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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夫妻一方借款,能否要求其配偶一起偿还?

zuimei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也引发了不少问题。 实践中,夫妻串通“陷害”债权人、一方与债权人串通“陷害”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时有发生。 这些因素叠加投射到家庭生活中,使得婚姻债务的认定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人们 法院审理涉及婚姻债务的案件变得更加困难。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已婚妇女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颁布,这一问题在立法层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 2018年《连带债务解释》)。根据最新规定,男女结婚后,不能否认夫妻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 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承担的债务,特别是超过家庭日常需要的大额债务,也应与另一方共同承担。 当事人一方协议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接下来,笔者结合历史沿革、最新规定以及最新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简单探讨,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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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群体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说过“24公益团”这个组织。 这个组织里,大部分是女性,而且都是离婚人士。 他们的故事大体相似,都是因为与前夫情感不和或者前夫出轨或者家庭暴力。 、赌博等原因,夫妻关系破裂进而离婚。 离婚后,几个债权人突然来了,声称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欠下了大笔债务。 他们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他们一起还钱。 根据他们的说法,他们既不是债务人,也不了解情况,但他们的说法在2018年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法官的支持。被债权人告上法庭后,他们很可能会败诉。

法官判定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视为连带债务。配偶的债务。 但是,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他们声称自己是第二十四条的受害人。虽然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即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者存在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婚姻法》第19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以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了解该协议。”

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两种异常发生的概率很低。 另外,即使存在这两种情况,“债务”方也很难提供证据证明。 可操作性极差,可以说毫无用处。 由于无法证明上述两种例外情况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多数情况下会依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

2.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夫妻双方原同居所负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若干问题》“夫妻因共同生活或者履行监护、赡养义务而产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离婚时为维持共同生活或为了共同生活而从事商业活动而产生的债务。

基于此,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基本特征:

首先,它必须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结婚之日起至离婚之日止。 但一般来说,婚前因购买婚后共同生活物品而产生的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

三、第24条引发的巨大争议

第二十四条立法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和打击夫妻一方在发生债务后,通过离婚的方式将家庭财产转入配偶名下以避免债务。 但近年来,其漏洞逐渐显现,引来不少批评。 批评的焦点是,第24条虽然很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却忽视了对配偶另一方权益的保护,很容易侵犯配偶另一方的权益。 这种权利保护的不平衡,引发了诸多争议。 矛盾纠纷破坏社会公平正义。

“二十四条公益团”曾统计过网上中国司法文件中使用“二十四条”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2014年、2015年就有7万多起,覆盖31个省、市、自治区全国各地区。 2016年,适用第24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被告声称自己“有债务”且不知道原配偶债务的案件至少有1.5万起。 与此同时,此类案件的上诉率、抗诉率和再审率仍然居高不下。

更有什者,在一些离婚纠纷中,一方甚至捏造债务,以达到让另一方分得较少财产份额的目的。 在此类纠纷中,往往具有以下共同特点:夫妻双方均处于离婚诉讼中,案外第三人作为债权人,三人分别以夫妻双方为被告提起诉讼。 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是夫妻其中一人写的欠条。 他们大多没有转账记录,并声称是现金交易。 他们援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夫妻双方为共同婚姻关系。 债务名义上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还款责任。 法庭审理过程中,欠条签字方往往表示认可该债务,并无异议,认为这是夫妻债务,配偶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其配偶声称自己对此并不知情。 ,请求法院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鉴于离婚后夫妻一方无偿债务案件不断增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到质疑,修改、暂缓、解除的呼声不断。废除。

2015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崔宇指出,不少基层法官靠的是“条文”。 24号文将一方所欠的全部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损害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权益导致一系列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催生了一批无辜的女性受害者,她们不得不同时承受配偶背叛抛弃和财产损失的双重困境。 崔宇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修改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修改或删除“第二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做出更加合理的规定。

四、2018年司法解释颁布前第二十四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主张权利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条存在一些争议。 主要有两种方法:

首先,如果不存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况,法院将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们之前分析过,第24条规定的两种例外,发生概率极低,可操作性极差。 实践中,债务人当事人基本无法证明上述两种例外情况的存在。 在本案中,很多法院不会考虑这笔钱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直接援引第24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判决注重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也正是这种判决在实践中引起争议。 这种判断是目前的主流观点,绝大多数案例都遵循这种思路。

二是配偶一方借入债务,且相应债务并非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且超出家庭代理权范围的,应当认定为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

家庭代理权是指夫妻双方在日常家庭事务中与第三人处理某些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 即夫妻双方作为对方的代理人,有代理对方处理日常事务的权利。 一方有超出夫妻日常经营需要的外债的,应当认定为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 对于日常家庭代理服务具体包括哪些事项,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一般包括购买生活必需品、支付医疗费、教育费、日常文化消费等事项。 具体情况下,是否超越家庭代理权,应根据借款人的家庭资产状况、生活经营状况、贷款人的合理信任、贷款金额等因素判断。

相比之下,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名下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批复》(2014)民一塔字第10号也认为:即:债权人以配偶一方为债权人时,被告提起的债务纠纷中,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如果债务人的配偶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承担还款责任。

总体来看,2018年司法解释颁布前,此类判决数量相对较少,且各省之间差异也较大。 以贷款纠纷为例。 在具体案件中,法官会综合考虑贷款金额、还款方式、贷款用途、夫妻关系、各方陈述、债权人与借款人的关系、经综合判断,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

