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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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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平稳运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法》国务院《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第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生命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监管机构监督、政府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的铁路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处理铁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负责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办理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遇到的主要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联系、衔接铁路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预案衔接,建立铁路与地方突发事件联动体系,定期组织道路应急处置。 ——地面联合预防演练和预警。 开展响应机制演练和模拟事故处置演练,提高铁路安全预警和事故处置能力。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行政、公安、交通、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极端天气等监测预警沟通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防范和防灾减灾措施。

铁路运输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应急救援电话,方便公众报告影响铁路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和铁路从业人员的铁路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保障铁路安全,防范隐患。 铁路安全行为。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网站等大众媒体应当开展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铁路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铁路安全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界外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相关道路联合保护责任和双重科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协调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与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依法组织对生产、加工、运输的场所、仓库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铁路沿线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 工作。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管理。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的建设许可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责任范围内跨水路铁路桥区、跨铁路桥、公路桥安全防护设施的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等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公路、铁路平行路段的防护设施; 设置和维护责任范围内下穿的铁路桥梁和道路涵洞限高、限宽标志; 按照规定协助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做好铁路道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沿线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口工程建设的管理。 城市规划区铁路线两侧高烟囱和轻质材料建筑应当加固。 城市公路跨铁路桥梁(构筑物)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运营管理。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铁路沿线规划管理和安全控制,组织开展铁路沿线铁路界外滑坡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止和查处铁路沿线未经批准的采矿活动。依法。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铁路沿线农膜、塑料大棚等农业种植养殖设施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第十二条 公安、教育、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铁路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界线内的安全管理,公布铁路界线并设置标杆,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难以自行消除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及时通报。 通报称,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协助处理此事。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排查铁路界外安全隐患,及时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开展铁路界外相关安全管理工作。铁路边界。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对铁路沿线铁路桥梁、铁路隧道、平行公路与铁路路段、互通设施、道口等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进行监控,预防铁路交通事故。

第三章 铁路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铁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组织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距离不能满足铁路隧道安全防护需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出方案,报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铁路隧道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第十五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堆放废土或者放置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品的;

(二)燃放烟花爆竹,焚烧荒地或者焚烧植被、垃圾、祭祀品以及其他易产生烟尘、火焰、废气的物质的;

(三)放牧牲畜和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观察的树木等植物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取土、采砂、挖沟、采空区作业或者堆放物品,应当符合保障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施工安全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办理相关手续的渠道和流程,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派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

第十七条 废品收集站、露天垃圾收集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附近区域内堆放彩钢板等轻质材料的场所,以及用轻质材料建造的建(构)筑物、广告牌、灯光箱体、塑料大棚等轻质漂浮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轻型漂浮物危害铁路安全。 业主、管理人、使用人拒绝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危害铁路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省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行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协调和安全保障,及时发现、查处干扰铁路运行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行为。并依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设立铁路电力设施保护区,加强铁路电力设施安全监管。

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含电气化线路供电接触网设备)导体两侧500米范围内放飞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

飞行的民用无人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铁路线路和铁路电力线路两侧的电线杆、烟囱等设施的所有者、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设施倒塌不危及铁路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电杆、烟囱等设施危害铁路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业主、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业主、管理人、使用人拒绝或者不予处理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业主、管理人、使用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属于铁路界线的,由铁路运输企业予以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当予以整改。 超出铁路边界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单位将负责整改。

铁路隧道顶板地质灾害隐患,由铁路运输企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设计运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线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全封闭; 国家铁路设计运行时速120公里以下列车的线路,应当划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路段。 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协商实行封闭管理。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大安全配套设施投入,完善相关安全措施,加大铁路沿线配套便利设施建设。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和建设规范建设或者预留穿越铁路的安全通道,满足铁路沿线人民生产、生活和出行的需要。

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铁路涵洞、人行天桥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涵洞两侧连接道路、人行天桥的建设和交通标志的安装、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置、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道口时,必须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协商确定安全管理责任和费用负担。

对现有铁路道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与道路管理单位协商,采取封闭、互通立交改造等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设置的铁路道口、铁路人行道口,由铁路运输企业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使用单位依法拆除。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专用线、铁路线路上设置道口、人行横道。

铁路专用线、铁路线路经营(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道口安全设施和设备,并在符合条件的平交道口进行平交道口改造。

铁路专用线、铁路专用线道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道口标准化建设和平交道口平交道口改造。

第二十六条 公路与铁路平行路段,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在靠近铁路的路侧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公路与铁路同时建设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安装、管理和维护,由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后建道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由道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安装、管理和维护; 铁路施工较晚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置,并按规定交道路经营管理单位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穿越铁路的公路桥梁、渡槽、管道、涵洞等穿越铁路设施进行调查,并加强信息交换和共享。 对产权不明、管理主体不明的穿越铁路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保障铁路设施、设备安全的要求,对铁路高架桥下铁路用地实行封闭管理或者保护性利用管理,不得影响铁路高架桥下道路的正常通行。

第二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铁路公路桥梁、铁路桥梁、涵洞下道路,必须遵守限载、限高、限宽、限长、限速等交通法规。

第三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办理铁路安全管理相关事项的渠道、程序、期限和收费标准,并公示办理单位和联系方式。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铁路桥梁、铁路隧道适当位置设置警示、防护等标志,并公示管理单位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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