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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间借贷纠纷相关的29个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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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借款合同是否无效?

【目的】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款合同并不自动无效。 从尊重合同相对人意愿、保护相对人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合同视为可撤销合同。

【分析】《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当事人以欺骗、胁迫或者乘人危险,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图的行为……”,该条规定对待欺诈的态度视为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危险等手段订立的合同,致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 ,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该规定还赋予了合同对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行使解除权必须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形式。 基于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自动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以借款人或者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为由主张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贷行为的效力依法认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合同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这一规定是司法实践的总结,也符合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的立法目的。

2、直系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如何认定和处理?

【目的】法律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 但直系亲属之间的交易关系、学分转移关系的审查和确认应当考虑具体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相关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 赡养费和抚养义务等具体情况。 在处理涉及直系亲属之间的交易关系纠纷时,在考虑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利益时,更应注重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 案件处理结果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念和良好风尚,优先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

【分析】在婚姻、亲属、继承关系领域,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的差距小于其他领域。 直系亲属之间的交易关系的认定和审查应比商业合同关系更注重利益平衡。 尤其要注重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注重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 当特定的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对个体当事人的权利或法律认可的秩序造成损害时,为了实现个案的社会适当性,避免得出荒谬的结论,我们应该突破具体规则,选择适用基本原则在裁决中。 基于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风尚的…… ”。 同样,贷款转化为有损社会秩序和道德的情感债务,如因非法同居、不正当性关系等而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 对于违反家庭道德、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的贷款,当事人以民间借贷为由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如果所谓的借款协议实际上是赡养协议,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吗?

【目的】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有必要根据案件情况,对债务发生的原因进行审查。 以赡养名义借款引发的债务纠纷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分析】对于此类纠纷,确定协议性质是妥善处理纠纷的关键。 审查协议性质时,应从协议文本、目的、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对于看似贷款或有条件赠与的协议,但规定维持恋爱关系是赠与的条件,且恋爱关系的存在直接影响钱款是否返还,应认定为贷款名义上的协议,实际上是支持协议。 ,该协议违反了良好风俗、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应当否定其效力。 如果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这种财产关系依赖于赡养关系。 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只是表面的。 其本质是双方用金钱维持不正当的恋人关系,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 ,有损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应当禁止。 从这个意义上讲,原告请求保护的财产权不属于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也不应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范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但不存在民间借贷事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否认其违反社会主义公共道德的不道德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项、第(四)项。

4、审理企业间借款合同纠纷时,如何认定借款行为是否“出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用途】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是指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紧急生产需要而附带的目的。 它不能作为主要或常规业务。 当事人签订非生产经营所需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贷款合同借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企业贷款合同违反相关金融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因此,企业间借贷是非法的。 当事人不具备从事融资贷款业务的资格,但以虚假交易的方式进行借贷活动,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而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是指为解决财务困难或者紧急生产需要而偶然作出的努力,不能以此为依据。关于这一点。 工业,常规工业。 企业从事借贷活动具有规律性、经营性、对象不特定等特点。 作为生产经营企业,如果定期放贷是其主要业务,或者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则可能导致企业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为专门从事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严重扰乱企业的经营秩序。国家的金融部门。 市场订单。 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间借款合同纠纷时,要注意甄别借款行为是否“出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并按照规定认定企业间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5、双方串通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自动无效?

