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苑法律信息网

登录

重磅!《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发布,5月1日起实施

zuimei

征兵条例

(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条例的决定》,于2023年4月1日发布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59号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征兵工作依法、准确、高效培养高素质军人。

第三条 征兵工作是保障军事人员补充、建设和巩固国防和强军的重要任务。 根据国防需要招募公民服现役,适用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征兵职责,完成征兵任务。

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自愿接受征兵。

第四条 全国征兵工作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国防部负责。 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担。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建立全国征兵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全国征兵工作。

省、市、县三级招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构和宣传、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征兵工作的组织实施在本行政区域内领导本级招考工作。 小组日常工作。 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招聘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招聘相关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处理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事务。 招聘工作。 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负责; 未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指定一个部门办理。 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构办理征兵相关事宜。

第五条 每年全国征兵的次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命令,科学分配征兵任务,下达本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建立征兵任务协调机制,优先考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士兵; 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以直接分配招生任务; 对遭受严重灾害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地区,招募任务可酌情调整。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征兵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征兵工作作为对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的一部分。

第七条 军地有关部门应当将征兵信息化建设纳入国家电子政务和军队信息化建设,实现兵役机构与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融合。社会保障、卫生、离退休人员、军民事务。 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

征兵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军队光辉历史和光荣服役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和兵役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构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协调组织网信、教育、文化等部门开展征兵宣传工作,鼓励公民积极报名。

第九条 对征兵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征兵准备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聘机构应当及时调整、补充人员,开展招聘业务培训; 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招工援助。

第十一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及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男性公民,应当办理初服兵役登记,并核实信息并针对参加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了更新。

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户籍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构负责。 可以网上登记,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址)现场登记。 因健康等特殊原因无法自行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 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兵役机构依法决定初服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是否应当服兵役、免服兵役。服兵役或者不准服兵役的,应当在公民服兵役登记信息中注明。 明确并颁发兵役登记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兵役机构核对公民兵役登记信息。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征召女性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服兵役的公民,经初审符合下列征兵条件的,为公民: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热爱国防和军队,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收集年龄;

(四)具有履行军事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文化水平;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招募的公民被缓缴或者不予领取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招聘的公民,应当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招聘; 经常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公民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或者应届毕业生,可以在入学前到户口所在地或者学校所在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被录取人员的思想政治、健康状况、文化程度等信息进行初步核查。被招募的公民。

根据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公民申请应征入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前往全国指定的军事基地。 医疗机构参与初步体检,初步体检结果全国互认。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的机构,选拔经初审和初步体检合格、思想政治素质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作为应征士兵。并通报当年拟定招聘对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构,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征兵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检查。市民了解预定招募的基本情况。

拟应征入伍的公民,应当与当地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保持联系,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构的通知,按时申请征兵。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拟招募公民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督促其按时报名,并提供便利。

第三章 体检

第十八条 征兵体检由征兵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机关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并协助实施。来自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符合规范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或者体检机构设立征兵体检站。 本行政区域内没有符合规范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体检机构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选择合适的地点设立临时军队招聘体检站。

设置征兵体检站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拟应征入伍的公民按时到征兵体检站进行体检。 报考人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招考办公室根据上级安排的招考任务和拟报考本地公民的身体状况确定。被招募。

体检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考办公室应当组织现场核实体检对象的身份、户口、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病史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招募的公民体检标准、检查方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体检质量。

对士兵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新兵参加体检。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考办公室对体检合格的符合条件的公民,根据需要组织抽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抽查发现不合格比例较高的,应当全部重新检验。

第四章 政治评估

第二十三条 招考政治考核由招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考办公室统一组织。 同级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征兵政治考核,主要考核拟征召公民的政治态度、实际表现、家庭成员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拟应征入伍的公民进行政治考核,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征兵政治考核的规定,核实核查情况,出具考核意见,形成考核结论。

政治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招考办公室还应当组织参观考察; 参观考察应当安排征兵人员参加并签署意见。 未经征兵人员签字,如有意见,不准入伍。

第五章 新入职人员的审批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考机关在批准录用人员前,应当对体检、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员组织岗前教育。 职前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和相关保障由省人民政府招考办公室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会议,对新兵进行集体审查,对体检合格者的军事职业适应性、文化程度、身心素质等进行考核。考试和政治考核。 开展分类考核、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现役公民,合理配置征兵去向。 新兵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八条 自愿申请服兵役,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兵役。在现役。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自愿申请应征入伍,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重新入伍,并优先在原服役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服现役。同一类型; 符合任士资格的,可以直接征召为士官。

