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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股东分红,这种股权布局可免税

zuimei

利用“定向股息”进行税务筹划是否违法?

一、案件背景

我公司在西咸新区征地500亩,计划将土地划分为三个区域。 其中260亩用于文化项目(演艺+电竞+商业),130亩用于“商业服务”,210亩用于“商业服务”。 由于程序限制,合作伙伴做商业和住宅项目的速度会较慢。 项目第一阶段我们考虑自己做,后期我们会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引入其他投资者合作开发,其他投资者收购我们的股权。 合作中心涉及股权后期所得税问题。 我想问你以下问题:

后来的合伙人会陆续进入,陆续收购股权,就会有溢价。 对于每笔保费,收入将被征税一次。 保费越高,缴纳的税款就越多。 我们希望将部分溢价用于股息。 例如:我们持有公司持有51%的股份,其他投资者持有49%的股份。 股利原本是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 能否约定我们公司第一年享有60%的利润分配权,第二年享有70%的利润分配权,第三年享有70%的利润分配权? 享有80%的利润分配权。 这样,部分溢价将通过后期定向分红逐步释放,达到一定的平衡。 法律允许这种方法吗? 这部分,特别是利润分配方案,在税收方面是否允许? 有任何限制或禁止吗?

本文以上述案例为背景,仅对“有限公司”定向分红这一主题进行分析。

2、案例分析

(一)定向分红是否违法?

首先,上述案例操作思路理论上是可行的。 实践中也常见利用“同股不同权”进行“表决权差别安排”(非平衡投票权)和“股息权差别安排”(非平衡股利、定向股利),这都受益于《公司法》中“除非另有约定”的法律总括条款的设置和安排,将原本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转变为任意性的法律规范,从而使这些规范更具填补公司章程空白的功能。协会。 因此,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股利是《公司法》允许的。 不过,这里我们需要区分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作简单说明。

对于有限公司来说,“同股不同权”并不是什么新规定。 现行《公司法》并未禁止有限公司设立“同股不同权”。 股东出资比例、表决权和分红权比例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特别约定。 有的地方工商局会接受个性化的公司章程。 条款设计。 例如,深圳市2020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明确了深圳“科技企业”可以设立特殊股权结构的地方政策。 但需要强调的是,这里仅指“科技型企业”,而非“深圳各类公司可以对同一股份设立不同的权利”。 对于深圳的非科技型企业,在某些工商局不能受理个性化章程设计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这样做。 全体股东签署股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对于股份公司来说,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必须具有“相同的股份、相同的权利”。 在现行的制度安排下,只有在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才能拥有“同股不同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差别投票安排”。权”。 之所以对股份公司有专门规定,是因为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 AB股的制度安排尚处于试点和完善阶段,尚不具备全面放开AB股运作的条件。 事实上,同股差别权起源于美国,并逐渐被其他国家效仿。 1994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开始允许公司在IPO时采用双层股权结构。 由于当时中国大陆和香港不存在这种制度安排,许多巨头公司如百度、京东、爱奇艺、京东、百度等都以同股方式在美国上市,不同投票结构。 阿里巴巴也想在香港上市,因为港股不接受AB股制度,最终去了美国纳斯达克。 内地和香港交易所近几年才允许“同股不同投票权”。 2018年,香港联交所正式发布《新兴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咨询摘要》。 香港开始接受“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结构,小米成为香港第一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 同一股份拥有不同权利的公司。 同样是在2018年,中国大陆开始允许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的股份公司拥有“同股不同投票权”。 优科德(股票代码:)于2019年9月27日通过上交所审核,2020年获批并于1月20日在科创板挂牌,成为首家“异化”的A股上市公司。相同股份的权利”。

因此,对于股份公司(上市)来说,同股不同权更多的是“投票权的差别安排”(投票权不平衡)。 他们想要实现的主要是牢牢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因为一旦上市,就成为一家公众公司,投资者持有的每只股票的市值都是相同的,就不会有问题了的定向股息。 对于有限公司、未上市股份公司或拟上市股份公司来说,在上市前,更倾向于“差别化股利安排”(不平衡股利、定向股利),主要是为了实现上市公司。 建立原有股权结构,并对遗留问题进行整改,以满足上市条件,合理减轻税负。 (关于“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请参考笔者另一篇原创文章《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七大区别》)。

(2)超额股息能否享受免税优惠?

