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苑法律信息网

登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zuimei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省社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按照《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晋政发[2021]41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一失业保险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保险范围和对象

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职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本意见中,城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职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 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参加地点不变。 2024年1月1日后,新参保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属地参保原则,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保持一致。

2、统一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1%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他们工资的%。”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目前失业保险费率总额为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实施期间至2024年底。国家、省出台新的收费调整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统一支付基础的确定方法

参保单位每月以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存工资基数之和作为本单位月缴存工资基数,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本年度月工资发放基数,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职工个人当年月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评定; 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4.统一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项目

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技能提升补助支出、稳定就业回归支出、转移支出、下级补助支出、上调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贴和养老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临时物价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其他支出包括一次性扩大就业补贴以及国家规定并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支出。

各城市不得自行增加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5.统一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保险金

1.统一申请条件。 失业前已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且非因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但符合其他法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提前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及时将领取人信息推送至同级失业登记机构。投保地,届时将作出规定处理。

2.统一失业保险待遇考核标准方法。 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全省一级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发放,并按90%计算发放比例计算发放。 2023年全省统一标准为1782元/月。 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比例会自行调整。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3.统一付款时间验证方式。 参保人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保留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 重新就业并再次参加保险并缴纳保险费后,前后缴费时间将合并计算。

4.统一受益期限的确定方法。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累计缴费期限超过一年但不满两年的,可领取3个月; 如果您超过两年但小于三年,您可以获得6个月; 如果您超过三年但不到四年,您可以获得9个月; 如果您超过四年但不到五年,您可以获得 9 个月的补助。 五岁以上的,可以领取12个月; 五年以上不满六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 六岁以上的,可以领取15个月,然后每满一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多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再就业后再次失业,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上一失业期间未领取的,一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非自愿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上一失业期间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予以保留,再次申请时按标准执行。

5.关于延长老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一年的失业人员,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还按规定享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失业保险待遇。

6.对于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 办理失业登记后,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领取福利期间,劳动者可以享受生活补贴等福利,不再享受就业促进等相关福利。

七、关于退役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局[2023]4号)的有关规定,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可以按要求向户籍申请。 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参加待遇所在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待遇所在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扣除。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个人无需缴纳。 在省级参保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参加太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以全省城镇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比例和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按照领取地政策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金人社办发[2019]12号)明确,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待遇从失业保险费中计算。 从基金中支付。 生育津贴的计算和发放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 ] 第 46 期)。

(三)丧葬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费、养老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每人4000元丧葬补助费。 养老金补贴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当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算: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为失业人员工作的个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的按规定累计不满5年的,一次性缴付6个月的费用。 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一次性补贴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0年的,一次性补贴18个月。

失业人员的遗属应当自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持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及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 领取丧葬补助金、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失业人员死亡,同时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按照我省《就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金财社[2022]258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五)临时价格补贴。 当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当地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我省将启动统一联动机制,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支出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扣除,缴费启动和补贴标准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统一规定执行。

(六)暂停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金:再就业、服兵役、移居国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群众福利的人员、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推荐的适当工作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自下个月起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其遗属可按规定申请丧葬补助金。 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止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是否重新雇用劳动者。 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可以以个人身份灵活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拖欠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足额补足用人单位和个人所欠的失业保险费和滞纳金。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参保登记、如实申报缴费、代扣代缴、及时办理增减参保、如实填写失业原因、告知失业人员等法定义务。有权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未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未履行失业保险相关法律义务、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的劳动关系处理不规范,未及时为本单位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的。 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统一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

(一)稳定就业返还失业保险金。 上一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转余额具备支付能力12个月以上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裁减职工或者不辞退职工的;裁员人数较少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返还给用人单位。 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享受稳定就业返岗政策的参保单位范围、审核条件、返岗标准按照省同期统一政策执行。 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政策实施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能提升补贴。 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失业保险满36个月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享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1500元。 )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2000元。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的次数不超过3次。 目前政策实施范围为参加失业保险一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政策执行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省如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扩大就业补贴。 对于企业招用2023届16-24岁失业青年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失业金的,与工作相关的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超过1个月的,按月计算费率。 按每录用人员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职补贴,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底。上述人员之一的就业保险信息和身份只能一家企业使用一次性享受扩岗补贴,不得重复使用。 一次性扩岗补贴、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政策实施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7. 统一的转移和延续方法

(一)参保职工、参保失业人员在全省统筹范围内再就业并参加保险的,应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延续手续。 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但不转移失业保险费。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二)参保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就业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缴费时间为累计计算,失业保险费随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但是,在转移地缴纳保险费不满一年的,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但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被转移。 转移的失业保险费按照参保失业人员转移时计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 失业保险费转移期间,不影响转移机构按规定向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可先到转移地经办机构开具相关转移手续和材料,然后到转移地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移的,也可以直接到转移地的经办机构办理。 当地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转移地经办机构将参保职工、参保失业人员相关信息转出后,将注销转移地参保记录,但仍需保留该信息备份,并注明转入地信息。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地和失业保险费缴纳地。 转账金额和详细信息。 如有特殊情况,可与外省相应机构协商解决。

八、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实施后,我省原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今后国家、省增减失业保险支出项目的,按其规定执行。 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放失业保险政策,对自行发放的政策要及时清理规范。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二)各地在落实政策的同时,要严格管理运营,加强内控和审计,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切实维护资金安全。

(三)本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和其他部门。

2023 年 10 月 8 日

相关阅读

  •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1
  • 《安徽省大气污染条例》解读
  • 公路管理机构是指什么?
  • 盘锦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确立处罚到人制度
  • 公司适用的环保法律法规有哪些
  • 用制度保证天蓝地绿水净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社会化救助措施的通知
  • begin-->理论丨中国数字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实践反思与优化
  • 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