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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法官说法:关于恋爱期间转账,请求返还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认定

zuimei

作者

熊洁琼

共同借款人法律规定_借款法律共同规定人身权利_共同借款人法条

维登法院院长

三级裁判

恋爱期间,情侣为了加深了解、增进感情、表达爱意,常常会有转账、红包等金融交易。 热恋的人形影不离,往往不在乎金钱。 但一旦关系结束,过去的每一分钱都必须清点清楚。 爱情关系不像婚姻关系那样受到法律明确的保护。 分手后,双方因经济纠纷告上法庭的情况并不少见。 那么,如何判断恋爱关系中的转移性质呢? 分手后还能追回来吗? 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件简介

小美和小帅通过朋友认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 两人交往期间,小帅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小梅转账共计10万余元。 三个月后,两人分手。 小帅多次向小梅要钱,但小梅始终没有归还。 小帅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分

本案焦点在于转让性质的认定? 应该退货吗?

本案中,原告小帅与被告小梅交往期间,短短三个月内,原告向被告转账10万余元。 考虑到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这笔金额已经远远超过了交往期间的必要开支。 并且上述款项并非全部是小帅主动捐赠的,故法院认定原告小帅与被告小梅存在借贷关系。

关于贷款金额的确认,虽然原告的转让有证据,但贷款的金额必须根据原告的转让事实、双方的感情程度以及关系期间的共同开支等综合确定:

1、被告小梅未否认被告小梅声称借钱给朋友看病、给弟弟买手机、给奶奶看病、还朋友债务、向小梅父亲银行账户转账等事实.,并确认了上述借用事实。 综上所述,确定贷款总额为5万元。

2、关于小帅给被告小梅的微信转账,有生日转账1314元、520元,双十一转账3500元,以及2013年转账999元、1299元。 虽然没有转附言,但根据常理,可以确定是原告为了维持恋爱关系而赠送的一般礼物。 原告主张的这部分费用不予支持。

3、原告自愿转移的零用钱3600元和双方共同消费的34560元不能视为贷款,不予支持。

4、小帅无故向被告小梅转账2000元,无法证明是借款,故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单方面陈述的借款事由,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其系借款,故不予支持。 。

法官解释法律

一般来说,任何一方都不会质疑转移被记录的事实,因为它是客观证据。 争议的部分往往是转让的性质,这也是争议的根源。

但情侣之间的转让之所以需要在特殊的语境下考虑,是因为情侣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因此关系期间的转让在法律关系上具有多重方向。

例如,可能会被认定为借款、赠与、不当得利等。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成立条件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从而导致在此背景下得出不同的转让结论。

那么,对于恋爱关系期间发生的转账,哪些是分手后可以主张返还的,哪些是不能返还的呢? 今天,法官给大家详细总结了恋爱关系中涉及转账的五种情况。 他希望有类似情况的人仔细检查。

1. 捐赠

夫妻之间的转账,如果没有明确的借款声明,只有转账记录,很可能会被定性为赠与。

从法律角度看,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 不过,无偿并不意味着没有条件。 礼物根据是否附加条件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

① 无条件且无需退回的礼物;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消费支出,特殊节日相互赠送的礼物或财物,“520”、“1314”等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其他无明显意图、金额较小的小礼物,如微信红包等表达方式 无条件的友谊礼物通常不需要归还。

②有条件赠与的,可酌情返还款项;

赠与被视为以同居或者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赠与解除条件的,双方分手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2. 贷款

情侣分手后,为了避免巨额经济损失,付款方最常见的原因就是贷款。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建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双方是否就贷款事实达成一致、贷款是否实际交付。

因此,夫妻双方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了转让记录外,还应提供证明双方已就转让达成贷款协议的证据,例如信息记录等。对方明确表示要借钱,并有​​相关欠条。 书面凭证等,否则可能因举证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不当得利

在法律层面,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受益的情况。

也就是说,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满足以下要件:①您受益; ②他(她)受苦; ③ 你的收益与他(她)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④ 您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受害方必须提供证据来主张对方不当得利,举证责任较重。 在恋爱关系中,现在借钱的方式有很多,比如信用卡、网贷等。 如果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对方信用卡进行消费,如果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留下书面协议且使用卡一方不承认,则很难举证。 如果消费跨越数年,就更难确定是谁在消费。

但在实践中,夫妻间使用微信、支付宝等工具转账的情况往往数量众多且复杂。 大多数情况下,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是贷款还是赠与。 在这种情况下,货币兑换的性质和目的很难确定。 显然,一般不建议主张不当得利。

4. 财产纠纷

订婚,在现实生活中也称为订婚或订婚,是指男女在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结婚而事先达成的协议。 根据我国民间婚俗,订婚男女通常会交换一些财物,俗称“彩礼”。

关于“彩礼”能否索回/返还的问题,以下情况可以索回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规定支付的聘礼的,海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

(三)婚前付款,给付款人生活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话说回来,由于各地对“彩礼”的定义存在差异,即“彩礼”不属于法律统一定义的范畴,所以并不是所有“彩礼”都能追回! 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是否长期共同生活来做出具体判断。

5、婚姻诈骗

婚姻诈骗,俗称“婚姻诈骗”。

目前,法律中并不存在“婚姻诈骗”的概念。 也就是说,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明确界定“婚姻诈骗”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这让很多犯罪分子钻了法律的“漏洞”。 ”,实施“婚姻诈骗”行为。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通过婚姻取得财产”。

此外,以婚姻为名进行诈骗的情况也很常见。 最典型的就是“杀猪盘”。 如果一方隐瞒、捏造事实(如隐瞒已婚事实、利用虚假身份与对方恋爱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并以爱情为名,实施诈骗如果对方的钱财达到了法定数额,那么很有可能会被认定构成诈骗罪。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婚姻诈骗”不可取!

婚姻诈骗不仅违背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还可能触犯法律红线。 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婪而跌入深渊。 毕竟,当你凝视深渊时,深渊也在凝视你。

当今物欲横流的社会,人们的情感越来越脆弱,昔日恋人之间“反目成仇”的闹剧正在上演着。 最后,希望大家记住一件事:爱情虽然千姿百态,但世事难料。 千万不要被“爱”冲昏了头脑。 在情感互动中要尽量保持理性,理性转账。 对于大额财产捐赠,应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捐赠目的,防患于未然。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因其性质不能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满足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满足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的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附有义务的捐赠合同】捐赠可以附有义务。 赠与礼物附带义务的,受赠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捐赠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限】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捐赠人可以撤销捐赠:

(一)严重侵害捐赠人或者捐赠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捐赠人赡养义务的;

(三)不履行捐赠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捐赠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捐赠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捐赠的,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捐赠财产。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的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成立。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的定义】受益人无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损失人可以请求受益人返还所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为履行道德义务而支付的款项;

(二)提前清偿债务;

(3) 在明知没有支付义务的情况下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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