第三十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拟批准服现役的公民名单。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召拟批准服现役的公民,被举报存在问题,经调查核实不符合现役条件或者违反廉洁征兵有关规定的,其入伍资格将取消,剩余空缺将从拟批准服现役的公民中抽取。 依次补充。

第三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经批准服现役的公民办理征兵手续,发给征兵证。批准入伍函件,发给入伍通知书。 并通知居住地户籍机关。 自批准入伍之日起,新入伍的新兵将按照规定享受现役军人的相关待遇和保障。 新兵家属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征军人家属优待和其他优待和保护。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建立新兵征兵档案,提交征兵审批表、政治考核表、体检表以及征兵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材料。国防部。 加载文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措施,为申请录用的公民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

第三十三条 已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在校学生,经批准服现役的,在现役期间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并准予入学或者复学。退役两年后。

第三十四条 被征召服现役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聘用的公民,在征兵期间,优先履行兵役义务; 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其申请。有条件的,可以推迟入伍。

经批准服现役的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发给辞职当月的全额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

第六章 新入职人员的交接和运输

第三十五条 新兵的交接,由派遣部队的兵役机构、报到的新兵或者军队派出的领兵、接兵人员进行。

依托军队设立的征兵训练机构,组织新兵大规模集中训练,由兵役机关派员送兵或新兵自行报到; 对于政治、身体条件或专业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士兵,军队通常会派人员接站; 对于其他人来说,新兵通常由军队中的某人领导。

第三十六条 征兵开始前15日,军队级以上单位应当派出联络组与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征兵区域划分、征兵交接方式等事项。新兵、服装支持和新兵运输。

第三十七条 士兵由兵役机构送入军队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新兵训练机构商定部队到达地点、交通、交接等有关事宜,制定出兵计划,明确出兵任务;

(二)招聘所在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招聘办公室应当在新兵出发前完成对新兵档案的审核和封存,并组织新兵与派遣人员出发前集体会面;

(三)新兵训练机构应当在车站附近交通便利的车站、港口、机场设立接收点,负责接收新兵并安全送达营地。 新兵到达营地后24小时内与派遣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新兵自行报到的,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招考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与招考培训机构商定报名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宜。信息、档案交接、人员接待,及时对新入职人员进行培训。 机关报送人员名单、招收人数、到达时间等事项;

(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招考办公室应当书面告知应聘者报名地点、时限、联系方式、安全要求和其他注意事项;

(三)新兵培训机构应当在新兵报到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设立登记处,组织新兵的接待;

(四)新兵培训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新兵招募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招考办公室、实际到达时间和人员名单;

(五)应聘人员未按时报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招考办公室应当查明情况,督促其尽快报到,并及时报告情况。情况向招聘培训机构反映。 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报告或者不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军队派员带兵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军队领导应在新兵运出前7至10天到达军队领导区,审核新兵档案,与新兵集体会面,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军队领导人员提供征兵档案;

(二)交接单位应当在新兵出发前一天,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所在地或者指定地点一次性完成交接。双方商定的交通便利。

第四十条 军队派员接兵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招聘人员应当在招聘开始前到达招聘地点,协助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招聘办公室开展工作,共同把控招聘质量。新兵;

(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招考办公室向招考人员介绍招考情况,同意新招考人员的交接等有关事项;

(三)交接方必须在出发前完成新兵及其档案的交接。

第四十一条 兵役机关派出部队、军队派员带兵、接收士兵时,兵役机关与新兵训练机构或者单位交接前发生的问题,由兵役机关负责处理。 交接后出现的问题由新兵培训机构负责处理。 该机构或军事单位主要负责处理此事。

新兵自行报到的,新兵到达新兵训练机构前发生的问题,由兵役机关主要负责处理;到达后发生的问题,新兵训练机构主要负责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兵役机关派遣部队、军队派员领兵、接兵时,交接方应当按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编制的新兵名册。或进行招聘的市辖区。 清点人员,核对档案数量,亲自移交,并在新兵名册上签字确认。 交接过程中,双方如发现招收人员或档案数量存在问题,应协商解决后再办理交接手续; 发现其他问题的,应当先办理移交手续,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新兵自行报到的,由新兵所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档案以保密邮件或专人送达新兵培训机构。新兵发货后10天。

第四十三条 招收培训机构应当自收到招收人员档案之日起5日内完成档案审核; 单位领导和招聘人员应当在新兵出发前48小时完成档案审核。 档案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函告或者当面通知招聘所在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招聘办公室处理。

对应聘人员档案存在问题的,应征人员所在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聘办公室自收到公函之日起25日内予以处理来自新兵培训机构; 部队的领导人和招聘人员将亲自通知他们,应在招募人员出发前24小时对其进行处理。