【目的】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 其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由法规确定。 借款人以诈骗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银行工作人员以非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共谋行为,故该借款合同无效。 如果没有证据表明抵押人明知借款人诈骗贷款,但仍将贷款抵押的,抵押人不承担责任。

【分析】贷款人、银行在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时,为了获得固定资产贷款,制作虚假财务报告等文件申请贷款,并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 为此,银行工作人员层层举报虚假材料,导致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获得涉案贷款,分别构成贷款诈骗罪、单位行贿罪、非法发放贷款罪和行贿罪。 因为在借款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明显采用合法形式隐瞒非法目的,违反了国家金融制度,构成犯罪。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隐瞒非法目的”的规定,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6、如果贷款人仅依据欠条主张权利,借款人对贷款事实有异议,人民法院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目的】贷款人仅凭借条主张权利,借款人对贷款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贷款人说明,必须继续提供资金来源、去向、支付凭证、交货细节和其他事项。 如果贷款人拒绝提供证据,且无相关证据证明贷款人已支付相应金额,则不能单独接受贷款欠条。

【分析】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凭欠条、收据、欠条等信用凭证提起诉讼。 如果金额较大且交付方式为现金,且被告否认发生借款的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该证据和当事人无法核实原告的经济能力是否存在借款的,实际发生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向原告说明,应当继续就资金来源、去向、付款收据、交付明细等事项提供证据。 经解释,原告仍拒绝提供证据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七、大额现金交付借贷的事实如何认定?

【目的】原告凭欠条、收据、欠条等信用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主张以现金交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交付单据、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情况, 、贷款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所陈述的交易细节等因素结合起来判断贷款是否实际发生。

【分析】某笔金额巨大的贷款,贷款人以欠条主张债权,并声称该贷款已以现金交付,而借款人则以欠条所载贷款未交付为由进行抗辩。 通常,只需一张欠条就会使法官对所规定的本金是否已交付产生合理怀疑。 因此,可以认定贷款人对欠条本金的真实性和交付负有举证责任。 贷款人尽最大努力履行举证责任后,人民法院可以结合贷款金额、货款交付情况、当事人的财务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化等情况,当事人等事实和因素,作出综合判断,核实贷款是否实际发生。

8、如果贷款人仅根据欠条提供大额现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抗辩,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目的】对于大额现金贷款,人民法院不应未经审查直接在民事调解书中予以确认。

【分析】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如果借款人仅凭一张欠条就大额现金支付提出合理怀疑,除了审查资信证明外,还应审查贷款金额、货款交付情况以及借款人的财务能力。还应考虑当事人所在地或当地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化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和核实贷款事实是否已经发生。 人民法院未查明涉案实际借款金额以及是否存在违法高利的情况,故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了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条例》的规定不符合精神,应予废止。

9、当事人因欠条缺陷对贷款金额产生争议的,贷款事实应如何认定?

【原则】当借条存在瑕疵,当事人对贷款金额产生争议时,不应仅看借条表面所载明的瑕疵金额,而应根据借款事实综合判断。欠条的内容、贷款用途、资金交易情况、当事人的财务能力等。

【分析】当欠条中的贷款金额存在瑕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贷款人实际支付的贷款金额,结合贷款利率、月利息金额、贷款期限、年限等综合判断经验等,如利息金额的约定是否与贷款金额相符等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现金支付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收到贷款时生效。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欠条是人民法院认定借款事实的主要依据,但并不是认定借款事实是否存在的唯一证据。 正如贷款人未交付借条载明的贷款时,人民法院认定贷款事实不存在一样,当借条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对贷款金额产生争议时,不能只看欠条表面所载明的瑕疵金额,但应根据欠条所使用的文字、相关条款、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真实含义,并以实际支付金额确定以此作为确定贷款金额的依据。

10、当事人依据债务清偿协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借贷事实应当如何认定?

【目的】当事人依据债务清偿协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和解协议无重大瑕疵的,可以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

【分析】债务清偿协议是当事人对一定期限内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债务进行清偿后形成的协议。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以欠条、收据、欠条、承诺书、清算协议等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对其真实性进行辩解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综合审查清算协议是否存在瑕疵以及是否存在可以合理怀疑的情形。 如果没有瑕疵,能够反映借款事实的,可以作为当事人之间确定借款金额的依据。