从税收角度需要注意的是,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超过出资比例的部分(以下简称:“超额股息”)是否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目前实践中,这种操作,口径不同,有的观点认同,有的观点不认同,也有妥协的观点。 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不同观点:

(1)由于《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且公司股东大会已作出决议,本次股利分配股东收到的不会根据股权比例(即使超过股权比例)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二)超过持股比例且不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收入的股利,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经股东协商一致,同意不按股份比例分割股份。 若一股多、一股少的,则按实际份额与比例份额的差额,将份额多的一方获得的利润视为投资成本。 回收并降低股东的投资成本。 》(关于江苏省常州市地税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的解答)

(四)法人股东实际取得的超过出资比例的部分,视为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应收取的股利部分对该股东的捐赠,并入纳入股东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五)全体股东约定不按股权比例分配股利或者公司章程隐瞒了股东之间的真实交易情况。 也就是说:不按股权比例分配的协议应视为部分股东将其股权中的产权中的“分红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是对公司股权的部分权利的转让。 “股权”问题。

虽然观点很多,但笔者认为,与其讨论上述哪种观点更新颖独特,更有独到的见解,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指导意义,留给那些学者和理论家去争论吧。 。 我们能做的应该是,在政策上还没有完全明确,在我们还有空间和回旋余地的同时,我们应该更好地利用《公司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合理运用同股不同权的设计。 和安排,首先是满足公司股东对风险收益和控制权的不同要求,其次是考虑在一定程度上优化和减轻税负。 笔者认为,这是运营商应该重点考虑的重要因素。 而且,在实践中,已经有很多企业运作的成功案例,比如:

(1)常州江新多吉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新多吉”),于2020年7月7日申请创业板IPO,拟上市前,公司原法人股东转让股权向新受让法人股东,再将拟上市公司的未分配利润通过定向分红的方式分配给新受让股份的法人股东,解决受让股份股东带来的财务压力,并避免对个人股东的股息征收个人所得税。 进行了合理避税。 此外,新受让法人股东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通过上市委员会会议审核,5月28日提交注册,8月2日收到注册生效通知。)

(二)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光新材料”),拟上市前于2020年7月29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风光新材料的实际控制人成立新的法人公司。 公司股权结构与锋光新材料相同。 新法人公司认购枫光新材料注册资本。 随后,枫光新材向新法人公司定向分红。 该股息是免税的。 新法人公司收到定向分红资金后用于增资,贷给实际控制人归还占用的锋光新材资金,并为员工认购持股平台提供资金支持,可谓是“一石三鸟”。 (已于2021年6月18日通过上市委员会审核,但尚未获得证监会注册结果)

(三)2020年7月6日,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海洋”)申请创业板IPO。 其大股东为自然人股东。 对主要自然人股东实行定向股利分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虽然不像之前的“别出心裁”,但枫光新材利用新的法人实体,避免了对个人股东分配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 不过,这间接解决了股东实际出资问题,为顺利上市做好了准备。 铺路(“上市是第一目标,不忍心让孩子抓狼”)(2021年3月18日上市委员会会议通过,7月21日获得证监会注册结果, 2021年。)其中,营口风光新材料。 股份公司的案例可以参见德聚正财税老师史波的原创文章《有限公司定向股息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另外两个案例的详细情况,如有需要,可以微信联系何晓。

