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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刑事证据收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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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案件时,收集证据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收集证据是指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律师等有权收集证据的主体,通过调查或者调查,依法发现、获取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 那么刑事取证的最新标准是什么呢? 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收集证据应当遵循的规则:通过调查或者调查,依法发现、获取与案件有关的有关信息。

(一)完善的取证规则。 也就是说,司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尽可能全面地收集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证据形式不仅要穷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而且要尽可能多。 全面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轻微犯罪、严重犯罪的证据和材料。 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明确案件事实,这也是保证正确判决的前提。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综合取证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法律证据收集规则。 也就是说,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当。 当事人依法要求提供证据的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例如,获取证人证言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人员这样做; 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必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司法人员必须准备书面证据。 复制、复制摄影物、照片、录像以及记录相关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 身体、精神有障碍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见的人不能作证。 人等。程序合法性要求证据收集必须符合合法的程序或方法。 例如,询问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的责任; 讯问证人可以在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司法机关进行,不得指定其他地点; 人身伤害医学鉴定发生纠纷需要重新鉴定或者精神疾病医学鉴定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书证的复印件、复印件、视听资料的复印件、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书面说明和原件、原始材料。 贮存地点的说明应当由生产者签名或者盖章; 从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者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等。正确的方法要求采用正确的方法取证。 例如,严禁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证、取证。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设置“犯罪陷阱”诱发犯罪的特殊例外情况。 例如,在假币犯罪、毒品犯罪中,办案人员“卧底”或利用“线人”引诱犯罪分子从事假币、毒品交易。 现场查获的证据。 严格来说,通过“诱导犯罪”方式获取的被告人犯罪证据并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但就我国当前的政治、法律和治安环境而言,运用这一侦查策略对于侦破一些重大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在特别重大刑事案件中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提出的主张或指控。 如果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将承担其主张或者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 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犯有被指控的罪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可以提交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犯罪较轻的材料和意见。 被告人提交的这些材料和意见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而不是义务。 被告可以行使或放弃这些权利。 。 因此,被告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检方不能强迫被告人说话,更不能以暴力、威胁、利诱或者其他非法方式强迫被告人作出有罪陈述。 西方国家普遍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作为宪法原则。 联合国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十三款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定义为刑事诉讼的国际规范。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行使有着必然的联系。 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要求司法机关不得强迫被告人回答质询或者证明有罪,司法机关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沉默权而作出不利结论。 它还要求司法机构工作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知他们拒绝回答任何问题的权利。

司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严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证。 一、收集的证据应当全面,这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原则。 以上是关于刑事证据收集标准的相关内容。 欢迎您阅读。文章来源:寻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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