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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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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5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李淑云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委托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和《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5月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条例》,对《中华民国环境保护法》、《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一法一规”)。 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工作基本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一法一规”执法检查工作。 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主任会议研究制定了“一法一规”执法检查方案,细化了执法检查各环节的具体任务和责任。 分工及基本要求。 此次执法检查紧扣全国人大监督定位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特点,主要体现四个方面。

(一)提高立场,增强思想认识。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第一次会议精神,着力推进“一法”学习宣传贯彻、一则规定”。

(二)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执法检查活动在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下开展,成立“一法一规”执法检查组。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淑云担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人大环境资源城建委员会主任委员副领导。 检查组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和市人大环境资源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委员组成。 此次执法检查由环境资源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牵头,办公室、研究室和财经委、农业委、教科委、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机关工作委员会共同参加。 执法检查组召开工作会议,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编制印发“一法一规”等法律法规汇编以及有关部门“一法一规”实施情况自查相关资料。

(三)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引领。 围绕省、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明确的七大重点领域,狠抓“一法一规”规定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梳理我市深入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污染防治,梳理生态保护修复等制度措施落实情况,认真查找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提出意见进一步推动法律实施和修改完善法律,推动有关问题及时整改。

(四)化整为零,严格遵守防疫规定。 执法检查采取集中检查、分组检查、明暗检查、深入现场检查、电话访谈、问卷调查等形式。无论是动员会、集体检查、暗箱检查、无论是集体检查还是集体检查,每项活动都要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48小时核酸检测、14天身体状况调查等相关规定。 原定30人的会议减少为15人,原定21人的集中执法检查减少为6人。 在确保安全的同时,提高巡检工作的有效性。

二、“一法一规”实施总体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以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一法一规”,奋力打好环境保护攻坚战。污染防治攻坚战。 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着。 我市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典范奖”、“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城市”等称号。 “国家资源型城市转型试点城市”。 “2017年度美丽山水城市”等荣誉称号,大洼区、盘山县、双台子区被命名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 2019年,我市成为东北地区唯一入选国家“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高质量完成无废城市试点建设。 2021年10月12日,我市被生态环境部授予第五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成为辽宁省首个地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我们实施了全国最大的“退土还湿”单体工程,占地8.59万亩“退土还湿”。 我们的工作做法得到了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的认可,并在全国推广。 我们共同创建了辽河国家公园和国际湿地。 城市认证通过国家审核。

(二)配套法律法规建设有序推进。 “一法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全面开展学习宣传。 推动落实“一法一规”,落实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加强顶层设计,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十四五”规划和年度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 推进配套法律法规建设,研究制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并编制印发大气、水土、农业农村等七项专项攻坚战方案,推动“一法一规”落到实处。 加强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先后制定实施了《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盘锦市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盘锦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盘锦市绿化管理条例》管理条例》,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盘锦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推动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化运行。

(三)环境保护责任全面落实。 成立了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双主任”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研究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印发《市(中央、省)相关单位和开发区(各类园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建立工作专项推进、落实主体责任、网格化督导、常态化督导的工作机制并先后制定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专项考核办法》等制度,并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专项考核办法》等制度出台《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考核细则》,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党政”。 全面落实“同责、一岗、两责”。 市、县(区)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水、气防治等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土壤和固体废物污染。

(四)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显着。 “一法一规”实施以来,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不断。 继续做好行业标准提升和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工作,落实空气质量日常保障调度制度,在全省率先完成大气网格监测平台建设,严格管控露天焚烧秸秆。 通过开展柴油货车污染专项整治和重点区域综合整治,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与2015年相比,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改善45.7%,细颗粒物(PM2.5)浓度改善33.3%。 河长制全面推行,污水处理、排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平逐年提高。 河段水质稳定向好。 全市4个国控断面全部达到考核标准,全部消除劣Ⅴ类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率达到100%。 在全省率先完成黑臭水体治理,近岸海域水质逐年好转。 完成重点土壤行业企业用地基本信息调查。 污染农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100%。 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和全面安全管控。