第44条:新兵的制服应由军事统一分配部门分配给县人民政府,自治县,城市,未分为地区和市政区的军事服务机构指定的地点。 人民政府的军事服务机构应在招募人员出版之前向新兵签发。

第45条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物流支持部应与国务院的运输部结合,组织和指导相关部门,制定新兵的运输计划。

在招募开始日期后的5天内,省级政府的招聘办公室应基于新兵的招募人数以及汽车,船只和飞机的起跑地点,并在行政管理中提交新兵的运输要求交通军事代表机构的区域隶属于联合物流支持部队。

第46条的联合后勤支持部队应组织相关的军事和地方部队,以实施招聘运输计划。 相关的军事和平民部队应在新兵运输方面加强协调与合作,运输企业应及时分配运输能力,以确保根据运输计划安全到达新兵的招聘培训机构或部队。

县人民政府的招聘办公室,自治县,没有地区的城市以及市政区以及军事领导人和招聘人员应根据招聘运输计划按时组织新兵的运输; 出发前,应将新兵组织成小组,并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检查以防止事故。

该路线沿线的运输军事代表机构和军事餐饮供应站应采取行动来解决新兵运输方面的相关问题。 军事食品供应站和人员派遣,领导和接管部队以及新兵应接受军事代表运输机构的指导。

第47条新兵被运出时,相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一个告别; 当新兵到达时,新兵培训机构或陆军应组织一个欢迎。

第7章隔离,审查和返回

第48条新兵到达新兵培训机构或陆军后,新兵培训机构或陆军应根据法规组织隔离并审查新兵。 如果发现新兵在隔离后患有传染病,则应及时孤立并及时治疗,并应采取必要的流行预防措施; 如果发现新兵在审查后加入军队之前涉嫌犯罪,则应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49条如果在隔离和重新审查后,发现新兵由于身体原因不适合积极服务,或者他的政治局势不符合条件,他将被归还。 返回处理的期限从新兵到达招聘培训机构或部门的日期,并在军事政治部门批准机构向地区政府招聘办公室的信中结束。批准后,在原始招聘场所的水平或省级。 ,不超过45天。

那些因身体原因返回的人必须从军事医院获得检查证书,并由旅或超过旅或以上的部门的政治工作部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政人民政府的招聘办公室在原始招聘网站上。

如果由于政治原因返回新兵,招募培训机构或陆军应在原始招聘场所与省级政府的招募办公室提前验证。 如果确实没有合格的新兵,则将在旅或更高级别的部门政治部门对他们进行验证,并且新兵将由该部门的政治工作部在军事层或更高的地方招募。 工作部门应批准该申请,并在原始招聘现场通知省级政府的招聘办公室。

第50条如果一名新兵在批准之日起45天内受伤或生病,直到抵达新兵培训机构或陆军到达后,军事医疗机构将提供免费治疗。 其中,可以治愈并且不会影响其积极服务的人不会退还。 如果难以治愈或治愈影响积极的服务,则该单位在旅或更高层面上,应根据军事医院的决心结论,在原始招聘场所通知地区市政人民政府的招聘办公室。 病情稳定并出院后,将处理回报。 返回时间不受限制。

第51条返回的人员返回原始收集地点后,原始收集地点的人民政府将根据相关法规将其包括在社会保障系统中,并享有相应的福利。

对于需要返回当地继续治疗的退货人员,应根据军事医院签发的证书颁发连续治疗信,并根据法规提供军事保险赔偿; 原始收集地点的人民政府应根据连续治疗信安排相关的医疗。 机构将优先考虑治疗; 对于那些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医疗保险基金将根据法规支付医疗费用; 如果他们满足医疗援助的条件,将根据法规提供援助。

第52条:当新兵返回时,招募培训机构或陆军应在返回人员的意识形态工作中做好工作,并派遣人员将退货人员及其档案退还给地区人民政府的招聘办公室原始招募场所; 如果通过与原始招聘现场的人民政府的招聘办公室进行谈判达成了协议,则返回的人员及其档案也可能会被它收回。

移交退货人员及其文件的程序应在招募培训机构和军事人员到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在招聘办公室人员到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

第53条原始招聘现场的人民政府招聘办公室应立即验证返回和相关情况的原因,检查退货批准程序和相关认证材料,检查招聘人员的文件,并保留和正确保留和保留和保留和根据相关的国家和军事法规处理它们。 招募资料。

如果原始招聘现场地区人民政府的招聘办公室反对返回人员的物理重新审查的结果,则应根据法规向指定的医疗身份证机构提交身份证明申请; 医学识别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证明工作,并构成最终的识别结论。 认识后,符合返回条件的人将在原始招聘场所所在的地区一级的人民政府招聘办公室接受。 那些不符合返回条件的人将继续为积极服务服务。

