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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明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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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护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上海提供了哪些制度保障? 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定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禁止集体出租

平衡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效规范租赁行为,平衡租赁方权利与义务,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为此,条例强调,当事人应当遵守民法典,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并作出了详细规定——

■明确规定禁止群租,违章建筑、擅自改建的房屋禁止出租; 同时明确街道、镇要加大排查整改力度,组织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启动执法程序和联合整改。 此外,条例还规定,街道、镇要加大对“擅自改变商业办公楼、厂房结构和规划用途”的查处和整治力度。 整改期间,若仍有租户实际居住在建筑物内,应纳入基层治理范围。

■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要求出租人不得强行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不得提前收回租赁房屋; 承租人应当合理、安全地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构筑物或进行违法建设活动等

照顾好“二房东”

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为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条例》重点关注市场主体监管——

■加大对个人“二房东”的监管力度。 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转租一定数量的房屋,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登记为市场主体。

■加强企业和员工管理。 建立企业登记制度,要求住房租赁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员工办理就业信息卡,员工必须持卡实名执业。

■规范住房信息发布。 公布的住房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住房信息时,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发布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存档不少于三年。

■实施资本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个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应当开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通过住房租赁平台向社会公开,并按规定将相关资金存入专用账户。

房屋保险

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

近年来,国家和本市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积极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解决新市民、年轻人等特定群体住房困难。

《条例》明确,本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扩大供需适应、租赁期限稳定、租金优惠、公共服务配套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发挥示范作用。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租赁市场中的主导作用; 明确编制专项规划要求重点关注租赁需求集中、生产生活便利、交通便利的地区。

“更重要的是,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是实现住房租赁市场有效治理和稳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严锐表示,《条例》明确建立健全本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产权核验、信息查询、网上签约等一站式服务签字、登记、备案; 通过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实现“让数据多出行、让群众少跑腿”、让公共服务更加便捷。 (姚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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