从整体司法实践来看,如果贷款金额不大,且债务人没有证据证明相关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将该债务认定为共同生活一般不成问题。夫妻共同债务。 但如果贷款金额过大,且债务人有证据证明该贷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主张法院认定相关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能成立。得到支持。

五、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补充规定介绍

2017年2月28日,本着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通知》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该补充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捏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法院不会支持; 第三人主张一方当事人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补充规定,正确处理夫妻家庭债务。审判,依法保护配偶双方。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和谐、健康、诚信的经济社会建设。

不过,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并没有什么新意,因为以往实践中,只要债务人证明该债务是虚构债务或者违法债务,按照原法律规定就不应得到支持。 。 本规定是对原规定的修改。 重复并没有什么新意,也没有解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争议。

六、2018年连带债务司法解释简介

2018年1月18日,针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男女结婚后,不能否认夫妻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性。 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但一方所承担的债务,特别是超过家庭日常需要的大额债务,必须与另一方达成协议,或者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该司法解释共四条,核心条款为前三条,具体如下(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此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经一方共同签字或者追认或者其他共同意思表示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读:《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强调夫妻之间形成共同债务时“共同债务、共同承担”的原则。 明确并强调,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经一方当事人追认或者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双方。 共同债务。 该规定旨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特别是大额债务时,避免事后不必要的纠纷,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并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护配偶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的源头尽可能避免一方“负债”; 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防止债权人事后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确保债务安全具有积极意义。交易的情况以及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

“共同债务、共同签字”原则实现了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共同所有权与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机联系。 虽然要求夫妻“共同签署债务”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交易效率,但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后,会增加一定的交易成本,并与配偶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产生冲突。 它关系到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则,关系到公民的基本财产权、人格权,应予以优先考虑。 事实上,适当提高交易成本不仅有利于保证交易安全,还能减少事后纠纷,从根本上提高交易效率。 《解释》第一条规定,在现行婚姻法范围内,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与配偶一方合法权益保护双赢,体现保护双方权利的“最大共同点”。

第二条 债权人主张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生活必需品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的,人民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应予支持。

解读:如何理解一个家庭为生活所承担的债务? 通常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学术上称为日常家务劳动。 我国民法界和婚姻法界普遍认为,婚姻是夫妻的共同体。 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双方互相代理。 这是婚姻的自然效果,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虽然《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日常家庭代理制度,但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在日常家庭生活范围内是相互代理的。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这里所说的平等待遇权,既包括积极财产的待遇,也包括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待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利。因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 这一规定涵盖了夫妻日常家庭代理权的本质。 因此,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分割财产制或者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配偶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的债务,应当由夫妻一方承担。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国家统计局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居民消费类别主要分为八类,即食品、衣着、家用设备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娱乐、教育和服务、居住、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 。 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类家庭消费,根据共同居住夫妻的状况(如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规模等)确定。双方的情况以及当地的一般社会生活习惯。 但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其特殊性。 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般以家庭为单位。 家庭日常生活和合同管理活动常常交织在一起。 很难严格区分两者。 因此,正常合同管理产生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家庭日常需要产生的债务。 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支出是指正常情况下家庭所必需的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购买生活必需品、子女抚养和教育、赡养老人等。其他费用。 维持一个家庭的正常生活是必要的。 必要的开支。 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是否属于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的判定也必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双方使用的。 例外情况包括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和经营,或基于配偶双方的共同意图。

解读:如何理解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的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式和理财模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消费日益多元化。 许多夫妻的共同生活开支不再受到限制。 除了过去传统的日常家庭消费支出外,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 这些支出是夫妻双方共同消费的,或者用于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或者是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而发生的费用。 本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 《解释》第三条所称债权人需提供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是指上述夫妻共同承担的超出夫妻共同生活范围的债务。一家人的日常生活。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更为复杂。 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由一方作出但另一方授权的情况。 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必须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综合判断。 夫妻从事经营活动,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承担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购买生产资料等所发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虽然《解释》前三条分别规定了因共同意思表示所承担的夫妻连带债务、因家庭日常生活所承担的夫妻连带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举证的妻子,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家庭日常生活所承担的共同债务;另一类是家庭日常生活所承担的共同债务; 二是家庭日常生活之外的共同债务。 对于前者,原则上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提供证据证明; 如果债务人的配偶反驳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后者,虽然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形成的,但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当事人有责任对其债权提供证据”等规定,并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承担的债务,或者该债务是基于共同财产的债务。配偶双方意愿的表达。 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承担的连带债务,与上述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是一致的。债务是基于配偶双方共同意愿的表达。 夫妻双方签署的贷款合同、欠条,以及配偶一方随后追认或其他体现共同举债意向的相关证据,如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正是有力的证据债权人用来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区分债务是否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形成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有效解决了目前存在争议的债权人权益保护与债权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未借债务的配偶的。

七、对银行等信贷机构的风险提示

银行等信贷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会面对大量的个人客户,而个人客户借入的贷款大部分属于经营性贷款,并不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贷款金额为一般都比较大。 基于此,针对上述问题,当借款人为自然人客户时,除金额较小的特定信贷产品外,信贷机构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申请受理和贷前调查阶段,应询问借款人的婚姻状况,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材料。除了核对借款人的信息外,还需要审核借款人的信用报告,通过走访等方式确认借款人的婚姻状况。

其次,如果借款人已婚,应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主要有两种方法:

1.夫妻向信贷机构申请贷款时,应要求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签署相关合同和文件;

2、也可以要求对方出具《配偶分担贷款债务声明书》;

三、无论是否采取上述措施,当配偶一方借款,逾期需要通过诉讼解决时,信贷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该配偶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不得遗漏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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