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医生
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与医院打交道的过程中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
患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近日,有市民来电咨询。 她去北京一家医院做了手术,但她觉得效果不好。 而且,她了解到自己并不是唯一一个受到不良影响的人。 有些人甚至在治疗后变得更糟。 作为患者,她如何维权?
本期嘉宾
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
夏雷律师
(点击收听节目完整音频)
夏雷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损害责任原则及责任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该公民遇到的医患纠纷有两种救济方式:
1、前往事发地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
2、向事发地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该公民反映的情况,该公民必须到医院所在地北京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法院诉讼。
律师提醒
夏雷律师提醒:处理此类医患纠纷的关键是医疗损害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八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医疗损害专门问题的,依法发生责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前款规定的专门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经认定,医疗机构只有其医疗行为有过错且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才应当承担责任。
鉴定主要内容:
1、医疗机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其医疗行为与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夏雷律师表示,如果患者不同意鉴定结果,也可以向上一级再次申请鉴定。 一般情况下,他可以申请两次。 最终,法院将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责任分配。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第十一条 委托鉴定书应当载明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 评估人应当按照委托评估的事项和要求进行评估。
下列专门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一)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程度;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的明确同意;
(四)医疗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缺陷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的严重程度;
(五)患者受伤、致残的程度;
(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七)其他专门问题。
评估要求包括评估人员的资格、评估人员的构成、评估程序、评估意见、评估期限等。
第十二条 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次要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等方式,说明诊疗活动或者医疗产品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原因。
记者:沈嘉怡、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