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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确立处罚到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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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伟

“史上最严”在关乎人民群众“舌尖安全”的制度上再次得到充分体现。

近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延续了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时创造的“史上最严”精神同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除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等一系列变化外,食品安全处罚力度也有所加大。 尤其是设立的“对个人处罚”制度,成为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之一。

好人

《条例》条文由64条增加到86条,条文数量的大幅增加尤为明显。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三章也修改最多。

法律责任的变化是此次修订中讨论最多的。 《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有“故意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三种情形之一的,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对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进行处罚。 处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等新的法律责任也明确要求按照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这些变化都体现了“罚到人”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金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当企业负责人对企业实施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时,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外, ,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公司负责人的处罚力度。 一方面,罚款是个人法律责任的体现; 另一方面,具有惩戒作用,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任人员能够真正履行法律责任。

“最严厉处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得到体现,其中明确规定了对个体经营者的行政处罚。 即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处罚决定的日期。 曾任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经理。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徒刑的,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在胡金光看来,如何让食品企业管理者真正承担起主体责任,是当务之急。 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增加“人均罚款”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最严格的标准

处罚更加严厉的同时,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马勇发现,《条例》虽然只有食品安全标准五项规定,但最严格标准的执行实际上贯穿了全文。

《条例》首次明确,食品安全法所称召回食品,是指已销售并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而被召回、退货的食品。不包括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条“按照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消除了多重执行的疑虑。标准和法规。

《条例》明确,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前实施,并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这项规定解决了食品企业在标准实施时间节点长期面临的实际问题,有利于化解企业的市场风险。”马勇表示。

《条例》规定了企业标准执行过程中,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达到食品标识中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处罚。 马勇认为,这从另一个方面认识到,企业标准除了规定食品安全指标外,还可能规定风味、口感等质量要求。

此外,对于标准在食品进出口环节的长期适用,《条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已涵盖的食品,不属于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产品。尚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 《食品国标》大大减少了食品进出口环节对标准适用的反对意见; 还规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进口商提交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可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该决定将暂时适用并予以公布。

在马勇看来,这样的组合拳极大缓解了长期困扰进出口环节的“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问题。

“根据食品行业长期生产实践,我们认为,这些规定是从维护食品安全出发,真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放权、监管和放权相结合’的要求。服务,降低制度交易成本’,这将有利于促进食品安全。” 对行业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马勇说。

社会治理

在“史上最严监管”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空间进一步被压缩,因为被发现和处罚的机会将大大增加。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静波教授表示,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食品安全法设立了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 《条例》进一步规定,举报奖励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举报奖励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各级人民政府。

同时,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社会食品安全意识。 在王静波看来,这也是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体现。

“《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以行政法、刑事法、民事法等基础法律为基础,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为支撑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北京市上佐律师事务所律师毛伟奇表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是紧密联系、相互作用的,共同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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