第54条,返回的人,县人民政府的招聘办公室,自治县,无区域的城市或市政区,在此进行了原始招聘,应取消其入伍批准证明,并在家庭注册机构中通知家庭注册机构。他们的户籍。

第55条如果返回的人最初是机构,集团,企业或机构的工作人员,则原始单位应允许他或她根据相关法规返回工作或恢复职务; 如果返回的人最初是在普通的高等教育机构中被录取或正在学习的学生,则原始员工不得根据相关法规批准或恢复学校。

第56条如果一名应征者在加入陆军之前提交以下任何行为,他或她将被归还。 这些法规第49条第1款的回报期不限于限制。 相关部门将取消和收回相关的荣誉,福利,养老金和其他福利:

(1)在加入军队并故意隐瞒犯罪行为或记录;

(2)患有精神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艾滋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恶性肿瘤和其他严重疾病的人,在入伍并故意隐藏了该疾病之前会影响积极服务;

(3)通过提供虚假的入伍材料或使用非法手段(例如贿赂)获得入伍资格。

如果根据前段的规定处理申报表,则军事一级或以上部队的政治工作部门应在原始招聘场所通知省级政府招聘办公室进行调查和验证; 如果情况是正确的,则在向军事层面或以上向部门报告以供批准后,原始招聘地点的县应将自治县,没有地区的城市和市政区负责的人民政府的招聘办公室负责接收。

第8章资金保证

第57条进行招聘工作所需的资金应根据隶属关系的不同级别保证。 支出,管理和使用兵役费用的范围应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相关部门与国务院的相关部门合作。

第58条将招募新士兵部署到县人民政府,自治县,城市未分为地区和市政区的兵役机构指定的地方时,应由军事部署部门覆盖; 兵役收集费用应包括市政府和市政区人民政府的兵役机构所需的运输费用。

第59条:当兵役机构或新兵报告招募新兵时,将根据法规根据法规,由新兵培训机构偿还旅行和船费,食品费用,住宿费用; 如果陆军派人领导或接待士兵,则陆军将从军队接受之日起涵盖所需的费用。 相关军事部门根据统一组织和实施军事运输安排产生的货运,应根据相关法规解决并支付。

第60条,新兵在与新兵一起前往招募培训机构的途中所需的旅行费用应由法规偿还新兵培训机构; 在新兵培训机构的新兵交换期间,招聘培训机构应负责确保住宿和食品补贴。 费用和退货费用包括在军事服务收集费用中。

第61条退还新兵培训机构或陆军不合格的新兵的成本应为招募培训机构或军队的责任,然后才能与相关的当地人民政府招聘办公室完成退款程序; 完成退款程序后,招募培训机构或陆军人员应返还差旅费,将由他们根据法规工作的部门偿还,其他费用将由相关的当地人民政府招聘办公室承担。

第62条: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应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应征者家庭的优惠待遇。 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统一标准应实施,并应由县人民政府,自治县,没有地区的城市以及根据法规批准入伍的市政区。

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的招聘办公室应在同一级别为财务和退休的军事事务部门提供当年批准入伍的人数,以制定一项计划,以分配优惠应征者家属的治疗。

第9章战时招募

第63条:在州发出动员令或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之后,根据法律采取国防动员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构必须根据需要组织战时收集。

第64条:在战时必要时,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调整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招募公民积极服务的条件和方法。

根据战争期间的需求,可以将退休的军事人员主要是为了将他们补充为积极服务或相同类型的职位的单位。

第65条国防部的招聘办公室应根据士兵的战时招聘需求,指导县级或高于该县一级的当地人民政府的招聘办公室,以根据条件和方法根据条件和方法来组织和实施招聘工作。战时招募。

第66条:在收到兵役机构的战时招聘通知后,申请兵役的公民必须准时到指定地点参加招聘过程。

机构,团体,企业和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民族乡镇和城镇以及街区的办公室必须组织自己单位和行政区域的战时收集对象,以根据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告。

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优先考虑运输战时收集对象; 其他组织和个人应为战时收集对象的注册提供便利。

相关阅读

  • 退休年龄是以身份证为准,还是以档案年龄为准?
  • 2022退休年龄最新规定,个人和单位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 关于《长寿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2023—2027年)》文字解读
  •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 禁止童工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专家解读新修订《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育儿假天数按3岁以下子女数累加
  • 青海普法网
  • 广东省游艇管理办法(省旅游局送审稿,截止到8月24日)
  • 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