此外,目前企业所得税申报逻辑的修订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反向验证或支持了国家规定的“同股异权”下取得的超额投资收益可以免税。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A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附件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居民企业之间的免税投资收益栏目规定:本栏目应填写“归属于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金额”。由纳税人按投资比例计算的公司。”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居民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超过投资比例的股息、红利汇算清缴时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但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3号公告的规定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明显不一致。 因此,随后,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于2015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填报标准的通知》附件“关于企业所得税”(总则)税管函[2015]21号)《关于修改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填写标准的意见》第八条修改了“纳税人计算归属于公司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的金额”。到投资比例”改为:“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公司的股利、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金额或者其他实际归属于公司的股利、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金额使用该方法计算。” 笔者认为,这里的“其他方式”包括“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利(超额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股利)”,这里的红色粗体标记是为了强调所获得的必须是实际的。只有属于公司的股息和股息才能免税,否则您将无法享受免税福利。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附件1中,优惠企业登记管理目录《所得税法》(2015年版)进一步规定,在办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申报优惠时,“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投资收益,还须提供被投资企业最新的公司章程。 之所以要求公司提供被投资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笔者认为是为了确认是否专门约定了特别分配条款,以防止欺诈和逃税。

综上所述,笔者的观点是,对于有限公司来说,结论是,法律允许“同股不同权”下的定向分红操作,“超额分红”可以享受股息、红利等权益居民企业中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即使有些地方不承认这一点,纳税人也必须给出合理的商业理由来主张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同股不同权”下的定向分红不能随意进行,至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同股差别配股权必须得到企业的经营本质和特点的支持,并能证明其利润分配方案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和目的。 例如,因股东定期出资规模不同而设定的定向分红条款还应当有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方案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的材料,也应符合时代逻辑,避免出现临时调整安排的“嫌疑”。

2、经证明分配方案合理性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应当保留下列资料备查:

①被投资企业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

②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及分配表;

③汇算清缴时,留存投资企业填写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件3《计算分配明细表》剩余财产”;

④投资收益和应收股利明细表或月度汇总表。

⑤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三、政策依据概要

1、《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其实收出资的比例领取股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其实收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但全体股东同意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笔者认为,本文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比例支付股利的权利,由此推导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支付定向股利)

2、《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上,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4、《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为股份,每股数额相等。 公司股份以股票的形式存在。 股票是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5、《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股票的发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种类的每一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 同时发行的同种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缴纳相同的价格。

六、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国务院可以向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并另行规定。 (2019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公司法》审查》实施意见第二款第五条明确规定,特殊股权结构的企业和红筹企业可以按照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上市。 《公司法》规定,技术创新企业可以发行具有特别表决权类别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所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所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并享有其他股东的权利。特别投票权股份转让后,公司将恢复与普通股相同的投票权。 、公司章程应当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人的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所持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所持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股东大会事项的范围特别投票权股份持有人参与投票、特别投票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事项。

7、《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本市注册的科技企业,可以设立特殊股权结构,并规定差别化安排”此外,拥有比普通股更多投票权的股东可以包括公司的创始股东以及对公司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其他股东。并在公司后续发展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的股东,以及上述人员实际控制的股权主体、特殊股权结构的公司等符合相关上市规则的,可以通过证券上市交易。交易机构”。

八、《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本市注册的科技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科技创新中心。股权结构,由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差别投票权安排,除普通股外设立投票权数量多于普通股的特别投票权股份。

具有特别投票权的股东可以包括公司的创始股东以及对公司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并在公司后续发展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的其他股东,以及上述股东实际控制的股东- 提到的人。

具有特殊股权结构且其他方面符合相关上市规则的公司,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

九、《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四条 商事主体登记包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章程或者协议; (二)业务范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商业登记管理联系人。

商事登记机关依照前款规定,根据商事主体类别,分别规定各类商事主体备案事项的具体内容。

公司依法设立特殊股权结构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不同投票权的安排。

10、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大众创业”升级版的意见,明确提出“推动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 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资本市场设立科创板的实施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试点注册制》。《意见》第五条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允许科技创新企业发行具有特别投票权的股票。 每股特别投票权股份所持有的投票权数量大于每股普通股所持有的投票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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