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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离婚冷静期意义何在?是否限制离婚自由?十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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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1月17日报道称,自2021年1月1日起,离婚登记流程中将正式增设离婚冷静期。 根据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 逾期不申请的,离婚登记申请视为撤回。

离婚程序增加冷静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一些人认为,这将有助于防止冲动离婚,并为夫妻提供修复关系的机会。 还有人认为,这会限制离婚自由,使离婚变得困难。 时有发生,有人担心离婚冷静期为家庭暴力提供庇护,为财产转移留下空间和时间……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正确看待离婚冷静期呢?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庭长、家事审判组组长周源,请其回答公众提问。 。

问题一: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有何意义?

冷静期是在恪守离婚自由法律和权利底线、同时抑制离婚率过快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的折衷。 很多时候,一些人尤其是年轻人,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是出于愤怒或者冲动的选择,去民政局协商离婚或者去法院起诉离婚。 事实上,夫妻关系并没有破裂,还有修复和和解的空间。 可以修复。 在这种情况下,设定一定的冷静期,可以让夫妻双方在冷静期内进行情感调整、婚姻对待和理性选择,从而有效避免冲动离婚。 此外,设立离婚冷静期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离婚制度,协调婚姻双方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问题二:离婚冷静期是否限制离婚自由?

设立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冲动离婚,但离婚的主动权仍然掌握在夫妻双方手中。 离婚冷静期内是否撤回离婚申请以及冷静期满后是否申请离婚,仍取决于夫妻双方。

此外,民政部门只受理夫妻双方不存在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纠纷等纠纷的婚姻。 夫妻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不能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一方也可以选择向法院请求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因此,在离婚登记过程中引入离婚冷静期并不影响离婚自由。

问题三:如果夫妻一方坚决离婚,可以拒绝执行冷静期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 逾期不申请的,离婚登记申请视为撤回。 该条是在离婚登记程序中引入冷静期制度的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对离婚登记程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因此,即使一方铁了心要离婚,也不能拒绝执行冷静期。 但冷静期满后双方仍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决心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问题四:冷静期是否不利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

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是社会不容践踏的文明底线。 冷静期绝对不是家庭暴力的“保护伞”。 对于家庭暴力等情况,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家庭暴力是配偶之间威胁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冲突。 如果认定存在严重家庭暴力,且当事人因家庭暴力提出离婚的意图属实,法院将不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以避免对受害人造成伤害。 此外,家庭暴力受害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问题五:冷静期内强行发生性关系是否涉嫌强奸?

离婚冷静期仍属于夫妻关系的时期,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真正解除。 因此,双方仍享有夫妻权利,也应当依法履行夫妻义务。 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方可以违背另一方的意愿发生性关系。 离婚冷静期内的性关系取决于双方的意愿。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本人意愿,对妇女实施强奸,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强奸罪。

问题六:配偶一方在冷静期内转移财产或挥霍财产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配偶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隐匿、转让、变卖、毁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财产。 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负有法律赡养义务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民法典》第 1092 条规定,配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配偶可以领取较少的财产。或离婚期间不分享共同财产。 观点。 离婚后,对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财产。 因此,无论何时发生转让或者挥霍,对方当事人都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问题7:冷静期内,如果配偶一方产生新债务或增加新财产,是否属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或共同财产?

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有明确规定。 离婚冷静期内,新增债务或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共同财产,而应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依据。 离婚冷静期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认定并无必然联系。

问题八:冷静期满后,一方不履行双方原达成的离婚协议的变更怎么办?

办理离婚登记就是我们常说的协议离婚。 只有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债务义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申请登记离婚。 离婚登记程序中冷静期届满,一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有其他意见和想法,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办理离婚登记的适用条件是:不再见面,请求离婚的一方可以采取行动。 解除婚姻关系的方法。

问题九:该制度实施前,法院在审判中是否有相关做法,效果如何?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适用于登记离婚。 尽管该条没有明确规定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已经积极探索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 也可以说,正是诉讼中离婚冷静期的有益探索和经验总结,推动了离婚冷静期的出台。 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双方约定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属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 冷静期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该条规定了诉讼离婚的冷静期。 其作用还在于减少冲动离婚,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帮助人民法院更加准确地审理案件。

就庐阳区法院而言,以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为契机,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创新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采取下发离婚调解书的方式。民事调解书设立冷静期,即当双方就婚姻冷静期达成协议后,法院会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这不会侵犯婚姻双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 在法律框架内,民事调解书规定的离婚冷静期为自调解之日起6个月,让双方在冷静期内调整情绪、治愈婚姻,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自由权和诉讼权。 、防止冲动离婚,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于有效的离婚案件,考虑到当事人在进行其他民事活动时需要出具离婚判决书,且存在隐私泄露的风险,庐阳区法院自行设计了标准化离婚证,其中仅载有案件情况离婚判决书号码、当事人姓名、生效时间等信息不涉及案件事实,其证明效力相当于判决书,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

问题10:该制度实施后,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将发生哪些变化?

《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被引入离婚登记程序,这可能导致离婚案件增加,进一步加大法院家事审判的压力。 此外,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婚姻法已经废止,新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 过渡时期如何处理婚姻案件也存在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

(原题为《解答离婚冷静期疑惑与困惑的十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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