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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保企业如何逃避担保责任的15条法律与军规!(最新、最全)

zui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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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以来,钢贸行业已有10余人因债务问题自杀,300多人入狱,700多人通缉,造成坏账近100亿美元。 。

曾经著名的互保、连保钢贸融资模式正在崩溃,参与其中的银行和钢贸商不得不付出惨重的代价。 连带担保贷款是罪魁祸首。 企业如何在连带担保中合法规避担保责任? 本文将简要分析如下,以飨读者:

1、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在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重新确认债务。 保证人可以主张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且不承担责任。

2、担保人在债权人到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签署或盖章逾期贷款债权人催款通知书的,根据法解释(1999)第7号《关于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名或盖章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期间法律效力的批复》的规定不能视为保证人超过诉讼时效对被保证债务的重新确认,也不能证明保证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

齐敬之律师专题解读: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向债务人发出“到期借款通知书”,属于新要约,债务人签字盖章属于承诺,故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 关系。 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非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的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要约。 因此,仅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要约上签字盖章,不能产生承诺的法律效力。 因此,保证人不能承担保修责任。

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借款人实际改变贷款用途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约定,仅在约定的贷款用途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并负有监督、约束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使用贷款的义务。由债权人承担,最大程度保证借款人将贷款用于约定用途,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理,从而有效减轻担保责任。

4、主合同双方同意以新借款偿还旧借款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新贷款和旧贷款由同一保证人承担的,由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满后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订立担保合同的,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债权人无过错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连带保证中,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转为诉讼时效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对于主债权,但担保时效期间不中断。

8、主合同债权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

九、主合同债务人采用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十、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 由配偶一方担保的债务不能被视为配偶的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配偶一方对外担保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批复》([2015]民一塔字第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已收到(2014)民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与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请示》。 经过研究,答案如下:

我们同意贵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担保的债务不应当认定为夫妻连带债务。 2)”。

12、财产担保与人身担保并存的情况下,当财产担保由主债务人提供时,由于保证人仅对财产担保以外的部分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放弃财产担保的,保证人放弃权利时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范围内的免责声明。

13、保证期满后,保证人仅签署催告通知书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如何认定保证人签署催款通知书的批复》精神,保证人签署催款通知书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认定担保人签署了催款通知书。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但是,提示通知的内容符合合同法、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或者保证人签订继续履行原合同担保责任或者承担担保责任的承诺的。按照原合同承担的保证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精神认定保证人。 保证人承诺按照原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并与债权人建立新的保证关系。 保证人应当按照新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必须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仅向保证人主张利息损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得日后向担保人提出索赔。

(原标题:《连带担保中企业如何合法规避担保责任?(跳出火坑的15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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