共同努力,形成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体系并坚持下去,我们的梦想就一定会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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