(五)绿色发展得到有效保障。 坚持“生态立市”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环保合力机制作用,加快构建绿色低碳生态经济体系,实施“三线一单”生态文明建设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统筹推进污染减排和碳减排,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排污许可证发放和登记管理,全面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全市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执行率达到100%。 坚决遏制、清理、整顿“两高”项目。 严格项目准入,严格落实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创建国家级绿色工厂2个,省级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8个。 大力发展湿地生态旅游和乡村旅游,红海滩风景长廊晋升国家5A级景区。

(六)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我市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把环境监管执法作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硬措施,实现“双随机、全覆盖、严格执法,零容忍” 制定实施《盘锦市环境安全保护执法联动机制实施细则(试行)》和《盘锦市关于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新环保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的作用,采取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顿、依法关闭、按日罚款、移送处理等相结合的措施。依法严厉惩处严重违反环境法律的个人和企业。 五年来,共受理各类环境投诉6422余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1107余起,罚款14979.47万元。 行政移送37起,环境污染犯罪45起。

三、主要问题

虽然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一法一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环境保护监管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和《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三十三条均规定了市政府的环境保护监管职责。 根据规定,我们在检查中了解到,政府监管职责履行中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我市海域位于辽东湾底部。 辽河、大辽河、大凌河均由境内入海。 尽管水污染治理不断加强,但近岸海域水质受到上游城市水质波动、水生态流量低等因素影响。 河口生态系统长期处于IV类或劣于IV类,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 单纯依靠污染物控制和生态修复的方法,短期内很难明显改变现状。 海洋垃圾污染防治、港口污染治理、海水养殖污染防治、海上溢油风险防范等方面还存在不足。 近岸海域水质改善仍面临较大压力。 二是农业面源污染问题依然存在。 农业生产管理精细化、规范化,农药化肥使用不当,废弃农膜、农药瓶等农业废弃物收集系统不完善,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不高。 三是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 乡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无法全天候稳定运行,老城区雨污合流处理区及油田交界处生活污水管网不完善。 一些原有的排灌站已被用作污水排放站,承担部分城市生活污水和污水处理工作。 雨水排放影响河道水质,现场有明显臭味。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小,处理效率低。

(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有待进一步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责任有相关规定。 我们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是违法排污、超标排放污染物问题时有发生。 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但守法成本高。 也存在重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情况。 二是农民生态保护责任感不强。 农民积极管理粪便的积极性不高,畜禽养殖与养殖一体化程度低,粪便还田渠道不畅通。 三是农民对秸秆利用认识不足。 视秸秆为宝、丢弃为害的观念尚未深入人心。 一些农民拒绝将秸秆还田。 他们担心秸秆分解不充分,第二年春天容易漂浮,影响稻田插秧。 四是农民对提高耕地质量认识不足。 只注重产量,过量施用化肥,忽视保持和提高农田质量。 对新型肥料和施用技术认识不足。

(三)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四十七条对环境保护基金投入、公示、建立预警机制等支持作出了相关规定。 检查中我们了解到,我市贯彻落实“一号法规”的保障和支撑能力还不够。一是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随着行政机构改革生态环境保护垂直管理等职能调整,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得到强化,但由于改革推进与实施不完全同步。从部门职责看,部分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重叠或职责不清,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和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主体不明。生态环境保护。 虽然监管体系已经建立,但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还不够。 存在环境治理资金需求量大、环保资金投入不足、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效果不理想、市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这也是确定的。 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环境监测人员能力不足、环境执法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存在差距、业务人员少、技术力量薄弱、仪器设备不足、应急快速反应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听起来足够了。 三是宣传引导力度不够。 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还不高。 居民垃圾分类意识较差。 垃圾分类参与率和准确率较低。 禁止从车窗投掷物品和在交通路口散发宣传材料。 信息公开有待加强。 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待进一步保障,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有待强化。

(四)环境风险防控有待进一步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和《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对环境风险防控作出了相关规定。 检查中我们发现,我市环境风险隐患依然存在。 一是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企业环境隐患风险依然存在。 个别企业缺乏精细化环境安全管理能力,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意识有待提高。 二是辽河口自然保护区风险隐患尚未彻底消除,水源地风险防范能力有待加强,精细化管控尚未到位。 三是市、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有待加强。 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和环境专业能力建设有待完善,环境应急社会化联动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四是部分化工园区环保机制不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准备不充分。

