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苑法律信息网

登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zuimei

新华社北京6月1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遵守本规定。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制度,设立专职检查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检查。中央企业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保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压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强化监管问题责任,形成警示震慑,推动工作落实,做到标本兼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态文明需要。更好的生活。

第四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署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站位; 坚持问题导向,迎难而上,倒逼责任落实; 遵守法规法律,严格规范,客观公正; 坚持群众路线,信息公开,注重综合效益; 坚持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五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包括例行检查、专项检查和“回头看”检查。

原则上,每届党中央任期内,都要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进行例行检查,必要时对检查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针对生态环境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六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局实施规划和规划管理。 五年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年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当年巡视工作的具体安排,确保五年规划任务落实到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党中央、国务院确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中组部、中宣部、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审计署、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室设在生态环境部。 负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具体实施措施;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

(三)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关情况;

(四)审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制度规范和检查报告;

(五)听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室的工作汇报;

(六)审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室的职责是:

(一)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

(二)负责制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法律法规、规划规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检查报告的审核、汇总、上报,以及检查反馈和移交的组织协调、检查整改的调度和督促;

(五)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六)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部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承担具体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组长由现任或者新近卸任领导职务的省部级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生态环境部现任领导担任。

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候选人库,由中组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管理。 组长、副组长的产生,须经中央组织部审查程序。

根据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确定和授权组长、副组长。

第十一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以生态环境部督察局成员为主,根据任务需要选派相关专家等人员参加。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承担责任,依法办事,公平正直,清正廉洁;

(三)遵守纪律,严格保守秘密;

(四)熟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或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岗位要求。

第十二条 加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队伍建设。 要严格标准条件选拔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对不适合督察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应当回避任命、回避异地、回避公务,并根据任务需要进行轮流交流。

第三章 监管对象和内容

第十四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检查的对象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调有关地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二)负有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

(三)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相关中央企业;

(四)中央要求检查的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

(三)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定、规划规划的执行情况;

(四)落实党政生态环境保护联席责任、一岗双责和长效机制建设;

(五)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其治理;

(六)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区域流域及其改善状况;

(七)对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即整改;

(八)非法干预生态环境问题登记、调查、移送、审判、执行等环节、不配合的;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第十六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重点关注日常检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重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在整改过程中。 对问题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检查直指问题,强化震慑,严肃问责。 检查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检查的事项;

(二)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生态环境问题;

(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未整改的典型案例;

(四)其他需要专项检查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检查和“回头看”的有关工作安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检查的组织形式、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根据具体检查事项和要求确定。 重要专项检查的有关工作安排须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第四章 监督程序和权限

第十九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检查一般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到场、检查报告、检查反馈、移交、整改落实、备案等程序环节。

第二十条 检查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向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了解督导对象情况和问题线索;

(二)组织开展必要的彻底调查;

(三)确定组长、副组长人选,组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并开展动员培训;

(四)制定检查工作计划;

(五)发布检查人员到岗通知,落实检查人员到岗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间根据具体督察对象和督察任务确定。 驻华检查人员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监管人员的工作报告和有关专题报告;

(二)对受监察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个别约谈;

(三)受理群众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信访、举报;

(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纪要等资料;

(五)对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走访、询问;

(六)根据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并可以责令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七)召开与督导对象有关的座谈会、会议;

(八)在被检查对象所属的场所、部门、单位进行下沉检查;

(九)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可以酌情约谈或者约谈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十)请求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协助;

(十一)其他必要的检查工作方法。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结束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形成检查报告,如实报告检查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检查报告应当以适当方式与检查对象交换意见,并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党中央、国务院。

第二十三条 检查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检查对象反馈情况,指出检查发现的问题,明确检查整改要求。工作。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结果作为受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并按照干部情况报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管理权限。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渎职行为,检查组应当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调查问题清单和案卷,移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 党委或监察主体。

检查人员发现需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送检察院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检查人员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对象应当根据检查报告制定检查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党中央、国务院。

被检查对象要按照检查整改方案的要求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检查整改情况。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室对检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调度督导,组织抽查核查。 对整改不力的,视情采取信函、通报、约谈、专项检查等措施,压实责任,推动整改。

第二十六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文件、资料应当按要求整理、保存。 需要归档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监督和改革工作并重。 对于检查过程中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检查组交办的其他问题,被检查人员要立即行动,坚决整改,确保有关问题得到妥善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八条 加强监督问责工作。 对地方和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准确、有效地追究责任; 对不追究责任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具体工作安排、督察整改情况、相关突出问题和案例、督察报告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实情况、督察问责情况等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回应社会关切,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 监督纪律和职责

第三十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当严格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各项反腐败规定。

巡视期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巡视组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临时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巡视组成员的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和报告制度。 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或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检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表意见或者处理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应当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 督察组成员应当严格保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泄露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不得干扰被检查人的正常工作,不得处理被检查人的具体问题。

第三十四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应当严格遵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纪律、程序和规范,正确履行职责。 巡视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纪律处分或者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案件; 会员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工作要求进行检查,导致未能发现应当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的;

(二)未如实报告检查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工作中超越职权,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检查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利用检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检查工作秘密的;

(六)其他违反检验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组织协调。 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工作组织协调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违反规定,超标、拖延、拒绝支持和协助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检查对象应当自觉接受中央生态环境保护检查,积极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检查组开展工作,并向检查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 监察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依照纪律和法律规定,或者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政府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二)拒绝、故意拖延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的;

(三)指使、强迫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碍检查工作的;

(四)拒绝配合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的;

(五)存在问题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不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六)攻击、打击报复、陷害举报的干部群众的;

(七)采取“一刀切”应对集中停产停业等检查;

(八)其他干扰、抵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检查的地方、部门、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检查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形成督察合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可通过例行检查、专项检查、派出检查等方式开展工作,程序严格、权限明确、纪律严明、行为规范。

地级以下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6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 最新关于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
  • 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大数据分析:上海法院处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审判思路
  • 上街区2021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开展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 伤残军人死亡后有什么政策
  • 房屋征收补偿新标准
  • 革命伤残军人
  • 如果做火车,汽车,或者飞机的话怎么携带随身的自行车?
  • 最新!《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权威解读来了
  • 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