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不得招收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禁止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3、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每使用童工处每月5000元的罚款。在使用有毒物品的工作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的工作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每件50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遣散童工,并承担遣返童工所需的一切交通费、食宿费。居住地。”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将使用童工列为非法用工,并规定:“用工单位必须对造成的伤残或者死亡给予赔偿”。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对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残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除国家规定的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允许招收的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儿童外,下列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儿童不属于童工:
(一)参加家庭劳动或者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
(二)利用寒暑假从事不损害身心健康的辅助工作;
(三)未考入初中、未达到初中义务教育资格的农村青少年,必须从事每日不超过6小时且不损害身心的辅助劳动健康。
第(一)、(三)项所称辅助劳动,是指体力强度低、不分等级、不定额的劳动。 严格控制其使用范围、行业、工种,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关于使用童工,除国家规定的一些文艺、体育、体育等特殊单位允许使用童工外,其他用人单位擅自使用童工、非法使用童工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