11、如果原告仅持有汇款凭证提起诉讼,而被告声称该汇款是为了清偿双方其他债务,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目的】原告持有的银行汇款凭证只能证明其向被告汇款的事实,但不足以证明该笔款项是原告向被告借款的。 如果被告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为由抗辩,因汇款性质不明,不足以证明借贷合同成立。 因此,原告应对贷款协议的存在和贷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它不能证明这一点,它就会吃亏。 法律后果。

【解析】在原告仅持有付款凭证而无欠条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必须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已实际支付相应金额,方能履行举证责任。 如果被告辩称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此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在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否则承担无法举证的法律后果。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仍由原告承担,但被告首先应对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履行举证责任后,可以继续举证。

12. 原告提起诉讼,声称该贷款存在的唯一证据是欠条等可疑债务凭证。 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原则】原告可以主张贷款存在的唯一证据是借据等可疑债务凭证。 如果被告辩称没有发生借款并能给出合理解释,原告仍有举证责任。 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且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所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由他承担,并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分析】原告声称,贷款存在的唯一证据是欠条,而欠条本身存在诸多疑点。 例如,欠条正文是原告手写的,收款人的签名日期位于欠条的右上角,而不是通常的付款地点; 原告声称付款方式为现金,但没有其他付款证明,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付款来源;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尚存在租赁关系等,欠条属于孤立证据,值得怀疑。 被告辩称不存在借贷行为,并提供证据作出合理解释。 人民法院审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借款发生,且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当庭说明情况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

13、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如何认定和处理?

【目的】如果配偶一方涉嫌恶意串通第三人,通过虚假诉讼捏造婚姻债务,配偶方单方面认债并不一定免除“贷款人”因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而承担的责任。 举证责任。 如果贷款人仅提供欠条证明贷款关系,则应深入调查辅助事实,以确定贷款协议的真实性,如借款的必要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等贷款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贷款交付事实的,应当综合考虑贷款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 对于只有借据而无交付证明的大额贷款,且当事人陈述存在重大疑点或矛盾,应根据证据规则认定“贷款人​​”未尽到举证责任,作出驳回请求的判决。 如果借款人的配偶没有参加诉讼,且贷款人和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配偶将放弃其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借款人的配偶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追加为第三人参与案件。 诉讼形成实质性对抗。

【分析】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的实质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 司法实践中,存在债务人与丈夫串通,通过假离婚、不当处置财产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也存在配偶一方恶意与第三人串通诈骗另一方的现象。该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案件情况,防止和制裁虚假诉讼,依法认定借款事实和责任的真实性。 在不涉及其他人的离婚案件中,以自己名义借款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如果证据不足,配偶可能不承担还款责任。 债权人以配偶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 本条规定确定。 如果债务人的配偶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他或她可能不承担还款责任。

14、如何确定夫妻一方借的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然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目的】双方当事人对于债务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根据夫妻双方各自的工作、经济状况、夫妻双方的经济情况等综合判断。夫妻关系以及他们对家庭经济的贡献。 。

【解析】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案件之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凭与配偶一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或开具的欠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主张债务人及其配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法院会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或依职权将债务人的配偶添加为共同被告。 追加债务人配偶加入诉讼后,只要经审理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发生过借款,且债务人与其妻子未实行约定财产制度或未明确告知债权人的,借钱虽然实行约定财产制度,但一般都会做出判断。 债务人及其配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执行。 但是,双方当事人对债务性质是债务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连带债务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必须就债务性质作出判断。 夫妻是否适合同居,一般根据夫妻双方各自的工作和经济条件,以及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来判断。 如果债务人的配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借入的债务确实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以允许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

15、如何判断一笔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目的】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贷款人以配偶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该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认定案件所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借款人配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活中,他们可能不承担还款责任。

【分析】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的外债是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夫妻双方个人利益,而且还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标准:一是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第二,债务是否由同居夫妻承担。 因此,在判断债务是否由同居夫妻承担时,应重点考虑借款的目的是否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借债后的收益是否由夫妻共同享有、借款人的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借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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