(五)配套法规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环境行政监管配套制度和政策不够完善。 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环境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相关制度和政策的不健全,缺乏一系列行政执法手段,一些破坏环境的行为不得不避免。 及时有效地制止。 二是环境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机制不完善,工作缺乏刚性,对于如何制裁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三是绿色发展政策支持不足。 绿色发展已成为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但仍存在绿色发展动力不足、企业创新能力薄弱、缺乏政策支持等问题。

4.一些建议

(一)强化环境保护法律责任落实,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按照“保护第一、预防为主、综合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赔偿”的原则,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一是市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建设、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监督管理。 全市树立“大环保”理念,市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服务职责、指导职责,同向协作、协调联动,形成了生态环境大局。建立统筹协调、联动​​管理的保护工作格局,强化考核和问责,形成环境污染防治联动、责任共担的机制。 二是进一步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引导和监督规范企业学法、知法、知法、守法,建立环境污染防治信用体系,实行企业环保黑名单制度。对环境污染责任人,对严重失信责任人进行处罚。 联合惩戒。 三是加强公众教育,增强全民节约、环保、生态意识,凝聚社会合力。

(二)健全和完善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强化环境保护法律实施的支撑能力。 一是完善环保部门联防联控机制。 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案件报告、案件移送制度,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 二是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完善政策体系,积极推动建立多元化、市场化的生态环保资金投入机制,强化对生态环保的优先金融支持,协调相关政策和资金来源、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通过盘活存量资金和增加市场水平以上投资,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三是加强基层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明确生态环境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后的职责边界,配置必要的人员和装备,强化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培训,切实解决基层环境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 存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三)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管控能力。 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定不移补短板和强弱项,不断巩固和提高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努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丽生态需要环境。 一要围绕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攻坚重点领域、重点领域、关键指标和薄弱环节,合理设定阶段性任务目标,科学把握时机、节奏和步骤,把不务正业的事情办好。需要立即处理。 我们可以先治标,再治本; 对于需要长期解决的问题,要注重标本兼治,采取综合施策,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尽快解决兴隆台区东区1号泵站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各县区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泵站、雨水等进行全面排查和污水处理网络混合物,并针对那些未达到雨水和污水转移的污水处理。 社区应及时进行翻新。 其次,我们必须保持生态红线和环境安全的底线。 我们将准确有效地进行定期的流行预防,控制生态和环境保护工作,并迅速有效地收集,处理和处理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 加强饮用水源,工业园区和企业中环境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全面调查潜在风险,严格实施紧急计划系统,加强核和辐射安全保护,组织相关企业以进行安全培训和紧急训练,并加强紧急训练,并加强并改善环境紧急情况紧急响应能力和水平。

(4)改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法规,并巩固绿色发展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 首先,建议制定“一项法律,一项法规”的相关支持法规和系统,并完善环境执法过程。 其次,建议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废物制定分类管理系统。 第三,建议将“无废物城市”管理概念整合到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整个过程中,进一步标准化固体废物存储,转移和资源利用地点的建设和运行,并制定财政和税收政策,以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的发展。 为企业提供适当利用固体废物,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和回收利用的企业,在全面利用工业固体废物方面培养一组本地专业企业,并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和无害的固体废物处理水平。

(5)增加“一项法律,一项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并为所有人参与环境保护带来良好的氛围。 根据“执行法律的人将普及法律”的原则,我们将对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以及法治进行深入的宣传和教育,从实施“美丽的中国,我,我是一项演员“行动计划,以提高公民对生态文明的认识(2021-2025)”,并与“第六五年计划”环境日,生物多样性日,地球日和其他节日一起进行法律宣传,组织环境环境公共福利,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宣传和其他活动,并加强基层执法人员,商业实体和公众的法律宣传,刺激公民在共同参与生态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所有权意识,在生态和环境保护中创造良好的法律氛围整个学习,尊重和遵守法律的社会,并有效地提高了法律普及工作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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