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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菲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律师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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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内菲萨·尼赫马提

去年12月浙江高院推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算制度后,我们终于迎来了第一部个人破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深圳市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条例。 作为首部个人破产条例,它对于“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来说是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昨天(3月1日),《深圳市个人破产条例》和此前在浙江实行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算制度,是社会发展进程中极其重要的制度。 当债权人向企业提供贷款时,他们向企业家提供连带援助。 责任担保对个人、个人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具有重要影响。 这两个系统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笔者将比较深圳和浙江的制度,解读《深圳市个人破产条例》的亮点,分析条例实施下律师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01 深圳与浙江制度比较

从类似的角度来看,深圳和浙江的制度普遍主张政府与学院的联动机制。 但浙江个人债务集中清算制度实际上与个人破产类似。 因此,与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不同,浙江个人破产条例鼓励探索,积极探索通过有条件债务减免、诚实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等方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以达到财产豁免的制度目的。破产制度。 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明确,破产信息登记与披露制度、豁免财产制度、夫妻共同破产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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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算制度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采纳,为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宁波海事法院办理业务提供了指导; 而深圳的个人破产规定是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属于强制性规定,在深圳市范围内必须严格遵守。

从责任部门来看

深圳专门设立了深圳市破产管理办公室来管理个人破产事务,而浙江则更由法院统一管理。

从申请条件来看

《深圳市个人破产条例》第九条规定,债权人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逾期债权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办理个人破产程序。 浙江省个人债务清算程序必须由债务人本人申请。 债权人无权提出申请。

从投票规则来看

深圳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应当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很重要。 在浙江,可以采用双重投票规则。 首先,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采用表决规则,然后根据通过的表决规则对财产分配方案等事项进行表决,有效推进清算进程。

来自债务减免

《深圳市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无需债权人同意,可以免除。 在浙江个人债务集中清算制度中,是否免除未清债务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

02 《深圳市个人破产条例》亮点解读

1.建立破产信息登记和披露制度

《深圳市个人破产条例》第七条规定,应当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登记重大个人破产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 该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防范反破产欺诈,有利于诚信体系建设。 2月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和2月26日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履行破产程序法定职责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中,破产信息披露制度得到了中央层面的重点部署,该制度在个人破产法规中的应用,可以使债权人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方便管理人履行职责。

2.建立免税财产制度

《深圳市个人破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为了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和权利,债务人及其家属的特定财产可以予以豁免,如债务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学习用品等。和医疗。 以及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而必须保留的合理费用、物品和合理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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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财产范围的设定是否合理,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因此,《深圳市个人破产条例》兼顾了灵活性和适度性。 从财产豁免的范围来看,不能太严格,但也不能太严格。 只有太宽松,才能在债务人重生和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

3、设立破产管理部门,负责个人破产事务

深圳市破产管理局是全国第一家个人破产管理机构。 根据《深圳市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设立破产管理部门,确定管理人资格,建立管理人名册,建立健全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破产事务的协调机制、管理、监督和管理人履行职责和其他行政职责,以便有专门部门负责个人破产事务。 政府与法院的联动一直是处理国内破产的一个难点。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均印发了相应的会议纪要,确保构建政府与法院联动机制,便利破产程序的推进。 此次,设立了单独的破产管理部门。 有利于进一步集中政府资源,推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联动机制建设。

4、建立夫妻共同破产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债务“共同债务、共同签字”的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共同债务、联署”后,个人债务和所得收入即可用于家庭用途。 到底是日常生活还是个人使用,其实在实践中还很难确认。 因此,配偶一方的破产往往伴随着另一方的同时破产。 《深圳市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的配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选择同时适用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因此,基于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系,考虑关联性,如果配偶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则可以合并审理,另一方将不再需要满足居住条件和缴纳社会保险。

五多重制度规定防范逃债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通过一系列环环相扣的“关卡”,让破产申请者“不敢逃,但逃不掉”。 通过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部分交易和个人还款可撤销、恶意逃债终身追究责任、规定相关责任形式等四项规定,让逃债者“无处可逃”。

03 法规实施下的机遇与挑战

我们注意到,深圳成立了全国首家破产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管理办公室。 浙江今天还宣布,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算案件291起。 这些都是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逐步建立的信号。 我们中伦在浙江尤其是舟山办理了多起破产重整案件。 我团队代理的舟山浩舟物资仓储有限公司等浩舟集团12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例入选2019年浙江省十大典型案例之一。也一直在想办法通过个人债务清算制度,集中清理家人的债务。 我们相信通过这个系统可以解决一些问题。

一、《深圳市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下的机遇

对于企业家来说,个人债务清算制度的核心部分是处理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承担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 企业家不恶意抽逃资产、逃避债务,是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 ,耗尽现有资产,在清偿债务的同时释放企业家的创业创新能力。 它有助于释放企业家自身的再生价值,也可以使有限责任公司回归有限责任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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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律师来说,律师参与个人破产相关业务的机会增多。 在个人破产制度中,为了保护自身权益、防止决策失误,债务人或债权人会聘请律师作为其法律顾问。 债务人的重生、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如何合法合规地进行破产程序都离不开专业人士的存在。 同时,律师还可以作为管理人参与个人破产程序。 可见,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后,律师将成为不可或缺的专业人士。 参与个人破产程序的人员。

二、《深圳市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中的挑战

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时,金融机构往往要求私营企业家甚至其配偶、子女为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提供个人担保。 这将无限扩大企业失败的风险。 企业一旦失败,不仅会影响家人,企业家本人也会被卷入繁琐的执行程序,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失去东山再起的机会; 对于个人消费者来说,网上有容易获得的信用贷款,很容易让大学生向一些低收入群体获得贷款,导致他们提前消费却无钱还款而被纳入信用报告系统。 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控制因网贷便捷而导致的过度消费。 同样,金融机构或贷款人在未经合理评估的情况下放贷,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同样,个人破产制度旨在给“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破产重生”的机会。 然而,识别这类债务人实际上比较困难。 自然人的经济活动与企业不同,自然人的经济交易难以监控。 更何况财务报表不像公司那样编制,而且调查其个人清算行为或资金使用情况也更加困难。 因此,对动产尽职调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对于律师来说,要求律师具有越来越高的资质。 更全面的尽职调查能力。

随着深圳市、浙江省的先行探索,我们也希望上海能够效仿,建立个人破产法规。 相信国家个人破产法规也将离我们越来越近,从而使我国的破产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全面。 完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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