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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气污染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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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安徽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9章102条,其中总则监督管理总则、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其他污染防治污染源、法律责任及补充规定。 什么不能做,政府应该做什么,违反规定会受到什么处罚? 条例有详细规定。 主要内容解释如下:

1. 什么不该做?

1、未经排污许可证,禁止排放污染物。

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此外,实施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

2.禁止在城镇地区新建重污染项目

今后,城市地区将禁止新建重污染企业。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建筑应搬迁和翻新。 主城区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例如,城市建成区必须淘汰10蒸吨以下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并安装废气排放控制系统。

3、禁止在幼儿园、学校、森林内燃放鞭炮。

关于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情况规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或者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状况。 鼓励文明绿色殡葬、祭祀等活动。

禁止在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山林、草原等八类场所投放物资,并设置明显的禁止投放警示标志。 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禁止在主要道路和机场周边焚烧秸秆

每年秸秆焚烧给公路交通带来困扰,对大气造成极大污染。 条例明确限制,规定禁止在人口密集地区、机场周边、交通要道附近以及地方政府指定的区域露天开放。 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雾污染的物质。

5、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标志的,禁止上道路行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颁发全省统一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环保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 条例明确规定,未取得环保检验认证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带有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将禁止在该地区行驶,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强制淘汰。 未取得环保认证标志上路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六、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餐厅

今后,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餐厅的,可能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近年来,城市油烟污染已成为热点环境问题。 条例规定,禁止在住宅楼、没有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住宅楼层相邻的商业建筑内新建、改建或者改建。 扩大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

此外,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依法设置、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具体包括:油烟废气净化装置、专用油烟(气)排放通道、恶臭处理设施等。

2. 政府应该做什么?

1.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条例》提到: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严于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燃料有害物质控制标准。国家标准。 按照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或者限制生产,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规定处1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条例将罚款提高至20万以上100万以下。 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工作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人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并由负责人引咎辞职。

2.每月发布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条例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监测网络,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检测。 每日公开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空气质量信息。 省环保厅每月向社会公布各城市的空气质量状况。

三、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如何应对重污染天气:《条例》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确定预报级别,及时发布预警。

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根据预警级别采取措施,责令相关企业停产或者停产。限制生产,限制部分机动车通行,停止建筑工地土石方开挖。 措施包括施工和拆除建筑物、幼儿园和中小学停课。

4.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重点大气污染物减排相关资金,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的政策支持。 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提供引导性财政支持,将大气污染质量检测点建设、运行和监管纳入财政预算。

五、省级政府要落实联防联控

与长三角及邻近地区建立省际联防联控机制成为条例的“亮点”。 省人大常委会与长三角两省一市进行多轮协商,达成共识并落实为法规,开创了省级立法协作的先例。

内容包括:省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与长三角地区及周边省份的沟通协调机制,探索建立机动车排放和污染防治机制。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区域合作。

六、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鼓励人们以环保、节能的方式出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规划、建设、设置有利于公众乘坐公共交通、步行或者使用非机动车的道路、公共交通终点站、自行车租赁服务系统、充电加气等基础设施。 倡导和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自行车等出行方式。

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公共交通、环卫等行业要牵头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

7、城市主干道每天至少洒水一次,减少扬尘。

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每天至少喷水降尘或冲洗一次,雨雪天气除外。 条例还规定了城市道路保洁作业,鼓励城市道路采用低尘机械化保洁方式; 机场、车站广场、码头、停车场、公园、城市广场、街道花园和专用道路等露天公共场所要保持整洁,防治扬尘污染。

3、违反规定会受到什么处罚?

针对当前守法成本远高于违法成本、行政机关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条例》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中共中央要“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从严原则,用法律责任“倒逼”企业转型升级、达标排放。 仅涉及法律责任的规定就有23条,其中“停业、关闭、罚款”成为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 按照违法必究的原则,《条例》设置了处罚条款,采取停产停业、关闭、拆迁等较为严厉、基础性的处罚措施,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将“逐日处罚”,直至改正为止。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类型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处罚措施。 对“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篡改虚假监测数据、未公开环境信息”等10类行为,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处罚。 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或者开除处分,并由负责人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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