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制住房面积和条件,以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价格限期向特定对象出租的经济适用租赁住房。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上海严格禁止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对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实行零容忍。 那么,转租公租房存在哪些风险呢?
首先,租赁单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城管部门报告。
其次,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年内禁止再申请本市各类经济适用住房。
最后,行政处理决策信息按照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此外,租赁单位还应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技术管控,开发应用智能门禁,运用技术手段限制公共租赁住房转租。
法律指导
1.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十五条 租赁经济适用租赁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不得提交虚假材料;
(二)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及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
(三)经济适用租赁住房不得转租、出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承租人转租、出借经济适用租赁住房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不少于1万元。 处5万元以下罚款,五年内禁止再次申请本市各类经济适用住房。
2.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实施意见》(沪房标[2021]5号)的通知
承租人、住宅使用者有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借、转租、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物业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租赁单位可以终止租赁。 租赁合同。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租赁单位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行政处理决定信息应当按照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本市。 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可采取5年内不能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
租赁单位要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技术管控,开发应用智能门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