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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官合法权益②︱辱骂、诽谤、威胁、诬告陷害法官,被罚款、拘留、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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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法官的合法权益,是保证法官为人民服务、公正司法的必要前提。 这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为进一步保护法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作用,营造良好司法环境,中国法官协会、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护委员会新闻媒体总部联合推出《保护法官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专栏向全国发行 法院保护法官权益,惩治暴力阻碍执行、扰乱法庭秩序、侵犯典型案件关系到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声誉。

通过宣传这些典型案例,展现我们惩治违法行为、保护法官权益的坚定态度,向社会释放正义正能量,引导社会公众形成崇尚法治精神的共识。尊重司法权威,维护法官权益,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人民法院事业高质量发展。

雷某某侮辱法官,违反法庭纪律,被罚款拘留

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11月至2020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雷某与北京某服装公司、北京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雷某向法院提出反诉申请,将反诉标的额提高至1亿元,并请求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多次致电雷某,通知其到法院进行管辖权异议谈话,均被雷某拒绝。 2019年12月中旬,审判长突然接到雷某的电话,称要提交材料。 由于主审法官当天已经安排了其他案件的审理,所以通知他安排庭审结束后谈话。 但雷某、儿子雷某和律师来到法庭,表示法庭无权安排谈话。 审判长反复向其解释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规则和法庭命令,雷某与雷某情绪激动,在法庭上发生争吵。 审判长立即通报情况,按照应急处置措施,司法警察和医护人员也参与处理。 法官多次解释不遵守法庭纪律的后果,并对雷某和雷某进行训诫,但两人不思悔改,继续在法庭和走廊上大声咒骂、侮辱审判长。 期间,雷某某还哭闹、无理打滚。 他报了警,要求120来现场体检,严重影响了法庭秩序。

处理结果

雷某某公然侮辱法官,制造法庭混乱,这不仅是对法官个人尊严的侮辱,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 他的行为性质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西城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于2017年12月1日处以罚款5万元、拘留15日。雷.

典型含义

本案中,雷某将诉讼请求提出至1亿元,希望利用管辖级别规定转移管辖,扩大影响。 雷某某在处理管辖权异议过程中,不遵守程序规定,在法庭上侮辱法官,造成法庭混乱。 这不仅影响了本案的审理,甚至影响了其他审判的进行。 经批评教育后,他仍不肯承认错误。 雷某某的行为不仅阻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且表现出对司法权威的蔑视。 依法对雷某某罚款、拘留的决定,一方面有力维护了法官的人格尊严,切实保障了司法人员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也有效维护了法院秩序,依法捍卫了司法权威。

张某因在网上传播虚假信息攻击法官被判刑

案件基本事实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审理了A公司诉B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B公司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随后,南通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因不满法院判决,捏造一审法官协助虚假诉讼、错误判决的虚假信息。 2020年7月28日,他以网络名义在网站论坛上传播,并煽动多人点赞、评论和转发,他本人也发表言论攻击抹黑人民法院和法官。 张某还将该帖子链接转发至39个微信群,群内转发121次。 截至2020年8月7日,该帖子已被点击两次,评论256条。

处理结果

由于张某的利益主张未得到一、二审民事判决的支持,为发泄不满,其编造一审法官协助虚假诉讼、错误判决等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并教唆、怂恿他人恶意发帖、评论、转发。 抹黑、攻击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寻衅滋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诽谤第六条 根据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院提起上诉。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含义

本案中,张某在涉及其公司的民事案件败诉后,未服从判决,也未依法申请再审。 他反而以这份报告为幌子,捏造事实并在网络上炒作,抹黑、攻击人民法院和法官。 诱导不明真相的网民对司法审判工作产生误解和质疑,已经超出了合法维权和举报监督的界限。 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属性、社会属性,是现实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属于公共场所范畴,不属于法律之外的场所。 张某通过信息网络散布虚假信息,滋事滋事,从侵犯具体法官名誉权,到损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形象,挑战司法权威,造成网络秩序严重混乱,严重扰乱社会公众秩序。现实社会的秩序。 它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 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处罚张某,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侵害司法人员权益的行为坚决“磨刀霍霍”。 不仅明确了依法履职的法官姓名,保障了法官的合法权益,而且通过处罚增强了震慑作用,保障了司法公正。 权威。

刘因侮辱、诽谤和威胁法官被罚款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上海三一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该案宣判后,联昌地产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刘某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 他多次在电话中使用不文明语言侮辱、恐吓主审法官,并威胁要伤害法官及其家人。 同时,他提交了一份含有侮辱或诽谤内容的上诉。 经法官多次劝诫,刘某拒不改正。 崇明区法院法官维权室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多次联系刘某并发出约谈通知。 刘某拒绝接听电话,也拒绝到法庭接受采访。

处理结果

刘某不顾劝告,对审判长进行口头、书面侮辱、威胁。 这不仅侵犯了法官的人格尊严,给法官的日常工作、生活带来极大困扰,而且公然挑战司法权威,损害法律尊严。 其行为性质恶劣,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崇明区法院决定依法对刘某罚款1万元。 刘某不服罚款决定,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罚款决定。

典型含义

法官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关系到人民法院正常履行审判职能,关系到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本案中,刘某因对判决结果不满,多次在电话中使用不文明语言侮辱、恐吓审判长,并威胁法官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 同时,他提交了一份含有侮辱诽谤内容的上诉书。 即使受到警告,他仍然不肯改正。 刘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法官的合法权益。 不仅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而且藐视和挑衅司法权威。 保护法官合法权益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对刘先生处以罚款的决定,有力维护了法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职业荣誉感,有力保障了法官依法履行职责。 维护司法权威,有利于教育引导公众正确理性对待判决,依法冷静表达诉求。

蒋某某诬告陷害法官被判刑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6月30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蒋某某诬告陷害案。 经调查,蒋某某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和甲等人与蒋母(蒋姐)债务转让纠纷民事案的处理结果表示不满。 经传闻,他认为A与B、蒋某某勾结。 某C向永定区法院两名法官行贿1万元,导致其妹妹江某在民事案件中蒙受损失。 蒋某某多次向永定区监委等有关部门举报上述捏造事实。 除了诬告法官收受贿赂外,江还捏造其他事实,举报办案他和妹妹江案的公安、检察机关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嫖娼幼女等行为,并派出长期向各级纪委、监察委员会、公安、检察院、信访、政法委等部门多次举报,意图对法官和相关民警进行处理以及处理案件并提起刑事诉讼的检察官。 经有关部门核实,被告人蒋某某举报的内容均属虚构。

处理结果

蒋某某对债务转让纠纷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 为了泄愤,蒋某某多次向有关部门的法官以及办案的相关警察、检察官进行举报。 经有关部门核实,该报道内容不实。 蒋某某在得知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后,仍捏造多项犯罪事实,多次向各级有关部门举报,意图对他人实施刑事追诉。 这不仅是对法官的侮辱,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 他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永定区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年几个月的牢狱之灾。 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含义

检举控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没有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蒋某某根据他人的叙述自行推测,频频捏造法官受贿犯罪事实并向各级有关部门多次举报,打着“贿赂”的旗号诬陷、陷害法官和办案人员。 “不公平的判断。” 其行为不仅表现出对司法权威的蔑视,也给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官造成了沉重的心理负担。 人民法院依法以诬告陷害罪对蒋某某作出有罪判决,有力保障了司法人员履行职责的权益,捍卫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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