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苑法律信息网

登录

公路管理机构是指什么?

zuimei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施行《道路安全防护条例》的通知

(台湾政发字[201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道路安全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作为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道路安全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公路行业的发展和我国交通运输业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成果。 为贯彻落实好《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国家综合交通基础设施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公路安全保护的行政法规,《条例》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成功经验,借鉴了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成果,确立了公路安全防护工作。 基本方针和重要原则全面建立了保障公路安全的各项法律制度。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依法保障公路网有效运行,更好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以及人民群众出行的安全便捷。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从促进交通运输业科学发展和依法管理的角度,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抓落实,确保落实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认真开展《条例》学习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条例》学习培训,抓紧制定培训计划,通过举办研讨班、举办培训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对干部职工有计划、分层次进行培训。特殊培训班。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学习培训,熟悉《条例》内容; 要明确学习重点,根据路政许可、监督检查、超限管理、养护管理、收费征收、路网监控、应急救援等特点,开展不同的公路管理岗位,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要把《条例》学习纳入交通运输行业“六五”普法规划,坚持长期系统学习,确保全行业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基本精神贯彻落实《条例》的主要内容,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广泛开展《条例》宣传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本条例宣传作为公路法规宣传的重要内容。 2011年6月1日至7月1日为密集宣传阶段。 交通运输部将于6月1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学习贯彻《规定》。 各地也要统筹谋划,精心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宣传《条例》。 集中宣传期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发表署名文章,开展知识竞赛、口号征集、专题讲座、专题讲座等。现场咨询等活动,开展收费站、高速公路等活动。 在服务区、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两侧、外办处、货运站等处张贴宣传标语、挂图,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公益公告,广泛普及公路安全防护知识,使有关政府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运营企业、养护单位、交通运输企业和广大群众了解《条例》,熟悉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增强学习、运用《条例》的观念和意识。知法、懂法、守法,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法律。 社会形成了爱护公路、依法保护公路的良好氛围。

四、抓紧清理、修改和制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遵循法律体系与《条例》规定相统一的原则,及时清理现行有关公路安全保障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要积极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立法建议,使之与本条例的规定相一致。 要结合交通运输部正在起草制定的《条例》的配套规定和文件,重点关注公路超限运输车辆管理、超限检测站管理、道路交通行政许可安全评价等。相关活动、非公路标志安装管理以及公路养护作业标准化。 在公路、桥梁、隧道检查评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要抓紧研究制定急需的、必要的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详细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公路安全防护体系。 监管体系。

五、加大公路安全防护力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履行公路保护责任,严格依法管理,确保公路各项保护制度落实到位。 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结合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创建文明道路管理活动。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政府相关部门统筹部署,统一行动,对违法建设等公路安全防护重点难点问题依法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经过集镇的路段、非公路标志、道路相关设施。

(二)组织开展人员聚集专项整治行动。 继续保持控制道路超限的高压态势,积极开展区域联治; 推广货运源头运输管理人员调度、检查制度,强化货运源头监管; 及时建立并严格执行违法超限运输信息登记复制制度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对一年内多次违法超限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员,加大问责力度依法。

(三)组织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按照“应急服务与突发事件相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的原则,在充分发挥武警交通部队专业作用的基础上,抓紧国家公路应急救援和交通保障,抓紧建立以公路管理机构、公路运营企业、公路养护单位为主的地方公路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地方公路应急队伍和武警交通部队开展联合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队伍实战水平。 指导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加快专职公路车辆救援队伍建设,加快建立与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切实提高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水平和应急能力。响应能力。

(四)创新行政许可方式。 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和规范道路建设活动安全评价和管理,逐步提高行政许可决定的科学性; 建立跨区域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实行“一站式审批”,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规范基层办公环境和窗口建设标准,积极推行行政公开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优化工作流程,逐步推行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等便民服务措施。

六、加强公路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条例》在《公路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主体资格,规定了行使管理职责所需的权力和手段。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公路网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层级清晰、权责明确、权责一致”的机制。 “高效运行”的地方公路管理体制为公路运输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组织保障,要从公路运输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机构建设。不断巩固和强化公路管理职能,确保公路管理机构独立,充分行使行政许可、公路执法、超限管制、养护管理、路网运行监控、高速公路管理等法定职责。防止和纠正多重执法、违规下放管理职责、执法与管理分离等职能弱化。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安全防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上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公路管理机构执法活动的监督。 要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坚持从严治理、从严执法,加快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管理队伍。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步调一致,重点突出。 要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条例》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限要求,落实资金和人员,加强监督检查。 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条例》实施工作方案,力争将《条例》实施纳入政府工作议程。 请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及实施工作方案报送交通运输部。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落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扩大工作成效。 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解决或向部报告。 国务院法制办、我部将于2012年《条例》颁布一周年之际,对各地实施《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联系人:张亚平 吴春耕

相关阅读

  • 罚款400000元!唐山一家公司被全省通报!
  • 安徽:普惠托育托起幸福童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 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
  • 关于印发《盐田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规定有哪些
  • 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 四川新计生条例看点
  • 《保安员证》考试自习资料10
  • 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