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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童工的规定有哪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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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 。 在我国,几乎所有雇主都知道禁止使用童工。 然而,不少用人单位对于童工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在招聘、用人时会有所顾虑或咄咄逼人,甚至在不知不觉中触犯法律。 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劳动法》关于童工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关于童工的规定。 一、《劳动法》关于童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有毒有害劳动、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劳动。 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第一条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根据宪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不得招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16、以下统称为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引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 。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实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件; 不得雇用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用人单位聘用人员的就业登记及核实材料应当妥善保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使用童工每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有毒物品的工作场所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每使用童工处每月5000元的罚款。 按照《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每使用童工每月5000元的罚款,应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责令其承担一切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由雇主承担。 用人单位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将童工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每名使用童工,自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月缴纳处罚金。 处一万元罚款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吊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开除的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介绍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介绍人处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机构许可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保存就业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就业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一万元罚款。

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引进童工就业的,按照下列规定加倍处罚: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 对违法单位,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 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将童工送往医疗机构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 童工致残、死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吊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级、开除等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还应当对残疾童工和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 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拐卖童工、强迫童工、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剧毒、易燃易爆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使用童工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强度的,不得使用童工。未满十四周岁,或者导致童工死亡或者严重致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处罚。 、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但是未能制止、纠正、调查;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记虚假出生日期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为其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发给营业执照进行经营。 文章中,小编主要总结了《劳动法》关于童工的规定以及《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严格规定了童工的年龄标准和未成年工的就业限制; 而《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则进一步解释了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规定,以及未成年工权益的保护。 阐明。 我们希望它可以帮助雇主避免一些潜在的风险。 更多相关知识可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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